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陳郁庭律師陳翠華專利師輔 佐 人 陳奕風被 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林伯榮律師沈建宏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