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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專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被 告 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被 告 雨林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杜玉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黃彥倫律師林禹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