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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公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黃立虹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鍾明道

涂高維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侯羽欣律師何祖舜律師複 代理 人 涂登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指定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