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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商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商訴字第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李昱盈律師蕭凱中律師蘇庭律師被 告 伍必翔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被 告 蔣清明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宋子瑜律師被 告 黃寬模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張仕翰律師施硯笛律師被 告 王培仁訴訟代理人 錢佳玉律師

任秀妍律師被 告 李傳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