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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商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原 告 AD International Corp.法定代理人 AHN SE MIN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3月7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並製作和解筆錄,此經本院向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無訛,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