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金豐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昆晉
(送達代收人 周李美鳳被上訴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被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被上訴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被上訴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被上訴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被上訴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被上訴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艶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兼上九人之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出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