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代 理 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廖家振律師林誼勳律師相 對 人 林松慶
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兼 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張詠婷律師相 對 人 鄭宗泰
王孝武游傳順兼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相 對 人 王昶明
郭育昌兼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林松慶、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曾益盛律師、賴以祥律師、張詠婷律師、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陳以蓓律師、詹閎任律師、王昶明、郭育昌、林邦棟律師、劉育杰律師就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下稱本案訴訟)係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及針對本件涉及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具體描述與說明所製作之附表4,為聲請人設計、研發與製造Gogoro1、2、3、VIVA/SWA系列、新系列電動機車馬達之相關核心技術、Gogoro新系列開發中之系統整合一體式設計架構、AI學習控制架構等,均未對外公開,非一般人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可直接用於設計、研發與製造動力系統,降低研發成本,進而擬定相關發展策略,自具經濟價值,又聲請人與員工均簽有保密合約,並已採各種保密措施而保護上開資料,是上開資料自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若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顯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必要限制其開示或使用,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第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因此,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四、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資料共分為八大類,包括電動機車動力總成(附表編號1、4、6、8、13、18、22、23)、驅動器(附表編號2、5、7、17至20、22、25至27、30、32)、傳動系統及降載保護機制(附表編號6、12、15、16、23、32)、動力系統散熱設計(附表編號6、23、29、31)、功性能測試方法(附表編號9、21、28、34)、電池(附表編號2
5、33、41至45)、產品開發管理程序(附表編號35至37)、電動機車人才薪資結構資料庫(附表編號38至40),上述資料均屬於聲請人內部之技術資料,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聲請人已提出僱傭契約、機密資訊及發明讓與契約、留職停薪聲明書、離職聲明書、Gogoro誠信經營行為準則、誠信經營行為準則自我檢視表暨回傳表、原告公司內網網頁、下載列印機密資訊而自動帶入浮水印之樣本(即離職作業流程圖)、「G Suite Business」商用雲端硬碟方案購買證明、原告訓練簡報、向員工發送之個資保護作業程序電子郵件、個人電腦備管理辦法、自帶裝置管理規範、資訊需求申請單、裝置權限申請單、刑事調查或訊問筆錄等件(見本案訴訟卷一第395頁至第495頁、本案訴訟卷二第261頁至第441頁),得認聲請人對於上開資料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已為釋明,足徵系爭資料為原告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相對人對於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訴訟資料受秘密保持命令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而相對人或為本案訴訟之被告或為訴訟代理人,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松慶、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曾益盛律師、賴以祥律師、張詠婷律師、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陳以蓓律師、詹閎任律師、王昶明、郭育昌、林邦棟律師、劉育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至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4(即附表編號46所示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說明表),觀諸該說明表內容為八大類營業秘密分類、子分類、說明、對應子分類之起訴書附表一各檔案編號等項目,並無揭露該等檔案證據資料實質內容,且依聲請人所提附表4關於八大類營業秘密分類、子分類及其說明內容,僅為機械、電子結構、管理資訊等名稱及介紹或說明等記載,該等名稱及介紹或說明係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復均未涉及聲請人就系爭資料之具體內容,則聲請人所提附表4核與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秘密性要件未符,自難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是聲請人就上開附表4(即附表編號46所示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說明表)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准許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檔案或文件名稱) 卷證出處 1 Motor & System Weekly Report_20170327 甲證23-1,見限閱卷一第11頁至第34頁 2 001696 甲證23-2,見限閱卷一第35頁至第40頁 3 2021 Vehicle Platform Proposal_20190423 甲證23-3,見限閱卷一第41頁至第117頁 4 FA2 Winding_PhaseU、V、W FA2 Winding Structure 甲證23-4,見限閱卷一第119頁至第122頁 5 Solomon Topology Review_20180912 甲證23-5,見限閱卷一第123頁至第130頁 6 PT-GSPB2-20190119-2_Mort 甲證23-6,見限閱卷一第131頁至第138頁 7 SLM_R01_Scooter System Diagram_20190822 甲證23-7,見限閱卷一第139頁 8 Solomon Motor Design Report_20180429 甲證23-8,見限閱卷一第141頁至第166頁 9 TCS Comparison with simulation_20180906 甲證23-9,見限閱卷一第167頁至第170頁 10 電鍍成本分析 甲證23-10,見限閱卷一第171頁至第179頁 11 壓鑄成本分析表 甲證23-11,見限閱卷一第179-2頁至第185頁 12 SOLOMOW MEETING 19.04.10 甲證23-12,見限閱卷一第187頁至第195頁 13 Wireharness Desing Guide_20190528 甲證23-13,見限閱卷一第197頁至第207頁 14 GOGORO DEVELOPMENT KIT 甲證23-14,見限閱卷一第209頁至第220頁 15 Gogoro Powertrain_Design For KOI Gear Box 甲證23-15,見限閱卷一第221頁至第228頁 16 GITT-[ENC-8031][BR2]GMB070AT1K023850][G2馬達]1k 未注油案例流出案 甲證23-16,見限閱卷一第229頁 17 CONTROL BOARD BOM LIST_12112-BC2-01_V01 甲證23-17,見限閱卷一第231頁至第241頁 18 MR BOARD BOM LIST_11150-BC2-0202_V01 甲證23-18,見限閱卷一第243頁至第247頁 19 POWER BOARD BOM LIST_12111-BC2-01_V01 甲證23-19,見限閱卷一第249頁至第253頁 20 P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21.00.11 甲證23-20,見限閱卷一第255頁至第271頁 21 12100-FA2-00生產測試規範_V03 甲證23-21,見限閱卷一第273頁至第291頁 22 SWA DVT Gateway Review_20190418 甲證23-22,見限閱卷一第293頁至第332頁 23 Design review for Powertrain system of PH2/PF2 program 甲證23-23,見限閱卷一第333頁至第342頁 24 A-20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 甲證23-24,見限閱卷一第342頁至第350頁 25 B_Series_CAN_PROTOCOL_List 2 甲證23-25,見限閱卷一第351頁至第366頁 26 B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01.05.02 甲證23-26,見限閱卷一第367頁至第385頁 27 F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41.00.10 甲證23-27,見限閱卷一第385頁至第423頁 28 PX2 DVT Gateway Report_20190131 甲證23-28,見限閱卷一第425頁至第480頁 29 Solomon Powertrain System 甲證23-29,見限閱卷一第481頁至第482頁 30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 甲證23-30,見限閱卷一第483頁至第495頁 31 20190529_New Solomon Cooling System Arrangement 甲證23-31,見限閱卷一第497頁至第503頁 32 BX2 Thermal Strategy_V01 甲證23-32,見限閱卷一第505頁至第512頁 33 Thermal Derating Specification Update for BE Cell 甲證23-33,見限閱卷一第513頁至第518頁 34 [PX2]Dynamic measurement report 甲證23-34,見限閱卷一第519頁至第523頁 35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序_V11 甲證23-35,見限閱卷一第525頁至第531頁 36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_V07雙語版 甲證23-36,見限閱卷一第533頁至第569頁 37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管理程序_V04 甲證23-37,見限閱卷一第571頁至第576頁 38 2018Q1_Performance Review 2 甲證23-38,見限閱卷一第577頁至第581頁 39 Talent Calibration_20180314 甲證23-39,見限閱卷一第583頁至第606頁 40 PT organization, HC and hiring sync up with Maria_20180105 甲證23-40,見限閱卷一第607頁至第625頁 41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CNS 15387、CNS 15424-1測試報告 甲證23-41、23-42,見限閱卷一第627頁至第663頁 42 Battery Pack v8(Corona)Specification 3 甲證23-43,見限閱卷一第665頁至第683頁 43 BMS Firmware v1.06“Patch 6”Feature Requirement 甲證23-44,見限閱卷一第685頁至第699頁 44 Corona Cross-Product Design Review_20180123 甲證23-45,見限閱卷一第701頁至第747頁 45 Energy Consumption Comparison by Model 甲證23-46、47,見限閱卷一第749頁至第757頁 46 原告提出之附表4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說明表 見限閱卷二第7頁至第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