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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專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原 告 蔡淑華

葉重余葉寶璩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被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清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原告已找到本件重要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侵權之情事,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