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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著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原 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葉時純被 告 黃志偉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蕭佳姬被 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被 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黃志偉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6月19日出境,迄未有入境紀錄,且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黃志偉國外送達地址,並請將本件訴訟相關書狀合法送達與被告黃志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等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