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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專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原 告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宗裕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被 告 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貫地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附表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理由欄第陸點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及銷毀」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