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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著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憲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南台中基督徒生命教育協會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市南台中基督徒生命教育協會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