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上 訴人 即被 上訴 人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訴代輔佐人 林文昱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被 上訴 人 張晋誠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涂高維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兼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侯羽欣律師何祖舜律師複 代理 人 涂登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改定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