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原 告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沈盈汝律師周靜律師被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陳香羽律師李協書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6至10「要件2-1B」之「文義讀取」欄位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附表更正項目 欄 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附表6 要件2-1B之文義讀取 是 否 附表7 要件2-1B之文義讀取 是 否 附表8 要件2-1B之文義讀取 是 否 附表9 要件2-1B之文義讀取 是 否 附表10 要件2-1B之文義讀取 是 否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I.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V.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