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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公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原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被 告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被 告 張晋誠被 告 涂高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