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弘昇即實味香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文龍即實味香食品行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魏芳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