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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著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原 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被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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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被 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命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然經本院審理後,認本件已無指定技術審查官參與審理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之裁定。

三、依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等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