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依纖代 理 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相 對 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專利權權利歸屬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賴蘇民律師、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就聲請人提出之「Fiona's algorithm 1與Fiona's algorithm 2之開發過程、詳細實際運作方式及程式碼」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案件,已核發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今經聲請人另提起再審之訴(案號: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下稱「本案」),本案再審被告另委任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林怡州律師及孫德沛律師,為使案件順利進行並保護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引用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秘密保持命令所載保護之營業秘密、理由及禁止之內容,准許對再審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林怡州律師及孫德沛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命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前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再審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三、本案依聲請人於本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案件聲請准予對其提出之「Fiona's algorithm 1與Fiona's algorithm 2之開發過程、詳細實際運作方式及程式碼」資料,核發前揭本院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為求本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一致性,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前揭資料必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碧瑩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