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李相台被 上訴 人 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哲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第三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訴訟參加,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