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原 告 依納爵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玶瑩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律師
胡書慈專利師吳嘉敏專利師被 告 瑞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林勇麒律師陳思妤律師被 告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我國第I798576號「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其方法」發明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至127年5月30日止。被告瑞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瑞佩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製造「智慧醫療管家S-Clinic」管理系統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並委由被告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而美公司)代理販售,經原告將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委由專家進行專利侵權比對分析,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9、10之文義範圍,及更正後請求項3至6、11至12之均等範圍,是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前開行為共同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致原告受有損害,經原告於112年4月11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停止製造並販賣系爭產品,卻未獲置理,足認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過失,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系爭產品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被告林俊宜、鄧先毅分別為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與各被告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整,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瑞佩公司、林俊宜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整,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博而美公司、鄧先毅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整,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前三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金額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⒌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
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智慧醫療管家S-Clinic」管理系統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798576號「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其方法」專利權之產品。
⒍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應將「智慧醫療管家S-Clinic
」管理系統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798576號「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其方法」專利權之所有產品、半成品全部予以回收並銷毀。
⒎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瑞佩公司、林俊宜則以:㈠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文義範圍,又
系爭產品不具與「自動盤點系統」、「自動盤點設備」、「下單單元」相同之技術特徵,亦無均等侵權。且乙證6、7之組合、乙證6、8之組合、乙證7、8之組合、乙證6、7、8之組合、乙證12、13之組合、乙證12、13、1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9、10不具進步性;乙證6、7、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4、5、6、11、12、13不具進步性;乙證6、8、9之組合、乙證9、12、13、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乙證7、8、9之組合、乙證6、7、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4、5、6、11、12不具進步性;乙證6、7、12之組合、乙證6、8、12之組合、乙證7、8、12之組合、乙證6、7、8、12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乙證9、12、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乙證6、7、9、12之組合、乙證7、8、9、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乙證7、9、12、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11不具進步性;乙證6、7、8、9、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事由,故原告不得據此對被告瑞佩公司、林俊宜主張專利權,被告瑞佩公司、林俊宜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應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博而美公司、鄧先毅則以:㈠原告於112年4月11日始取得系爭專利核准公告,是被告博而
美公司於前開期日前銷售系爭產品時,系爭專利並無存在,被告博而美公司於同年月12日收到原告律師函後立即暫停銷售系爭產品,故被告博而美公司、鄧先毅並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損害範圍及數額,故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127至128頁、第334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整文句):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2年4月11日起至127年5月30日止。
㈡原告就系爭專利於112年12月29日申請第一次更正請求項1、9及說明書第29段內容(即甲證10)。
㈢被告瑞佩公司製造、販售系爭產品,並委由被告博而美公司代理銷售系爭產品。
㈣原告於112年4月11日寄發專利侵權警告函(即甲證4)與被告
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與原告協商解決賠償方案,並保證不再製造銷售系爭產品,被告瑞佩公司於112年4月15日、被告博而美公司於112年4月12日收受前開信函。
㈤原告於112年12月2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
系爭專利更正申請書,智慧局以113年9月26日(113)智專議(二) 04192字第113209878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下列處分:
112年12月2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13舉發不成立。
㈥被告林俊宜、鄧先毅分別為被告瑞佩公司、博而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五、兩造間主要爭點(本院卷二第334至335頁、卷三4第7至9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整文句):
㈠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9、10之文
義範圍?⒉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至6、11、12之
均等範圍?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乙證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2、9、10不具進步性?⒉乙證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2、9、10不具進步性?⒊乙證7、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2、9、10不具進步性?⒋乙證6、7、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1、2、9、10不具進步性?⒌乙證6、7、9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4、5
、6、11、12不具進步性?⒍乙證6、8、9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不具進
步性?⒎乙證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3、4、5、6、11、12不具進步性?⒏乙證6、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3、4、5、6、11、12不具進步性?⒐乙證12、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2、9、10不具進步性?⒑乙證6、7、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2、10不具進步性?⒒乙證6、8、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2、10不具進步性?⒓乙證7、8、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2、10不具進步性?⒔乙證9、12、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3不具進步性?⒕乙證12、13、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2、9、10不具進步性?⒖乙證6、7、8、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2、10不具進步性?⒗乙證6、7、9、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5、6不具進步性?⒘乙證7、8、9、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5、6不具進步性?⒙乙證7、9、12、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1、12不具進步性?⒚乙證9、12、13、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⒛乙證6、7、8、9、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乙證7、9、12、13、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12不具進步性?㈢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瑞佩公司、博
而美公司排除防止及銷毀,是否有理由?㈣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是否有理由?如有,金額為何?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其方法,係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經識別各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後,依其內容分類為財務或稅務之帳務資料,以分別匯整成一財務表單或一稅務表單,並提供一表單查詢介面,以供使用者設定條件後,擷取及顯示與設定條件相匹配的該財務表單或該稅務表單;如此,使用者只要輕鬆拍照上傳至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只需藉由該表單查詢介面操作即可輕鬆瀏覽公司的財務表單及稅務表單,大幅節省作帳的時間及成本(本院卷一第35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系爭專利雲端帳務管理系統的功能方塊圖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原告於112年12月29日向智慧局提出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與請求項之更正申請,業經智慧局於113年9月26日為准予更正之處分(本院卷二第237頁),是本件依該更正本為審查依據,合先敘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計13項,其中第1、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又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9至12(本院卷二第127頁),該等請求項之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並包括: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以及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以及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
⑵請求項2: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其中該原物料管理模組係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設定,並於每次更新原物料總量後判斷原物料存貨是否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時,即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
⑶請求項3:
如請求項2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進一步包含:一影像收集模組,係連結該帳號管理模組,並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以及一原物料篩選單元,係連結至該影像收集模組,依使用者帳號識別其上傳之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並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
⑷請求項4:
如請求項3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該帳務管理模組係進一步包含:一付款管理單元,係連結至該原物料篩選單元,於各該原物料影像的帳務資料中標記為已付款或未付款;其中對標記為未付款之帳務資料提供付款期限設定,供使用者設定付款日期。
⑸請求項5:
如請求項4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其中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進一步於各該原物料影像的帳務資料中標記為已到貨或未到貨,並於到貨期限到期時發出到貨提醒通知。
⑹請求項6:
如請求項5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其中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進一步連結至該原物料篩選單元,依使用者帳號讀取其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並依據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該原物料管理列表;再監控未付款之帳務資料,於付款期限到期時發出應付款提醒通知。
⑺請求項9:
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並包括以下步驟:(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
(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以及(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以及(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
⑻請求項10:
如請求項9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進一步包含有:(e)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設定介面,對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之各原物料設定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以及上述步驟(e)係進一步包含有:(e1)判斷更新後的原物料總量是否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時,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
⑼請求項11:
如請求項9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f)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以及(g)於各該使用者帳號下,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其中各筆原物料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並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該原物料管理列表。
⑽請求項12: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h)對未付款之帳務資料設定一付款期限,並於付款期限到期時,發出一付款提醒通知;以及(i)對未到貨之帳務資料設定一到貨期限,並於到貨期限到期時,發出一到貨提醒通知。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原告稱於市場上查悉「智慧醫療管家S-Clinic」管理系統產品(下稱系爭產品)與原告使用系爭專利製成之雲端管理系統雷同,經原告取得系爭產品之廣告文宣及委請公證人進行事實體驗公證,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之無痕模式搜尋「瑞佩資訊」並進入「S-Clinic」網站(網址:http://www.createpair.com/)瀏覽,證實系爭產品係由被告瑞佩公司製造,並委由被告博而美公司代理販售。原告將被告瑞佩公司於YouTube網站上傳標題「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倉儲規劃服務&進銷存流程教學」、「第二次倉儲規劃事前須知」、「系統簡易說明」之影片4部(下稱系爭產品影片)及相關文件送詠晟專利事務所進行專利侵權鑑定(下稱原告侵權比對報告),結果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至12之範圍內。
⒈系爭產品之技術描述:
觀之系爭產品影片、原告侵權比對報告可知,系爭產品可提供不同診所進行相關物料管理之功能,具有(1)倉儲規劃服務管理之功能,使用者可將診所的物料建檔,包括物料的常備水位、警示水位等細項內容;(2)物品領出管理之功能,待領出物品經手機進行掃描領料功能並輸入領取數量領出完成後,可從物料領出紀錄查找相關的領出紀錄,包括領出人、數量等,且管理者可隨時觀看所有物料之庫存;(3)物料採購管理之功能,可建立待採購商品之採購單,其包括廠商名稱、採購數量、日期、金額等等內容,將填寫確認完成的採購訂單經由LINE通知廠商,並可經由物料搜尋貨單功能,得知相關物料進貨過的單據。
⒉系爭產品相關說明及操作之截圖:
觀諸系爭產品影片,系爭產品相關說明及系統操作之截圖如下所示:
系爭產品相關說明及系統操作之截圖 卷證出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00分08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01分15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01分19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01分30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05分22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8分57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0分04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0分11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0分41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0分59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1分52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2分14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2分20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2分55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3分10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13分16秒處 甲證5之「第二次倉儲規劃事前須知」影片00分05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影片02分51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影片03分43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影片03分45秒處 甲證5之「系統簡易說明」影片03分46秒處㈢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乙證6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6係一種基於RFID技術的現代醫院物流管理系統,屬於醫療資訊的管理技術領域,該系統包括前端的RFID卡讀取設備、RFID資料獲取中介軟體和後臺的物流資訊管理系統,首先為醫院內的物資均配有合法電子標籤,其中電子標籤具有射頻功能,利用電子標籤遠端射頻技術,通過RFID卡讀取設備遠端接收信號,並利用RFID資料獲取中介軟體對收集的信號進行處理,最終與物流資訊管理系統進行交互,實現對醫院內藥品、設備進行現代化的管理(本院卷一第445至455頁)。
⑵圖示:
基於RFID技術的現代醫院物流管理系統圖1⒉乙證7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7係一種醫院物流管理系統和方法;其中,該系統包括採購模組、驗收入庫模組、科室請領模組和打包模組;採購模組用於生成採購訂單,根據預先設置的供應商清單拆分採購訂單,將拆分後的採購訂單推送至相應的供應商,以使供應商根據採購訂單生成發運單;驗收入庫模組用於對供應商發送的物品進行驗收,將驗收後的物品的物品資訊登記至物品庫中;科室請領模組用於生成請領單,根據請領單將物品配送至相應的科室,以使科室對物品的使用進行管理和記錄;打包模組用於對物品按照設定的數量進行打包管理(本院卷一第457至471頁)。
⑵圖式:
醫院物流管理系統的結構示意圖圖2⒊乙證8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8為一種行動盤點系統及方法,係包含前端之行動盤點裝置及後端支援盤點所需資訊與程序之線上伺服器,而兩端以行動網路連接,其係利用手持之行動盤點裝置,進行一個或複數個盤點作業,配合線上伺服器執行庫存管理,使盤點作業能自動化及具備高度可移動性。其中該行動盤點裝置包含:一內嵌式盤點控制單元,用以控制行動盤點作業之執行;一無線通信電子單元,用以接收內嵌式盤點控制單元指令,傳輸資料至行動網路;一資料儲存單元,用以儲存內嵌式盤點控制單元處理之資料;一觸控型顯示器及控制選單,用以提供使用者輸入資料之人機介面;一標籤讀取協調控制器,用以接收內嵌式盤點控制單元指令,處理標籤識別單元之訊號;一光學式標籤識別單元,用以識別光學電子元件讀取之光學式標籤;一電磁波式標籤識別單元,用以識別電磁波電子元件讀取之電磁波式標籤;一光學電子元件,用以可讀取光學式標籤;及一電磁波電子元件,用以可讀取電磁波式標籤(本院卷一第474至502頁)。
⑵圖式:
行動盤點系統及方法之功能方塊圖圖1⒋乙證9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9提供一種可接收具有收據影像的電子費用文件並能以電子格式存取該文件之技術內容,其不僅可解決紙本費用文件(如紙本收據)遺失及管理相關的問題,由於可將該文件與輸入到費用會計系統的電子費用會計資料相連結,使得紙本收據影像可提供另一種驗證機制,因此可不再需要提交紙本收據,以改善企業的工作效率(參見摘要,本院卷一第503至516頁)。
⑵圖式:
費用會計資料管理系統的輸入介面圖4⒌乙證12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12提供一種庫存管理系統,適於管理一種由一供應方販售給一消費方且與美麗產業相關的物品,並包含一供應端電子裝置、一消費端電子裝置及一伺服器單元。該伺服器單元有消費端庫存資料,該消費端庫存資料包含一代表該消費方之該物品的剩餘數量的庫存數量,及一對應於該物品的低庫存門檻值。當該伺服器單元判斷該消費端庫存資料中的庫存數量不大於該消費端庫存資料中對應於該物品的低庫存門檻值,該伺服器單元傳送一消費端低庫存通知給該供應端電子裝置及該消費端電子裝置,供該供應端電子裝置及該消費端電子裝置輸出該消費端低庫存通知(本院卷二第421至447頁)。
⑵圖式:
庫存管理系統的資料流向示意圖圖1⒍乙證13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13提供一種小型辦公用ERP系統,包括雲端伺服器和與其相連接的資料處理模組、管理員模組、客戶模組、銷售模組、採購模組、庫存模組、支付模組,客戶模組通過管理員模組審核通過後,向採購模組下達訂單命令,由資料處理模組先調取庫存模組的庫存資料,再進行分析、處理後向採購模組下達採購命令,採購模組將訂單經過處理和合計所得資料資訊下達到支付模組,支付模組形成支付訂單並下達到客戶模組,訪客支付完成後,支付模組將支付成功的資料資訊發送至資料處理模組,資料處理模組向庫存模組下達發貨命令,銷售模組用於記錄成功交易的銷售記錄(本院卷二第449至453頁)。
⑵圖式:
小型辦公用ERP系統的結構框圖圖1⒎乙證14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14提供一種結合RFID技術的ERP物流系統整合雛型軟體,以達成快速、正確及有效的資料收集,降低物流中心進貨、出貨、盤點作業時間的效果,以作為物流中心導入RFID技術的整合應用(本院卷二第451至574頁)。
⑵圖式:
ERP系統與RFID資訊系統整合架構圖圖2.17⒏乙證15之技術簡介:
⑴技術內容:
乙證15提供一種物資採購管理系統及其方法,其特徵在於,包括一登錄平臺、供應商平臺、詢價比價平臺、採購平臺以及查詢平臺;其中所述登錄平臺包括企業內部人員登錄平臺、供應商登錄平臺以及專家登錄平臺,通過所述登錄平臺查詢各種相關資訊,所述企業內部人員通過成為數位帳戶使用者登錄使用該物資採購管理系統,所述供應商登錄平臺以及專家登錄平臺為普通帳戶用戶。其採用互聯網系統,可將各分散的工作服務點,不同資料,不同採購資訊進行統一管理(本院卷二第575至583頁)。
⑵圖式:
物資採購管理系統的模組圖圖1
㈣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9、10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比對說明: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8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並包括:」;要件編號1B:「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要件編號1C:「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以及」;要件編號1D:「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要件編號1E:「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要件編號1F:「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要件編號1G:「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以及」;要件編號1H:「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
⑵要件編號1a:
觀諸系爭產品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19、221至223頁),可知系爭產品為一種可提供每一個診所一個獨立伺服器以進行智慧醫療管家相關服務之系統,其中該「系統」、「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雲端伺服器」;又系爭產品具有物品領出功能管理,待領出物品經手機進行掃描領料功能並輸入領取數量領出完成後,可從物料領出紀錄查找相關的領出紀錄,包括領出人、數量等,其中該「手機」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自動盤點設備」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b:
依系爭產品之「第二次倉儲規劃事前須知」影片(本院卷一第235頁),可知系爭產品在開始使用前須先建立帳號,包括使用者之姓名、email、職稱、權限等,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帳號管理模組」之技術內容,以儲存使用者帳戶及資料。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c:
觀之系爭產品之「系統簡易說明」影片(本院卷一第235頁),可知系爭產品具有倉儲規劃服務的功能,使用者可將診所的物料建檔,其包括物料的常備水位、警示水位等等細項內容,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儲存有一原物料管理列表」之技術內容,以提供原物料管理。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具有物品領出功能管理,待領出物品經手機進行掃描領料功能並輸入領取數量領出完成後,可從物料領出紀錄查找相關的領出紀錄,包括領出人、數量等,其中該「手機」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自動盤點設備」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依系爭產品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37頁),可知系爭產品亦提供管理者可隨時觀看所有物料庫存之功能。是系爭產品具有當該手機進行掃描領料功能並輸入領取數量領取物品後,可更新物料庫存數量以供管理者隨時觀察之功能。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⑹要件編號1e:
觀之系爭產品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25頁),可知系爭產品具有物料採購功能管理,可建立待採購商品之採購單,其包括廠商名稱、採購數量、日期、金額等等內容,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⑺要件編號1f:
系爭產品可建立待採購之採購單已如前述,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之技術內容,以提供使用者填寫相關商品之採購。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所文義讀取。
⑻要件編號1g:
觀諸系爭產品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27頁),可知系爭產品可將填寫確認完成的採購訂單經由LINE通知廠商,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下單單元」之技術內容,供使用者依所完成的採購訂單進行採購項目之下單作業。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G所文義讀取。
⑼要件編號1h:
依系爭產品「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29頁),系爭產品可經由物料搜尋貨單,得知相關物料進貨過的單據,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之技術內容,供使用者查詢相關採購資訊。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H所文義讀取。
⑽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
1B、1C、1D、1E、1F、1G、1H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比對說明: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2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2A:「如請求項1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要件編號2B:「其中該原物料管理模組係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設定,並於每次更新原物料總量後判斷原物料存貨是否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時,即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
⑵要件編號2a: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理由已如前述,是以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A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2b:
依前開「系統簡易說明」及「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31、233、235、237頁),可知系爭產品可提供物料的常備水位、警示水位等等細項內容,並提供管理者隨時調整所有物料庫存警示水位,亦可提供低庫存商品顯示,以提供警示採購單以顯示需要採購的商品,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原物料管理模組係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設定,並於每次更新原物料總量後判斷原物料存貨是否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時,即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內容。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所文義讀取。
⑷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要件編號2A、
2B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之比對說明: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7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9A:「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並包括以下步驟:」;要件編號9B:「(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要件編號9C:「(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要件編號9D:「(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以及」;要件編號9E:「(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要件編號9F:「(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以及」;要件編號9G:「(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
⑵要件編號9a:
依甲證5之系爭產品「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內容(本院卷一第219頁),系爭產品具有可提供每一個診所一個獨立伺服器以進行智慧醫療管家相關服務管理之方法,其中該「方法」及「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雲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要件編號9A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9b:
觀之系爭產品之「第二次倉儲規劃事前須知」、「系統簡易說明」影片(本院卷一第235頁),可知系爭產品在開始使用前須先建立帳號,包括使用人員之姓名、email、職稱、權限等,又系爭產品具有倉儲規劃服務的功能,可將診所的物料建檔,其包括物料的常備水位、警示水位等等細項內容,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之技術內容。是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要件編號9B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9c、9d:
依前揭「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21至223、237頁),可知系爭產品具有物品領出功能管理,待領出物品經手機進行掃描領料功能並輸入領取數量領出完成後,可從物料領出紀錄查找相關的領出紀錄,包括領出人、數量等;又系爭產品亦提供管理者可隨時觀看所有物料庫存之功能,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要件編號9C、9D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9e:
觀之上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25頁),可知系爭產品具有物料採購功能管理,可建立待採購商品之採購單,其包括廠商名稱、採購數量、日期、金額等等內容,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之技術內容。據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要件編號9E所文義讀取。
⑹要件編號9f:
依上揭「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27頁),足認系爭產品可將確認完成的採購訂單經由LINE通知廠商,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要件編號9F所文義讀取。
⑺要件編號9g:
觀之前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29頁),可知系爭產品可經由物料搜尋貨單,得知相關物料進貨過的單據,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之技術內容。是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要件編號9G所文義讀取。
⑻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之要件編號9A、
9B、9C、9D、9E、9F、9G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比對說明: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3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0A:「如請求項9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進一步包含有:」;要件編號10B:「(e)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設定介面,對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之各原物料設定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以及」。
要件編號10C:「(e1)判斷更新後的原物料總量是否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時,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
⑵要件編號10a: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理由已如前述,是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A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0b、10c:
依前開「系統簡易說明」、「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31、233、235、237頁),系爭產品可提供物料的常備水位、警示水位等等細項內容,並提供管理者隨時調整所有物料庫存警示水位,亦可提供低庫存商品顯示,以提供警示採購單以顯示需要採購的商品,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設定介面,對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之各原物料設定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判斷更新後的原物料總量是否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時,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10C所文義讀取。
⑷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要件編號10A
、10B、10C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⒌被告雖辯稱:系爭專利是在每一個原物料上設有代碼(如:
條碼、RFID碼),又自動盤點設備是根據每一個代碼而核對庫存物品的實際數量與庫存記錄,系爭產品所採用的技術僅著重於「領料」之功能(即關注物料的領取人和物料的去向),而非自動盤點技術(即自動確認庫存數量的正確性)云云(本院卷二第350至353頁)。惟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係分別記載「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或「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並無被告所稱記載有「自動盤點設備是根據每一個代碼而核對庫存物品的實際數量與庫存記錄」之相關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亦未記載被告所稱「原物料上設有代碼(如:條碼、RFID碼)」,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⒍被告又辯稱:系爭專利能透過「下單單元」產生可供使用
者核對與勾選的內容(採購項目),以完成採購下單的流程。換言之,系爭專利在採購流程中,至少提供「兩個」需要讓使用者填寫與勾選的表單,系爭產品所產生之採購單由使用者填寫後,使用者即可直接通知廠商進行下單云云(本院卷二第353至355頁)。然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分別記載「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或「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並無被告所稱記載有「需要讓使用者勾選的表單」之相關技術特徵,是被告所辯自屬無據。
⒎被告復辯稱:系爭產品所採用之技術均為系爭專利申請前
的公開技術,因此,系爭產品應符合「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而不對系爭專利構成侵害云云(本院卷二第415至419頁)。惟查,「先前技術阻卻」係指專利權範圍不得藉由均等論而擴大涵蓋至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依單一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即「先前技術阻卻」為均等論的限制事項之一,並非用於文義讀取之判斷,故被告所辯亦不足採。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至6、11、12之均等範圍: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比對: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3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3A:「如請求項2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進一步包含:」;要件編號3B:「一影像收集模組,係連結該帳號管理模組,並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以及」;要件編號3C:「一原物料篩選單元,係連結至該影像收集模組,依使用者帳號識別其上傳之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並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
⑵要件編號3a: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係請求項2之附屬項,而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A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3b:
依前開「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39頁),可知系爭產品可利用手機拍攝進貨單據上傳系統儲存並可於系統檢視該上傳之進貨單據,是系爭產品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一影像收集模組」之技術內容,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儲存。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3c:
如前所述,系爭產品可利用手機拍攝進貨單據並上傳系統儲存,惟系爭產品並不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C「一原物料篩選單元,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不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C所文義讀取。
⑸縱上,因系爭產品不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要件編號
3C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以下續為均等論之分析。
⑹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要件編號3C均等比對說明:
如前述,系爭產品不具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C技術特徵,即系爭產品不具過濾帳務影像功能以達到可從該帳務影像篩選出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結果對應的技術手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亦不適用均等論。原告雖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為幫助確認使用者上傳影像是否真與物料的帳務相關,而進行過濾,以確保對真正入料的物件予以記錄,因此,系爭產品於接收使用者上傳影像後,亦可輕易思及過濾上傳影像內容云云(本院卷一第210頁),惟原告並未具體指出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幫助確認使用者上傳影像是否真與物料的帳務相關,以確保對真正入料的物件予以記錄」之功能,遑論可對應其之技術手段,故原告所稱顯不足採。
⑺綜上,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A
、3B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C所文義讀取,且因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要件編號3C之技術手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亦不適用均等論,是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範圍。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至6之比對說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係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附屬項,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至6皆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全部技術特徵。
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
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比對說明: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3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1A:「如請求項9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要件編號11B:「(f)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以及」;要件編號11C:「(g)於各該使用者帳號下,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其中各筆原物料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並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該原物料管理列表。」。
⑵要件編號11a: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理由,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1b:
觀諸「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本院卷一第239頁),系爭產品可利用手機拍攝進貨單據,並上傳系統儲存而於後可於系統檢視該上傳之進貨單據,是系爭產品可知具有一影像傳輸介面,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儲存。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1c:
系爭產品可利用手機拍攝進貨單據並上傳系統儲存,已如前述,另依甲證5之系爭產品「系統簡易說明及操作介紹」影片內容(附件編號10-2、10-3,本院卷一第239、241頁),系爭產品雖可對物料資料紀錄進貨日期、標註已付款或未付款,並依據進貨之資料更新物料列表,惟系爭產品並不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C「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標記為……已到貨或未到貨,並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不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C所文義讀取。⑸因系爭產品不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要件編號11C所
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以下續為均等論之分析。
⑹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要件編號11C均等比對:
如前所述系爭產品不具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C之技術特徵,即系爭產品並不具有「對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及「標記已到貨或未到貨,並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之功能以達到可從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出原物料帳務影像」及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結果對應的技術手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亦不適用均等論。原告雖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幫助確認使用者上傳影像是否真與物料的帳務相關,而進行判斷分類,又為記錄供應商是否到貨或逾期未到貨,故標記採購物料的到貨狀態以提供提醒,因此,系爭產品於接收使用者上傳影像,亦可輕易思及過濾上傳影像內容,及對已到貨的物料予以標記並進行物料列表的更新云云(本院卷一第201至202頁),惟原告並未具體指出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幫助確認使用者上傳影像是否真與物料的帳務相關,而進行判斷分類」及「標記採購物料的到貨狀態以提供提醒並進行物料列表的更新」之功能,遑論可對應其之技術手段,故原告所稱尚不足採。
⑺綜上,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
1A、11B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C所文義讀取,且因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要件編號11C相關技術特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亦不適用均等論,是以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均等範圍。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之比對說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為直接依附於更正後請求項11之附屬項,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
㈥乙證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9、10不具進步性:
⒈乙證6、7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比對說明:
⑴乙證6說明書段落[0021]揭示「本發明利用電子標籤遠端射
頻技術,通過RFID卡讀取設備遠端接收信號,並利用RFID資料採集中間件對收集的信號進行處理,最終與物流資訊管理系統進行交互,實現對醫院內藥品、設備進行現代化的管理」,其中乙證6之「RFID卡讀取設備」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自動盤點設備」,乙證6之「物流資訊管理系統」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雲端伺服器」,故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更正後請求項9「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之技術特徵。⑵乙證6說明書段落[0035]揭示「系統管理員登錄後進入後臺
,完成設置使用者登錄資訊、密碼設置、系統初始化、機構設置、角色安排、許可權設置、資料恢復、資料導入」,是乙證6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帳號管理模組」或更正後請求項9之帳號管理功能,以完成使用者登錄資訊及密碼設置,故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更正後請求項9「(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之技術特徵。
⑶乙證6說明書段落[0030]揭示「藥品到貨後,庫房管理員用
自己的身份卡登錄系統,進入倉儲管理系統,根據藥品類別分撿分別入庫、通過資料採集終端系統將藥品入庫資訊自動修改並同時修改藥品庫存資訊、對於出廠時沒有電子身份的藥品等根據規則給予編碼,並在這些物品上貼上RFID標籤,同時在的RFID卡內寫入該藥品存放地點資訊」,其中乙證6之「倉儲管理系統」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或更正後請求項9之原物料儲存管理功能,故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更正後請求項9「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之技術特徵。
⑷乙證6說明書段落[0030]揭示「藥品到貨後……通過資料採集
終端系統將藥品入庫資訊自動修改並同時修改藥品庫存資訊……在這些物品上貼上RFID標籤,同時在的RFID卡內寫入該藥品存放地點資訊」、段落[0032]揭示「藥房根據電子處方及繳費資訊取藥給病人,經資料採集終端系統獲取病人已經取藥資訊、系統根據藥品出庫資訊自動修改庫存資訊等」,其中乙證6之「資料採集終端系統」即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自動盤點設備」,故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更正後請求項9「(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之技術特徵。
⑸乙證6說明書段落[0029]揭示「採購人員用自己的身份卡登
錄系統,查看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根據匯總清單查找合格的供應商,向合格供應商發出訂購單」,其中乙證6之「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原物料採購列表」,是乙證6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原物料採購模組」或更正後請求項9之原物料採購功能,以提供採購人員依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向供應商發出訂購單,又乙證6所述之「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係由採購人員提交儲存,是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該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當可藉由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採購清單輸入單元」或更正後請求項9之「原物料採購介面」,供採購人員填寫產生,故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以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更正後請求項9「(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之技術特徵。
⑹乙證6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原物料採購
模組」,以提供採購人員依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向供應商發出訂購單,業如前述,其中乙證6之「訂購單」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下單表單」,是乙證6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下單單元」或更正後請求項9之下單功能,以提供採購人向供應商發出訂購單,故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更正後請求項9「(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之技術特徵。
⑺乙證6說明書段落[0034]揭示「根據採購、倉儲、配送、廢
棄物處理過程,生成供應商統計分析、處方單統計分析、配送統計分析、庫存統計分析、藥品統計分析、採購統計分析、現金銀行統計、收款統計分析、退款統計分析、付款統計分析等」,其中乙證6已揭示可就採購內容進行「採購統計分析」,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知,乙證6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採購資訊查詢單元」或更正後請求項9之「採購查詢功能」,以提供採購之統計分析,又如前述,乙證6所述之採購人員可用自己的身份卡登錄系統,查看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亦可得知乙證6具有採購資訊查詢之功能,故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更正後請求項9「(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之技術特徵。
⑻綜上,乙證6已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全
部技術特徵,是乙證6、7之組合當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⒉乙證6、7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之比對說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分別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之附屬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理由,業如前述。查乙證6說明書段落[0031]揭示「系統根據藥品庫存警戒線自動生成藥品採購清單等」,其中乙證6之「警戒線」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之「總量臨界值」,又乙證6雖未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特徵,惟「提醒通知」已為事件處理過程常見之手段,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將乙證6所述系統根據藥品庫存警戒線自動生成之「藥品採購清單」簡單變更為「提醒通知」,是乙證6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所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原物料管理模組係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設定,並於每次更新原物料總量後判斷原物料存貨是否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時,即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e)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設定介面,對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之各原物料設定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以及上述步驟(e)係進一步包含有:(e1)判斷更新後的原物料總量是否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時,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特徵,是乙證6、7之組合當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雖主張:乙證6所提電腦、該管理數據庫及其後台物流
信息管理系統,均係設置於醫院內部之本地電腦系統,乙證6並未揭露亦未教示其專利得以雲端伺服器實現云云(本院卷二第21頁第12行至第23頁第2行)。惟查,乙證6雖未明確揭示所述「物流資訊管理系統」為雲端伺服器,然依乙證6說明書段落[0043]揭示「本系統設計的出發點是以醫院內現有網路體系平臺為基礎,系統組態了三台伺服器,各科室集成了各種智慧資料採集終端設備,例如:各類智慧卡、各類智慧卡閱讀設備,為醫院提供資料獲取平臺……結合醫院的執行資訊系統和網路,形成全院範圍的資訊化空間和資料共用環境,為醫院管理提供具有開放性、靈活性、面向全院的應用服務管理平臺。系統中有資料獲取伺服器、物流管理伺服器、財務應用伺服器、資料庫伺服器、電子標籤讀寫器、標籤印表機、各現場資料獲取電腦等」,可知乙證6其網路環境需具備跨系統整合、數據集中處理與共享的能力,而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雲端架構與雲端服務提供共享應用服務本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是乙證6所述「物流資訊管理系統」基於前述網路環境所需當可簡單變更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所述之雲端伺服器,且其並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告主張尚不可採。⒋原告又主張:乙證6係用以解決單一醫院全院之眾多醫療物
資管理不便之問題,雖允許不同身分之使用者登入使用,然各該使用者皆係對醫院內部之相同醫療物資資訊進行更新,無法依不同使用者帳號建立不同之醫院醫療物資資訊云云(本院卷二第23頁第3行至第24頁第8行)。惟如前述,乙證6既已揭示使用者須藉由登入以進行系統相關功能之使用,而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提供系統予不同使用者使用,藉由建置對應不同使用者之帳戶登錄手段以利管理各自數據資料,本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是原告所稱依不同使用者帳號建立不同之醫院醫療物資資訊,僅為乙證6基於前述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且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告主張尚不可採。
⒌原告復主張:乙證6雖提及「系統根據藥品庫存警戒線自動
生成藥品採購清單」,但未揭露如系爭專利所具有可供使用者自行設定各原物料總量臨界值之「該原物料管理模組係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設定」及「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設定介面」之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二第39頁第7至13行)。惟查,乙證6之「警戒線」可對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10之「總量臨界值」已如前述,是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推知乙證6當隱含可對該「警戒線」設定之介面,以提供使用者對該警戒線值之設定功能,故原告主張尚不可採。
七、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9、10之文義範圍,但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至6、11至12之均等範圍;惟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9、10有應撤銷之事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對被告主張專利權。本件其餘爭點,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且原告既不得以系爭專利遭侵害請求被告侵害排除、防止及賠償損害,本件即無另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為終局判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