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原 告 鄭卉羚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複 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被 告 李尚呈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