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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專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陳俊龍被上訴 人 三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明財

參 加 人 Versah, LLC法定代理人 Salah Huwais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謝家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郭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403至411頁、第41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