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司民全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民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彭若鈞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事業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9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應先予釋明,致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不足時,法院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非謂法院於債權人未為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時,即得為命提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又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否則法院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係經國內會員專屬授權,並受國外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於我國境內代為管理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訂有統一之使用報酬率,以管理人之名義授權音樂著作利用,並收取使用報酬。詎相對人○○○○○○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係專門經營舉辦音樂演出活動及提供展演空間者,未經聲請人授權於民國113 年4月4日舉辦「只要○○○」演唱活動,並於同年6月8日舉辦「不想○○○○○」演唱活動(以下合稱系爭活動),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聲請人管理之音樂著作財產權,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相對人前曾與聲請人簽訂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契約,惟合約屆期後經函催,迄今仍未續約取得授權,相對人自112年1月1日起,仍使用聲請人管理之歌曲舉辦演唱活動,聲請人僅能暫以112、113年,每年新臺幣(下同)82,950元評估使用報酬,加上21,000元行政處理費,相對人共應連帶給付聲請人186,900元。又相對人先前係以兩間店簽約,惟其中○○○即○○○○音樂咖啡屋(以下稱○○○○咖啡屋)已於113年1月26日停業,以上所述,顯示相對人確有逃避履行債務,且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債權得獲清償,願供擔保,聲請就相對人所舉辦「不想○○○○○」演唱活動,委託第三人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KKTIX之售票所得相關債權,於186,900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舉辦系爭活動,擅自公開演出其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等情,並提出聲請人設立許可證明書及法人登記證書、系爭活動之演出曲目清單(以上均影本)等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資料釋明,在系爭活動中,有哪些是其取得專屬授權管理的歌曲,難謂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且就相對人是否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則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大致為真之證據以資釋明。聲請人雖陳稱相對人前曾與聲請人簽訂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契約,惟合約屆期後經函催,迄今仍未續約取得授權,聲請人僅能暫以

112、113年評估使用報酬,相對人共應連帶給付186,900元,又相對人先前係以兩間店簽約,而其中○○○○咖啡屋已停業,確有逃避履行債務之情,且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相對人○○○極有惡意使聲請人之權利受侵害後,無法獲得清償云云。並提出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契約、聲請人寄發之通知函、○○○○公司及○○○○咖啡屋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以上均影本)等為證。惟查聲請人所提之前開授權合約、催告函之簽約人、受文者均係○○○○咖啡屋,而非相對人○○○○公司,且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料,其設立已逾15 年,目前實收資本額為510 萬元,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有何脫產或顯不足償等情;而相對人○○○,雖其出資120萬元之獨資商號○○○○咖啡屋停業1年,但相對人○○○○公司之資本額510 萬元,亦全額為其所出資,其並非無資力之人,除相對人未主動給付授權金外,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所請求之186,900元,金額並不多,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並未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揆諸首揭說明,自屬「釋明欠缺」,非僅為「釋明不足」而已,而此部分之欠缺尚無從以提供擔保方式以代之。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