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兆鼎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必兆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被上訴人 林瑤珍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