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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著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凱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陳彥澄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馬沙溝海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依規定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