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憲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采絨即宸采廣告設計企業社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