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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專上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孫德沛律師廖沿臻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星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祥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胡書慈專利師吳嘉敏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甲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產品排除、防止侵害、回收及銷毀部分,暨命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依修正施行後之第75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下稱智審法)。另本件所引用證據之編號及卷冊頁碼如附表6所示。

二、微星公司可追加新爭點:微星公司於原審已抗辯中華民國第M609050號「介面連接機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8、10、11不進步性,於二審就進步性部分補充追加第陸、二、㈡、⒈、⒉、⒋項爭點,核屬對原攻防方法之補充,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准其提出,本院亦於114年4月7日通知准許追加,請兩造就此預為攻防之準備(本院卷二第251頁)。

貳、華碩公司主張:華碩公司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0年3月11日至119年11月9日止,現仍在專利權期間內。而微星公司自110年後迄今所製造、銷售之MPG Z690 carbon wifi主機板產品及其他34款主機板產品(如甲附表1-2編號1至35所示,下稱系爭產品1至35,合稱系爭產品)中所設置之介面連接機構,皆具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業已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以及更正後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微星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

參、微星公司答辯意旨:

一、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由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至6、8、10、11項為附屬於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系爭產品亦無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至6、8、10、11。

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11為不明確,及不受說明書支持,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乙證23-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10、11不具新穎性;乙證4-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8、10、11不具新穎性;乙證23-2及乙證4-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10、11不具進步性;乙證4-6及乙證4-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不具進步性。

肆、原審為兩造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兩造分別就各自不利部分提起上訴:

一、華碩公司上訴部分:華碩公司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華碩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微星公司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甲附表1-2編號14所示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並應將已製造、販賣之如甲附表1-2編號14所示之具有一切侵害該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回收及銷毁。㈢就上訴聲明第二項,華碩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微星公司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微星公司上訴部分:微星公司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微星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華碩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華碩公司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225至226頁、卷三第140至141頁):

一、華碩公司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0年3月11日至119年11月9日止。

二、系爭專利經智慧局於111年3月16日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技術報告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至11項比對結果代碼為6(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三、系爭產品為微星公司所製造、銷售。

四、微星公司於如原審卷四第133至136頁所列甲附表1-2產品網址欄所示之各網站上公開廣告銷售系爭產品。

五、華碩公司公證購買之甲證3-5、11-5、12-5、15-5、16-5、17-5、19-5、22-5、23-5、24-5、27-5、33-5、37-5產品實物,均為微星公司所製造、販賣。

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為1A至1F(如原判決第62頁第14至27行所示,即附表1(六))。

七、甲附表1-2產品Group1至Group13,皆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1A、1B、1C、1D之比對結果相同。

八、甲附表1-2產品Group14,皆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1A、1B、1C之比對結果相同。

陸、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二第226至227頁):

一、程序方面:微星公司得否於二審提出第二、㈡、⒈、⒉、⒋項爭點?

二、實體方面:㈠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如何解釋?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如准追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是否

不明確,及不受說明書支持,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⒉(如准追加)乙證23-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至3、10、11不具新穎性?⒊乙證4-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8、10

、11不具新穎性?⒋(如准追加)乙證23-2及乙證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10、11不具進步性?⒌乙證4-6及乙證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至6、8、10、11不具進步性?㈢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

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㈣華碩公司得否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

,請求微星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

柒、得心證之理由:

(壹)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之解釋:

一、系爭專利於109年11月10日申請,於110年1月14日審定准予專利,於同年3月11日公告,專利權期間至119年11月9日止,故系爭專利之解釋及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108年5月1日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依該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功效、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1所示。

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應解釋為「……一旋扣結構,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並且可旋轉地自該第一固定柱卸下,或是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二固定柱並且可旋轉地自該第二固定柱卸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

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

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及系爭專利說明書【0014】所載「旋扣結構18係用以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上以固定M.2介面裝置20。第一圖即顯示旋扣結構18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之使用態樣,第二圖即顯示旋扣結構18裝設於第二固定柱16之使用態樣。此旋扣結構18可視需求(即M.2介面裝置20的尺寸)選擇性地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旋扣結構18可相對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進行旋轉,以施壓於M.2介面裝置20進行固定。在一實施例中,旋扣結構18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以利於進行拆裝。」可知,並未限制旋扣結構18僅能選擇性地設置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而是可視實際需求即需要配合M.2介面裝置20的尺寸長度不同才選擇性地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最合理的解釋為「……一旋扣結構,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並且可旋轉地自該第一固定柱卸下,或是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二固定柱並且可旋轉地自該第二固定柱卸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

㈡微星公司辯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中用來固定M.2介面裝

置,主要由旋扣結構搭配固定柱來使用,配合系爭專利說明書【0014】內容,旋扣結構使用時,旋扣結構需要依據所固定的M.2介面裝置選擇性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及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應解讀為「……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選擇性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選擇性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云云(本院卷一第447、448頁)。惟依系爭專利說明書【0014】揭示「此旋扣結構18可視需求(即M.2介面裝置20的尺寸)選擇性地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旋扣結構18可相對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進行旋轉,以施壓於M.2介面裝置20進行固定。在一實施例中,旋扣結構18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以利於進行拆裝。」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為可以旋轉地裝上且可以旋轉地卸下,並未侷限於「選擇性地設置」。故微星公司此部分主張將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不當讀入請求項中,而限縮請求項範圍云云,並不足採。

三、本院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作成解釋後,通知兩造以此為基礎進行攻防(本院卷二第345至346頁)。

(貳)系爭產品Group1至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範圍,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功效、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1所示,如前所述,且請求項1之要件特徵解析如附表1(六)所示。

二、系爭產品: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及照片如附表2所示。又微星公司聲請勘驗系爭產品,經兩造協議因系爭產品之結構相同,故以系爭產品1(甲證3-5)為Group1至13技術內容之依據,系爭產品25(甲證27-1及27-2)為Group14技術內容之依據(本院卷二第438頁,本院卷三第56、304頁),本院即先後勘驗甲證3-5主機板、產品包裝盒、及甲證27-5主機板(丁證3至5)。

三、系爭產品Group1至13: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為1A至1F,如附表1(六)

所示,而甲附表1-2產品Group1至Group13,皆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1A、1B、1C、1D之比對結果相同,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第伍、七項)。

㈡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比對: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0022】記載:「請參照第七至九

圖,在一實施例中,旋扣結構18包括一扣合部182與一壓合部184。其中,扣合部182係用以扣合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並使旋扣結構18可相對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進行旋轉。壓合部184係位於扣合部182遠離電路板12之一側,用以施壓於M.2介面裝置20。」可知系爭專利係以「旋轉方式進行扣合」。

⒉就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1之要件編號1E、1F的文義比對:⑴如附表2(二)1之系爭產品1的圖3、4所示之一小螺絲及小

旋壓件,因小螺絲具有外螺紋,螺座具有內螺紋,而小旋壓件套設於小螺絲上,透過小螺絲的外螺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座的內螺紋中,故小螺絲及小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座。

⑵另經本院當庭勘驗,依M.2 SSD的長度,利用安裝在第二

孔位的小螺柱上小旋壓件的凸點旋轉固定8公分的M.2 SSD,再取下8公分的M.2 SSD;另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自第二孔位取下後,以第一孔位上大旋壓件上的凸點旋轉固定10公分的M.2 SSD,取下10公分的M.2 SSD ,再將小螺柱安裝於第二孔位上 (丁證5,本院卷三第305頁第5至9行),並配合附表2(二)1之系爭產品1圖3、4小螺絲、小旋壓件、螺座的外觀可知,小螺絲具有外螺紋,螺座具有內螺紋,而小旋壓件套設於小螺絲上,使用螺絲起子插入小螺絲旋轉,透過小螺絲的外螺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座的內螺紋中,亦即該小螺絲及小旋壓件設置於螺座時,該小旋壓件沿著螺座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⑶復由乙證28-1工程圖紙(本院卷三第333頁)得知小旋壓

件的凸點內側面為平面,此亦為華碩公司所肯認(本院卷三第343頁);另比對小旋壓件的凸點固定前M.2介面裝置,與固定後M.2介面裝置的照片(本院卷三第411頁),小旋壓件的凸點高度皆為1mm無高度變化,可知小旋壓件非以旋轉方式進行扣合,而是以旋轉方式進行壓合,且華碩公司亦肯認小旋壓件之凸點具有壓合性質(本院卷三第443頁),故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旋扣結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

⑷因此,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及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E、1F之文義比對如附表3(一)1所示,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無法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之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之M2_1(即代表group1至13)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之均等比對:

⒈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旋扣結構係以旋轉方式進行扣

合,即透過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而系爭產品1之小旋壓件係以旋轉方式進行壓合,即透過螺鎖方式鎖固於螺座,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二者差異僅在壓合改為扣合,為已知連接方式的簡單替換。因此,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為實質相同的方式。

⒉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

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並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25】);而系爭產品1經當庭勘驗,無法徒手將小螺柱自第二孔位拆卸下,需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連同小旋壓件一併卸下,也需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鎖固於第二孔位(丁證3,本院卷三第57頁第22行至第58頁第4行),亦即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為需使用螺絲起子工具將小螺絲及小旋壓件進行鎖固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為不同的功能。

⒊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

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則為一般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為不同的結果。

⒋綜上,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E、1F之均等比對如附表3(一)2所示,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而言,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達成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1之M2_1(即代表Group1至13)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未構成均等。

㈣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8、10、11為直接依附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附屬項,即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產品Group1至13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亦無從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8、10、11之文義範圍。又由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5、6為直接或間接依附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附屬項,即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產品Group1至13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亦無從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㈤華碩公司主張甲證3-5之小旋壓件可自小螺絲卸下,小旋壓件

與小螺絲為二個獨立的元件,小旋壓件自小螺絲上拆下後仍可完整復原,且拆卸前、及拆卸並復原後,小旋壓件與小螺絲的作動方式皆相同,拆卸並裝回之行為並不會帶來破壞其結構、無可復原之結果、不會影響其作動,所屬技術領域中之具有通常知識者的角度,認為小旋壓件確實具有「可拆卸」性質,其可自小螺絲上拆下。因此,小旋壓件該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具有可自小螺柱上「拆卸」之技術特徵,小旋壓件更可在小螺柱上「旋轉」,因而小旋壓件及小螺柱,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1E技術特徵相符;甲證3-5之小旋壓件設置於小螺柱時,於沿著小螺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因此小旋壓件及小螺柱,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lF技術特徵相符云云。惟查:

⒈本院勘驗時,固有將系爭產品1之小旋壓件自小螺絲卸下(

本院卷三第305頁第10至15行、第321頁之照片),惟依甲證3-2系爭產品1使用手冊第22頁所載「4.依照您的M.2 SSD裝置的長度取下或更換螺絲」(原審卷一第104頁),可知原廠出廠時,小旋壓件係套於小螺絲上,如附表2(三)1藍框所示,此為一般正常使用方式(用螺絲起子拆裝小螺柱),並不會存在小旋壓件脫離小螺絲的非正常使用狀態。

⒉參酌甲證3-2系爭產品1使用手冊第22頁所載「4.依照您的M

.2 SSD裝置的長度取下或更換螺絲」、「6.旋轉簡易M.2卡扣固定M.2 SSD」(原審卷一第104頁,如附表2(三)1所示),更換螺絲及用紅框標柱6的簡易M.2卡扣的放大示意圖可知,簡易M.2卡扣的上方具有十字孔,適合使用螺絲起子操作。⒊另由乙證28-1工程圖紙(本院卷三第333頁)得知小旋壓件

的凸點內側面為平面,此亦為華碩公司所肯認(本院卷三第343頁),另由小旋壓件的凸點固定前M.2介面裝置,與固定後M.2介面裝置的照片(本院卷三第411頁)進行對比,小旋壓件的凸點高度皆為1mm無高度變化,非以旋轉方式進行扣合,而是小旋壓件係以旋轉方式進行壓合,且小螺絲及小旋壓件在正常情形下,需使用螺絲起子工具將小螺絲及小旋壓件進行鎖固(本院卷三第307頁),並非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無法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故華碩公司主張不可採。

㈥華碩公司又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段落所載,相較傳統使用

螺絲鎖附方式固定M.2介面裝置的作法,系爭專利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達到在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時不需使用螺絲起子之目的,進而讓使用者可以快速組裝,並減少螺絲遺失的問題。換言之,系爭專利未限定「不得用螺絲起子固定及拆卸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也未限定「不得用螺絲起子將旋扣結構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而是在旋扣結構已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情況直接透過旋扣結構,在不使用螺絲起子的情況下可以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因此,甲證3-5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繫於M.2卡扣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可否在不使用螺絲起子的情況下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甲證3-5之小螺柱是否需要使用螺絲起子才能自第二孔位上拆卸,與甲證3-5構成侵權無任何關聯云云。惟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說明書【0002】所載「傳統M.2介面存儲裝置的固定方式是使用螺絲鎖附固定,安裝或移除都需要使用螺絲起子進行拆卸,無法快速更換且組裝也容易發生螺絲遺失的問題」,及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0025】皆是強調旋扣結構免用螺絲起子,進而達成省時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未記載「可以使用螺絲起子將旋扣結構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可知使用螺絲起子將螺絲鎖固為先前技術。又華碩公司於系爭專利舉發案N02之聽證辯論意旨書(甲證27-3)第7頁(本院卷三第83頁)載明「基於申請歷史禁反言及先前技術阻卻之均等論限制事項,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專利範圍不適用透過均等論涵蓋螺絲」,而系爭產品1是利用一小螺絲及小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座,其原理是利用螺絲起子將螺絲鎖固,即是使用先前技術,無從適用均等論。故華碩公司主張不可採。

㈦綜上所述,系爭產品Group1至13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至3、8、10、11之文義範圍,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四、系爭產品Group14:㈠甲附表1-2產品Group14,皆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1A、

1B、1C之比對結果相同,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第伍、八項)。

㈡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⒈要件編號1D:

依據系爭產品25圖1、2,因該小螺柱出廠時,未直接設置於電路板,而是放在塑膠袋內(附表2(二)2之圖3),但甲證27-2系爭產品25使用手冊第29、30頁(附表2(三)2,原審卷四第235、236頁)有教導使用者如何使用簡易M.2卡扣套件,而能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鎖固於第二孔位。

另經本院勘驗系爭產品25(甲證27-5),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鎖固於第二孔位,另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自第二孔位取下(丁證4,本院卷三第140頁)。因此,系爭產品25圖5之一螺座,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因此,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⒉要件編號1E、1F:

⑴如附表2(二)2之系爭產品25的圖3、4所示之一小螺絲及

小旋壓件,因小螺絲具有外螺紋,螺座具有內螺紋,而小旋壓件套設於小螺絲上,透過小螺絲的外螺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座的內螺紋中,故小螺絲及小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座。

⑵另經本院當庭勘驗,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鎖固於第二

孔位,並使用小旋壓件的凸點旋轉固定M.2 SSD ,另使用螺絲起子將小螺柱自第二孔位取下(丁證5,本院卷三第140頁第14至16行),並配合系爭產品25圖3、4小螺絲、小旋壓件、螺座的外觀可知,小螺絲具有外螺紋,螺座具有內螺紋,而小旋壓件套設於小螺絲上,使用螺絲起子插入小螺絲旋轉,透過小螺絲的外螺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座的內螺紋中,亦即該小螺絲及小旋壓件設置於螺座時,該小旋壓件沿著螺座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⑶復由乙證28-1工程圖紙(本院卷三第333頁)得知小旋壓

件的凸點內側面為平面,此亦為華碩公司所肯認(本院卷三第343頁);另比對小旋壓件的凸點固定前M.2介面裝置,與固定後M.2介面裝置的照片(本院卷三第411頁),小旋壓件的凸點高度皆為1mm無高度變化,可知小旋壓件非以旋轉方式進行扣合,而是以旋轉方式進行壓合,且華碩公司亦肯認小旋壓件之凸點具有壓合性質(本院卷三第443頁),故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旋扣結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

⑷因此,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文義所讀取,但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及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E、1F之文義比對如附表3(二)1所示,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無法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之文義讀取,系爭產品25之M2_1(即代表系爭產品Group14)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

件編號1E、1F之均等比對: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之均等比對,如同前述系爭產品1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之均等比對。因此,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而言,系爭產品25之M2_1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達成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25之M2_1(即代表系爭產品Group14)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未構成均等。

㈣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8、10、11為直接依附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附屬項,即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產品Group14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亦無從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3、8、10、11之文義範圍。又由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為直接或間接依附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附屬項,即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產品Group14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亦無從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㈤華碩公司主張微星公司認系爭產品之「小旋壓件、小螺柱」

之構造皆相同,故甲證27-5之小旋壓件及小螺柱,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lE、1F技術特徵相符云云。惟查:

⒈參酌甲證27-2系爭產品25使用手冊第29、30頁(原審卷四

第235、236頁,如附表2(三)2所示)所載「3.依照您的2242/2260SSD長度安裝隨附的簡易M.2卡扣套件」、「5.旋轉簡易M.2卡扣固定M.2SSD」,用紅框標柱5的簡易M.2卡扣的放大示意圖可知,簡易M.2卡扣的上方具有十字孔,適合使用螺絲起子操作。

⒉另由乙證28-1工程圖紙(本院卷三第333頁)得知小旋壓件

的凸點內側面為平面,此亦為華碩公司所肯認(本院卷三第343頁),另由小旋壓件的凸點固定前M.2介面裝置,與固定後M.2介面裝置的照片(本院卷三第411頁)進行對比,小旋壓件的凸點高度皆為1mm無高度變化,非以旋轉方式進行扣合,而是小旋壓件係以旋轉方式進行壓合,且小螺絲及小旋壓件在正常情形下,需使用螺絲起子工具將小螺絲及小旋壓件進行鎖固(本院卷三第140頁),並非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無法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F,故華碩公司主張不可採。

㈥綜上所述,系爭產品Group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至3、8、10、11之文義範圍,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參)專利有效性部分:

一、本院應自為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㈠微星公司抗辯系爭專利有第陸、二、㈡項所示之應撤銷之原因

,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本院應依智審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自為判斷。

㈡如前所述,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專利法。

依該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情事,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

二、確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範圍:如前所述,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功效、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1所示,且請求項1之要件特徵解析如附表1(六)所示。

三、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微星公司所提引證如附表4所示,其公告、公開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技術內容及圖式如附表4所示)。

四、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明確,受說明書所支持,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

㈠微星公司主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界定「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僅說明旋扣結構是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無論是如乙證23-2的螺絲102a、乙證4-6鎖固件(螺絲)170,均為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也是沿著固定柱的軸心旋轉固定M.2介面裝置,而無論是乙證23-2的螺絲102a、乙證4-6鎖固件170,均為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中提及需以螺絲起子等工具操作;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界定「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華碩公司解讀為:「只要該旋扣結構可以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其中之一,無須可設置於另一固定柱」,其保護範圍,違背同時設置第一及第二固定柱適用於不同規格之M.2介面裝置。因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對於旋扣結構之界定缺少「不需使用螺絲結構固定柱」必要技術特徵、對於旋扣結構與第一、二固定柱之結合也缺少「旋扣結構選擇性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必要技術特徵,而使請求項1不明確且不受說明書所支持云云。惟查: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揭示「本案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

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可知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從而解決系爭專利說明書【0002】所稱「傳統M.2介面存儲裝置的固定方式是使用螺絲鎖附固定,安裝或移除都需要使用螺絲起子進行拆卸,無法快速更換且組裝也容易發生螺絲遺失的問題」之問題,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限定「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技術特徵屬必要技術特徵,而非與乙證23-2的螺絲102a、乙證4-6鎖固件170相比。

⒉系爭專利第三、四圖及說明書【0014】揭示「旋扣結構18

係用以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上以固定M.2介面裝置20。第一圖即顯示旋扣結構18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之使用態樣,第二圖即顯示旋扣結構18裝設於第二固定柱16之使用態樣。此旋扣結構18可視需求(即M.2介面裝置20的尺寸)選擇性地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旋扣結構18可相對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進行旋轉,以施壓於M.2介面裝置20進行固定。在一實施例中,旋扣結構18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以利於進行拆裝」可知,因連接器122一次只能插入一個M.2介面裝置20,旋扣結構18可視實際需求即需要配合M.2介面裝置20的尺寸長度不同才選擇性地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並無需同時裝設第一固定柱14、及第二固定柱16。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明確且受說明書所支持,未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故微星公司前開主張,難認有據。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1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並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明確且受說明書所支持,未違反同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1明確且受說明書所支持,未違反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

五、乙證23-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10、11不具新穎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23-2之技術特徵比對:

⒈乙證23-2圖1至3、說明書【0020】所載「電子裝置10包括

一M.2擴充卡200以及一主機板模組100」及說明書【0022】所載「主機板本體110包括一擴充卡插槽112、一第一固定孔114以及第二固定孔116,且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二固定孔116位於其第一固定孔114與擴充卡插槽112之間」及說明書【0023】所載「當M.2擴充卡200安裝於主機板模組100時,M.2擴充卡200的連接端210會插設於擴充卡插槽112」可知一種主機板模組100,用以裝設一M.2擴充卡200,該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主機板主體110,該主機板主體110包括一擴充卡插槽112、一第一固定孔114與複數第二固定孔116,該擴充卡插槽112係用以連接該M.2擴充卡200,該些第二固定孔116係排列於該擴充卡插槽112與該第一固定孔114之間;乙證23-2之主機板模組100、M.2擴充卡2

00、主機板主體110、擴充卡插槽112、第一、二固定孔11

4、1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二孔位,故乙證23-2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及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之技術特徵。

⒉乙證23-2圖1至3、說明書【0023】所載「鎖固件120例如為

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詳細而言,螺絲120a藉由螺柱120b被固定於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一固定孔116(應為114誤植)」及說明書【0028】所載「M.2擴充卡200的長度L有42mm、60mm、80mm、110mm這幾種規格。因此,一般的主機板上通常會配置對應於上述M.2擴充卡200的長度L的多個固定孔。…,如圖2B所示,當使用者欲安裝的M.2擴充卡200的長度L例如為110mm時,第一固定孔114為主機板本體110上對應於長度L為110mm的M.2擴充卡200的固定孔,第二固定孔116為對應於長度L為80mm、長度L為60mm或長度L為42mm的擴充卡的固定孔。」可知一螺柱120b,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本體110地設置於第一固定孔114;一螺柱120b,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本體110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固定孔116之其中之一,乙證23-2之螺柱120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故乙證23-2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技術特徵。

⒊乙證23-2圖1至3、說明書【0023】所載「鎖固件120例如為

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詳細而言,螺絲120a藉由螺柱120b被固定於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一固定孔116(應為114誤植)」可知螺絲120a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乙證23-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⒋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23-2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

5所示,乙證23-2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全部技術內容,故乙證23-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10、11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

附屬項,並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然乙證23-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10、11不具新穎性。

㈢微星公司主張乙證23-2之螺絲120a同樣為可拆卸地且可旋轉

地設置於螺柱102b中,與系爭專利在要件1E中定義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相同;乙證23-2螺絲120a沿著螺柱102b的軸心旋轉而鎖入螺柱120b中,此時螺絲120a的螺帽抵壓M.2擴充卡200的固定端220,使得M.2擴充卡200的固定端220被夾在螺絲120a的螺帽與螺柱120b間而固定,揭示要件1F云云。惟乙證23-2之螺絲120a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02b,雖具有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螺柱102b,然非以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以扣合方式,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二者結合方式不同,因此乙證23-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1F,故微星公司主張不可採。

六、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8、10、11不具新穎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4-6之技術特徵比對:

⒈乙證4-6圖4、說明書【0019】所載「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

主機板110、一第一連接器120及一第二連接器130」及說明書【0020】所載「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分別以M.2連接器為例,…主機板模組100透過將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分別配置在主機板110的正面112與背面114,且第一固定端部117與第二固定端部118配置在主機板110的正面112與背面114上對應的位置」及說明書【0021】所載「製作主機板110時,將相對兩端具有第一固定端部117及第二固定端部118的固定柱116打入主機板110上的通孔」及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旁也會對應地分別配置有多個固定柱116,以因應不同長度的擴充卡的需求」可知一種主機板模組100,用以裝設一擴充卡,該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主機板110,主機板110包括一第一、二連接器120、130、一通孔與複數通孔,第

一、二連接器120、130係用以連接擴充卡,該些通孔係排列於第一、二連接器120、130與通孔之間;乙證4-6之主機板模組100、擴充卡、主機板110、第一、二連接器120、130、通孔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二孔位,故乙證4-6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及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之技術特徵。⒉乙證4-6圖4、說明書【0021】所載「製作主機板110時,將

相對兩端具有第一固定端部117及第二固定端部118的固定柱116打入主機板110上的通孔」及說明書【0027】所載「主機板模組100更包括一第一支撐件140,第一支撐件140包括一第一內螺紋142與一第一外螺紋144,第一支撐件140透過第一外螺紋144固定於第一固定端部117」可知一第一支撐件140c,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110地設置於通孔;一第一支撐件140,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110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通孔之其中之一,乙證4-6之第一支撐件140c、140c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故乙證4-6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技術特徵。

⒊然乙證4-6圖4、說明書【0027】所載「此第一支撐件140可

用來支撐與墊高第一擴充卡10,以使第一擴充卡10能夠平整且不彎折地被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一支撐件140之間,而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116。」可知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乙證4-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⒋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4-6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5

所示,乙證4-6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全部技術內容,故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8、10、11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

請求項1之附屬項,並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然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8、10、11不具新穎性。㈢微星公司主張乙證4-6之鎖固件170同樣為可拆卸地且可旋轉

地設置於支撐件140、140c中,與系爭專利在要件1E中定義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相同;乙證4-6鎖固件170沿著支撐件140、140c的軸心旋轉而鎖入支撐件140、140c中,此時鎖固件170的螺帽抵壓M.2擴充卡10、30,使得M.2擴充卡10、30被夾在鎖固件170的螺帽與支撐件140、140c間而固定,揭示要件1F云云。

惟乙證4-6之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

140、140c,雖具有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支撐件140、140c,然非以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以扣合方式,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二者結合方式不同,是以乙證4-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1F,故微星公司主張不可採。

七、確定該新型通常知識者於專利申請時之技術水準: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技術領域」及「發明內容」,可知其係屬「介面連接機構」相關技術領域,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具有介面連接機構相關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且該介面連接機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以先前技術為基礎,來理解系爭專利之內容,即能符合本件所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本件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仍由上開具有相關技術之人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來模擬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從而,本件依系爭專利申請前之乙證23-2、乙證4-6、乙證4-8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有無具進步性之依據,自依前揭技術內容已能確立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裁字第597號裁定參照)。

八、乙證23-2及4-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10、11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23-2及4-8之技術特徵比對:

⑴乙證23-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一旋

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乙證23-2的螺絲120a,需要螺絲起子工具搭配使用,尚難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⑵乙證4-8硬碟轉接卡,圖1C、1D、2A、說明書【0024】所

載「一旦與硬碟連接器110結合,硬碟112就可以設置在轉接板102上,使得硬碟112上的一固定切口113可以與固定孔108基本對齊。基本對齊可以表示儲存裝置固定件104能夠插入地與固定孔108結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一保持突出部119可以與固定切口113重疊並結合,從而保持硬碟112在置固定件110結合位置固定到轉接板。……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保持突出部119可以透過相對於轉接板沿方向115旋轉(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與固定切口113結合」及說明書【0026】所載「硬碟是M.2新一代規格(NGFF)固態硬碟,且硬碟連接器110可以是與M.2NGFF固態硬碟結合的介面」及說明書【0027】所載「轉接板202可以包括固定孔208以可插入地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結合以及第一硬碟連接器210以與第一硬碟212接合。轉接板202還可以包括多個沿著轉接板202縱向彼此對齊的固定孔208,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固定螺帽214可以包括保持突出部,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至轉接板202,如上文關於圖1C-D所述者」,因M.2NGFF固態硬碟或第一硬碟212長度不同,配合圖2A中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而使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可知一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乙證4-8圖1D、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其中當固定螺帽214設置於固定螺柱216時,該固定螺帽214適於沿著該固定螺柱216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乙證4-8之固定螺帽214、固定螺柱216、第一硬碟21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第一、二固定柱、M.2介面裝置,故乙證4-8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⑶乙證4-8圖1C、1D、2A、說明書【0026】所載「儲存裝置

固定件104可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或反之亦然,而無需使用工具」,及說明書【0027】所載「硬碟轉接卡200中類似名稱的元件的功能可以類似於硬碟轉接卡100中的元件的功能,如上所述」,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因此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亦無需使用工具,能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23-2、4-8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

表5所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23-2及4-8,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乙證23-2及4-8所欲解決之問題:

乙證23-2說明書【0022】、【0023】、【0028】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20例如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2

00 (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又乙證4-8圖2A、說明書【0027】、【0028】揭示內容,使用儲存裝置固定件204 (即鎖固件)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NGFF固態硬碟(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因此,乙證23-2、乙證4-8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故二者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⑵乙證23-2說明書【0028】記載「M.2擴充卡200的長度L有

42mm、60mm、80mm、110mm這幾種規格。因此,一般的主機板上通常會配置對應於上述M.2擴充卡200的長度L的多個固定孔。…,如圖2B所示,當使用者欲安裝的M.2擴充卡200的長度L例如為110mm時,第一固定孔114為主機板本體110上對應於長度L為110mm的M.2擴充卡200的固定孔,第二固定孔116為對應於長度L為80mm、長度L為60mm或長度L為42mm的擴充卡的固定孔」。⑶乙證4-8說明書【0027】記載「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

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

⑷由於乙證23-2、乙證4-8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

域,係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乙證23-2說明書【0022】所載「主機板本體」即為電路板,乙證4-8說明書【0019】所載「該轉接板102可包含有一單層印刷電路板或…..一多層印刷電路板」,因此乙證23-2、乙證4-8均具有電路板,二者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係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乙證23-2、乙證4-8均揭示「以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其主觀上自有組合習知技術、證據2之動機,並有意願執行(would),將乙證23-2之螺絲120a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變更成乙證4-8之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此,乙證23-2、4-8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華碩公司主張乙證23-2及系爭專利欲解決之問題不同;又

乙證23-2將M.2擴充卡以「平行於電路板」的方式插設至電路板,乙證4-8將轉接板以「垂直方式」結合在電路板的方式不同,兩者技術領域並不具有關聯性;乙證23-2目的是讓M.2擴充卡與散熱鰭片有效接觸,乙證4-8要讓轉接板與擴充卡更有效的結合,兩者所解決之問題不具有共通性。另乙證4-8固定螺帽114因其高度將影響散熱鰭片與硬碟112接觸,與乙證23-2之目的完全衝突,因此技藝人士並無動機將乙證4-8與乙證23-2組合云云。惟:

⑴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

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予以判斷,判斷某一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所欲解決問題,得就該引證中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或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之所欲解決問題等進行考量。如前所述,乙證23-2、乙證4-8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故二者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⑵如前所述,依乙證23-2說明書【0022】及乙證4-8說明書

【0019】所載,二者均具有電路板,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即在技術領域上有關聯性。

⑶華碩公司另主張乙證4-8的固定螺帽114因其高度將影響

散熱鰭片與硬碟112之接觸,乃屬推測,並未記載於乙證4-8中,且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乙證4-8所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華碩公司之主張自非可採。

⒋華碩公司主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C所稱「設置」

指固定柱於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電路板;乙證4-8之固定螺柱116是隨M.2裝置裝設時才設立裝置於轉接板102。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所稱「設置」指旋扣結構於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固定柱;乙證4-8之固定螺帽114是隨著硬碟212裝設時才設立裝置於固定螺柱116,非系爭專利之「設置」;乙證4-8的固定螺帽114與固定螺柱116是傳統螺絲鎖固方式,與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不同,乙證4-8之固定螺帽114、固定螺柱116,不等同於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固定柱。乙證4-8未揭示任何變更該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定位於電路板上M.2介面裝置之建議、教示;乙證23-2螺絲120a不等同於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縱將乙證23-2與乙證4-8進行組合,無法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云云。惟查:

⑴觀諸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

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及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並未進一步限定「設置」態樣,況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並未記載「第一固定柱於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電路板」及「旋扣結構在M.2介面裝置裝設前已設立裝設於第一或第二固定柱」相關技術特徵,尚不得依系爭專利第一、二圖所示,第一固定柱於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電路板,及旋扣結構在M.2介面裝置裝設前已設立裝設於第一或第二固定柱,而認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4-8前述揭露之技術內容有所不同。

⑵乙證23-2圖1至3、說明書【0023】揭示內容,可知螺絲1

20a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不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然而,乙證4-8圖2A中,可知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而使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的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即M.2介面裝置)。其中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乙證4-8圖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如圖2A及1D所示;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再者,內、外螺紋皆屬螺合的常見手段,將內螺紋修改為外螺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簡單改變,反之亦然,並無困難。因此,乙證4-8之固定螺帽214、固定螺柱2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第一、二固定柱,已如前述。另乙證23-2與乙證4-8之組合動機,已如前述。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0025】皆是強調免用螺絲

起子,進而達成省時之功效;而乙證4-8圖1C、1D、2A、乙證4-8說明書【0019】,及【0026】至【0028】之內容可知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到轉接板202(即印刷電路板),已如前述。因此乙證4-8無需使用工具,進而達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及提供建議、教示,故華碩公司主張不可採。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先前技術如乙證23-3維基百科M.2之特性所載「M.2模組可

以集結多種功能,包括Wi-Fi、…、無線廣域網路(WWAN)和固態硬碟(SSD)」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由上所述,先前技術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先前技術如乙證23-3維基百科M.2之特性所載「M.2模組可

以集結多種功能,包括Wi-Fi、…、無線廣域網路(WWAN)和固態硬碟(SSD)」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由上所述,先前技術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圖1C、1D、說明書【0024】所載「一旦與硬碟連接

器110結合,硬碟112就可以設置在轉接板102上,使得硬碟112上的一固定切口113可以與固定孔108基本對齊。基本對齊可以表示儲存裝置固定件104能夠插入地與固定孔108結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一保持突出部119可以與固定切口113重疊並結合,從而保持硬碟112在置固定件110結合位置固定到轉接板。….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保持突出部119可以透過相對於轉接板沿方向115旋轉(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與固定切口113結合」及圖2A、說明書【0028】所載「固定螺帽214可以包括保持突出部,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至轉接板202,如上文關於圖1C-D所述者」,乙證4-8圖1D、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施壓於第一硬碟212,而具有壓合部;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而系爭專利之扣合部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扣合部,由上所述,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係請求項4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

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固定螺帽214及固定螺柱216可以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轉接板旋轉」,由固定螺帽214及固定螺柱216可插入地結合及對彼此相對旋轉而具有樞接功能,又圖2A固定螺柱216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參本院卷三第106頁,其中表格標示乙證4-8圖1B為誤植,應為乙證4-8圖2A),樞接部用以樞接固定螺帽214,雖然旋動部位於樞接部之下方,僅為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由上所述,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係請求項5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圖2A固定螺柱216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該旋

動部之寬度大於該樞接部,用以將固定螺帽214之螺合部定位於固定螺柱216之樞接部,而內螺紋螺合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扣合部,如請求項4論述理由所述。由上所述,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23-2之螺柱120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

且螺柱以金屬材質製造是常見手段,由上所述,乙證23-2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之固定螺帽21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且固

定螺帽214以塑膠材質製造是通常知識,此觀乙證23-2說明書【0033】所載「鎖固部136為例如為金屬螺絲….另一方面,鎖固部136也可以是塑膠螺絲」,顯見金屬或塑膠螺絲材質為通常知識。由上所述,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3-2、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九、乙證4-6及4-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

8、10、11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4-6及4-8之技術特徵比對:

⑴乙證4-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一旋

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已如前第(參)六㈠項所述。

⑵乙證4-6的鎖固件170是螺絲,需要螺絲起子工具搭配使

用,尚難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

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⑶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

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已如前第(參)八㈠項所述。⑷乙證4-8說明書【0026】所載「儲存裝置固定件104可以

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或反之亦然,而無需使用工具」,及說明書【0027】所載「硬碟轉接卡200中類似名稱的元件的功能可以類似於硬碟轉接卡100中的元件的功能,如上所述」,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因此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亦無需使用工具,能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4-6、4-8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5所示。

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4-6及4-8,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乙證4-6及4-8所欲解決之問題:

乙證4-6圖4、說明書【0021】、【0023】、【0027】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70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又乙證4-8圖2A、說明書【0027】、【0028】揭示內容,使用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即鎖固件)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NGFF固態硬碟(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因此,乙證4-6、乙證4-8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故二者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⑵乙證4-6說明書【0023】記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

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旁也會對應地分別配置有多個固定柱116,以因應不同長度的擴充卡的需求」⑶乙證4-8說明書【0027】記載「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

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

⑷乙證4-6說明書【0021】所載「主機板110」即為電路板

,乙證4-8說明書【0019】所載「該轉接板102可包含有一單層印刷電路板或…一多層印刷電路板」,因此乙證4-6、乙證4-8均具有電路板,二者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係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乙證4-6、乙證4-8均揭示「以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其主觀上自有組合習知技術、證據2之動機,並有意願執行(would),將將乙證4-6之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變更成乙證4-8之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此,乙證4-6、4-8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華碩公司主張乙證4-6是將M.2擴充卡以「平行於電路板」

的方式進行插設至電路板上,而與乙證4-8將轉接板以「垂直方式」結合在電路板的方式截然不同,兩者之技術領域並不具有關聯性。又乙證4-6之目的是讓主機板模組適於配置更多的元件,而乙證4-8是要讓轉接板與擴充卡更有效的結合,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並不具有共通性,因此技藝人士並無動機將乙證4-6與乙證4-8組合云云。惟如前所述,乙證4-6、乙證4-8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故二者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又如前所述,依乙證4-6說明書【0021】及乙證4-8說明書【0019】所載,二者均具有電路板,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即在技術領域上有關聯性。故華碩公司主張不可採。

⒋華碩公司主張乙證4-8的固定螺帽114與固定螺柱116仍然是

傳統螺絲鎖固方式,與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不同。乙證4-8並未揭示任何變更該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來固定位於電路板上M.2介面裝置之建議、提示和動機,也沒有將乙證4-6的第一支撐件140的第一內螺紋142修改為外螺紋的建議、提示和動機;乙證4-6鎖固件17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縱使進行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云云。惟:

⑴乙證4-6圖4、說明書【0027】揭示內容,可知鎖固件170

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不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然而,乙證4-8圖2A中,可知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而使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的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即M.2介面裝置)。其中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乙證4-8圖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如圖2A及1D所示;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再者,內、外螺紋皆屬螺合的常見手段,將內螺紋修改為外螺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簡單改變,反之亦然,並無困難。因此,乙證4-8之固定螺帽214、固定螺柱2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第一、二固定柱,且乙證4-6與乙證4-8之組合動機,均如前述。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0025】皆是強調免用螺絲

起子,進而達成省時之功效;而乙證4-8圖1C、1D、2A、乙證4-8說明書【0019】,及【0026】至【0028】之內容可知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到轉接板202(即印刷電路板),已如前述。因此乙證4-8無需使用工具,進而達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及提供建議、教示,故華碩公司主張不可採。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6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

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由上所述,乙證4-6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㈢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6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

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由上所述,乙證4-6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已

如【爭點3-4】所述,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係請求項4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已

如【爭點3-4】所述,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係請求項5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已

如所述,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

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6圖4之複數固定柱116,分別設置於主機板110之通

孔內,以裝設第一支撐件140、140c,乙證4-6固定柱1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固定件,由上所述,乙證4-6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6之第一支撐件140c、14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

二固定柱,且第一支撐件140c、140以金屬材質製造是常見手段,由上所述,乙證4-6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㈨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

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

步限定之附屬項。又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乙證4-8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已

如【爭點3-4】所述,故乙證4-6、4-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十、綜上所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並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乙證23-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10、11不具新穎性;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8、10、11不具新穎性。惟乙證23-2及4-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10、11不具進步性,且乙證4-6及4-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不具進步性。

捌、結論:綜上所述,系爭產品Group1至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審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華碩公司不得對微星公司主張權利。故華碩公司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微星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甲附表1-2編號1至13部分,為微星公司敗訴判決,自有未洽,微星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甲附表1-2編號14部分,原審為華碩公司敗訴之判決,即無不合,華碩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華碩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微星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