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營訴字第20號原 告 Lam Research Corporation(美商藍姆研究公司)法定代理人 Daniel L. Rabago原 告 科林研發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洛斯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Liong Chee Chyuan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賴建宏律師複 代理 人 蔡鎮全律師被 告 陳漢宗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複 代理 人 高永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改定劉力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