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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秀妍律師被 告 李傳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