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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營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原 告 達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娟芳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陳志杰律師被 告 藍芯微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逸羣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林秀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