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反 訴原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林哲誠律師洪振盛律師盧懷力專利師沈建宏專利師反 訴被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乃千反 訴被 告 張黃美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反訴被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為附表一所示行為。
二、反訴被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張乃千、張黃美子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張乃千、張黃美子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張乃千、張黃美子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子、程序方面:
甲、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本件反訴原告於反訴主張反訴被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特通公司)在未就系爭專利4(M498984)、系爭專利7(M493699)、系爭專利9(M514666)〔以下合稱「三新型專利」〕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明知三新型專利及系爭專利6(I544339)〔以下四者合稱「四專利」〕已遭本院認定無效情形下,仍對反訴原告進行警告及提起本訴,所為主張涉及四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原因等,與本訴間法律及事實上關係密切,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具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堪認本訴與反訴間有牽連關係,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應予准許。
乙、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反訴原告因特通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追加反訴被告張乃千(下省略稱謂),並以追加張乃千為反訴被告之追加及反訴準備㈢狀之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3月12日為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卷十二第136頁、第376頁,卷十三第58頁),核符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丑、實體方面:
甲、反訴原告主張:特通公司明知四專利為無效之專利,乙證16(卷三第5至175頁)之規格書與其他先前技術結合足以證明四專利不具可專利性,竟於對反訴原告發警告函時欺罔稱其就三新型專利已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系爭專利4請求項1、系爭專利6請求項1、系爭專利7請求項1、系爭專利9請求項1(以下合稱「四專利各請求項1」)經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下稱另案)專利侵權訴訟認定應無效後(嗣經最高法院維持確定),以另案無對世效力為由,提起本訴主張專利權,並持續濫訴騷擾反訴原告等競爭同業,反訴原告為終止特通公司非正當之權利行使對四專利提起之舉發,均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認舉發成立而撤銷專利,特通公司所為違反專利法第116條、第117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且非正當權利之行使,而係為增加反訴原告之訴訟費用並藉以威脅反訴原告,以損害反訴原告為唯一目的,爰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請求特通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依專利法第117條、民法第14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請求特通公司賠償損害(擇一為反訴原告有利之判決,就四專利之主張參附表二所示)。又特通公司於起訴後之114年12月8日將法定代理人即反訴被告張黃美子(下省略稱謂)變更為張乃千,因特通公司之警告函及本訴均由張黃美子代表特通公司提出,張黃美子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特通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張乃千為特通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於法定代理人變更前應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前段及第23條第2項規定與張黃美子連帶對反訴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於變更定代理人後與特通公司對反訴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並為聲明:壹、特通公司不得基於四專利妨礙、干擾或阻止反訴原告從事任何商業活動。貳、特通公司、張黃美子、張乃千(下合稱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暨自115年3月12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參、就第二項聲明,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反訴被告答辯:反訴原告各項請求所共同據以建立之「特通公司明知專利無效而惡意濫訴」之前提並不存在。蓋特通公司於行為時所面對者,僅為尚未確定、且無對世效力之民事個案無效認定,寄發警告函時均已檢附第三方侵權分析比對報告而為有依據之權利行使,本訴判決更已肯認系爭產品確落入系爭專利4、9請求項之範圍,足證特通公司係正當行使權利而非濫用權利。反訴原告所為第一項排除防止聲明或因專利到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聲明範圍欠缺特定性,為無理由;第二項請求反訴被告連帶賠償聲明,亦因損害賠償請求項不成立、律師費用非屬侵權損害、損害之發生未經證明而於法無據(答辯意旨參附表三所示)等語。並為聲明:壹、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貳、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丙、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卷十第487頁並參兩造主張及答辯):
壹、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專利4、系爭專利7、系爭專利9分別於113年9月18日、113年9月1日、114年7月28日專利權期滿消滅。
二、就本件所涉及之新型專利,特通公司於提起本訴前寄發專利侵權警告函予反訴原告及提起本訴時,皆未檢附任何新型技術報告。
三、特通公司曾以四專利對訴外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經另案民事判決認定:㈠系爭專利4請求項1相較於本件乙證15與乙證16之組合不具進步性;㈡系爭專利6請求項1相較於本件乙證16與乙證18之組合不具進步性;㈢系爭專利7請求項1相較於本件乙證19、乙證20與乙證21之組合不具進步性;㈣系爭專利9請求項1相較於乙證16不具新穎性。
另案經特通公司提起上訴後,本院二審以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
四、特通公司以反訴原告侵害四專利為由,於112年1月7日發函要求反訴原告須向特通公司取得專利授權。
貳、爭執事項:
一、反訴原告依專利法第116條、第117條、民法第184條或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300萬元,有無理由(擇一有利)?若有,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二、反訴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第8條第3項規定,請求張黃美子、張乃千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三、反訴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29條規定,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有無理由?
丁、本院得心證理由:
壹、反訴原告第一項聲明就附表一部分為有理由:
一、本訴判決已判斷系爭專利4請求項1、系爭專利9請求項1具有撤銷原因,茲就本訴所列系爭專利6請求項1、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有效性爭點判斷如下:
㈠系爭專利6(I544339)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6請求項1要件包括:⑴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
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⑵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⑶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⑷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⑸要件編號1E:其中,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
USB Type-C介面的判斷。⒉乙證4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⑴乙證43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①要件編號1A:乙證43說明書第3.1節及圖3-1、表3-1、圖3-3
、圖7-1(卷六第255至257、276頁)揭露CY4504 CCG1主板(Host Board)包含一電路板(如圖3-3整體顯示之載板),且該CY4504 CCG1主板可用於外接電腦(如筆記型電腦),可以透過其上之端子與外接電腦的主機板連接,該外接電腦內部之主機板實質隱含對應於系爭專利6請求項1「外部主板」,乙證43之CY4504 CCG1主板整體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其上之電路板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一電路板」,外接電腦內部之主機板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外部主板」,故乙證43已揭露要件編號1A之技術特徵。
②要件編號1B:乙證43說明書第3.1節及圖3-1、圖3-3(卷六第
255、257頁)揭露CY4504 CCG1主板之電路板一側電性連接有一Type-C插槽(Type-C Receptacle);乙證43附表(卷六第258、284頁)進一步揭露該Type-C插槽具有配置通道端子CC1與CC2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二配置通道端子」、電源端子VBUS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複數電源端子」以及複數資料端子TX1p、TX1n、RX1p、RX1n、TX2p、TX2n、RX2p、RX2n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複數資料端子」,故乙證43已揭露要件編號1B之技術特徵。
③要件編號1C:乙證43說明書第3.1節及圖3-1、圖3-3(卷六第
255、257頁)揭露CCG1晶片(CYPD1131-35FNXI)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該CCG1晶片具備配置通道(CC)控制與處理功能,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故乙證43已揭露要件編號1C之技術特徵。
④要件編號1D:乙證43圖3-1、圖3-3(卷六第255、257頁)揭
露該電路板上相對於Type-C插槽之另一側設置有DP連接器(Display Port Connector)及USB 3.0 Type-B連接器,該些連接器均具有複數導接端子,且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Type-C插槽之另一側;又該DP連接器與USB 3.0 Type-B連接器係透過電路板上的線路分別與Type-C插槽及CCG1晶片電性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故乙證43已揭露要件編號1D之技術特徵。
⑤要件編號1E:
A.配置通道端子連接部分:乙證43圖3-1(卷六第255頁)揭露Type-C連接器的CC腳位透過電路板電性連接CCG1晶片,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
B.電源端子連接部分:乙證43圖3-1、表3-1及圖7-1(卷六第255至256、276頁)揭露CY4504 CCG1主板之Type-C連接器的VBUS可源於電源管理區塊(Power Mgt),板上USB埠具有VBUS_B接腳可作為電源並供電予電源管理區塊,CY4504主板係藉由USB埠之導接端子連接至外接電腦主機板的對應USB埠,由外接電腦主機板內的電力控制晶片提供5V電力予CY4504主板,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
C.資料端子連接部分:乙證43圖3-1及圖7-1(卷六第255、276頁)揭露Type-C連接器透過資料線(Data Lines)可接收DP埠傳來的資料,CY4504主板係藉由DP埠之導接端子與外接電腦連接,實質隱含外接電腦之對應DP埠連接外接電腦主機板內的晶片組以提供視訊資料,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
D.配置通道晶片連接與介面判斷部分:乙證43圖3-1、圖7-1及附表(卷六第255、276、284頁)揭露CCG1晶片電性連接USB埠以控制傳輸資料,CY4504 CCG1主板的USB埠與外接電腦連接,實質隱含外接電腦的對應USB埠連接外接電腦主機板內的晶片組,故CCG1晶片係透過該USB埠之導接端子電性連接外接電腦主機板的晶片組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且乙證43揭露配置通道(CC)為傳輸協定訊號之線路,配置通道位於Type-C連接器與CCG1之間,實質隱含CCG1依配置通道之協定訊號來控制Type-C連接器與USB埠之間的傳輸資料,從Type-C連接器經資料線路傳輸回USB埠至電腦主機板內晶片組的資料存在與否會反映Type-C連接器的狀態,實質隱含傳輸回饋訊號至外接電腦主機板之晶片組以進行判斷,可對應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E.綜上,乙證43已揭露要件編號1E之全部技術特徵。⑵依上所述,乙證43已經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
E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⒊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16、乙證18(主要引證)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乙證18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A.要件編號1A:乙證18說明書揭露「轉接器150包括一插塞連接器152……轉接器150包括形成兩個連接器之外殼160。轉接器150包括控制轉接器之操作的控制電路156」(卷三第194至195頁);「在主體303內為在接點區域306a與306b之間朝向連接器152之遠端尖部延伸至接地環305中之印刷電路板(PCB)307。一或多個積體電路(IC)(諸如,特殊應用積體電路(ASIC)晶片308a及308b)可操作性耦接至PCB 307以提供關於連接器152及轉接器150之資訊及/或執行特定功能……」(卷三第196頁、第239頁圖3);乙證18說明書揭露「攜帶型電子裝置602(例如,實施圖1之攜帶型電子裝置130)可提供計算、通信及/或媒體播放能力。攜帶型電子裝置602可包括處理器610、儲存裝置612、使用者介面614、電力管理器616、網路介面618及配件輸入/輸出(I/O)介面620」(卷三第200頁,第242頁圖6)。其中乙證18轉接器150可對應要件編號1A「連接器模組」;印刷電路板PCB 307可對應要件編號1A「電路板」;插接設置於攜帶型電子裝置602可對應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故乙證18已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一種……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技術特徵,差異在於乙證18之連接器模組並未特定為「USB Type-C」規格。
B.要件編號1B:乙證18說明書揭露「插塞連接器152設置於PCB307之一端(一側),且其針位揭露圖4中所示之針位包括:
電耦接在一起以充當專用於載運電力之單一接點的兩個接點106(4)、106(5);配件ID接點106(8);配件電力接點106(1);及四個資料接點106(2)、106(3)、106(6)及106(7)」(卷三第197頁、第239頁圖4A);「圖4A之連接器152包括可充當配件ID以在配件與攜帶型電子裝置之間載運識別信號之兩個接點106(1)及106(12)……具有四對資料接點……主機電力接點106(4)或106(13)……配件電力接點106(5)及106(16)……兩個接地接點106(8)及106(9)」(卷三第198頁、第240頁圖4B)。
其中乙證18之連接器152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之一側,其二個配件ID接點106(1)、106(12)係用於載運識別信號以偵測連接與插入定向可對應要件編號1B「一……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電力接點106(4)、106(5)載運電力可對應要件編號1B「複數電源端子」;資料接點106(2)、106(3)等載運資料可對應要件編號1B「複數資料端子」。故乙證18已揭露連接器電性連接於電路板之一側,並至少具有二個配置/識別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之技術配置,差異在於該連接器規格非屬「USB Type-C」。
C.要件編號1C:乙證18說明書揭露「一或多個積體電路(IC)(諸如,特殊應用積體電路(ASIC)晶片308a及308b)可操作性耦接至PCB 307以提供關於連接器152及轉接器150之資訊及/或執行特定功能,諸如,鑑認、識別、接觸組態及電流或功率調節。作為一實例,在一實施例中,ID模組包含於操作性耦接至連接器152之接點的IC中。ID模組可以可在配對事件期間傳達至主機裝置的關於連接器及/或其相關聯之配件/轉接器之識別及組態資訊來程式化」(卷三第196頁、第239頁圖3)。其中ASIC晶片308a、308b電性連接於電路板PCB 307,且包含ID模組執行識別與接觸組態功能,可對應為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差異在於乙證18之晶片並非針對「USB Type-C」通道所設計之配置通道晶片。
D.要件編號1D:乙證18說明書揭露「結合襯墊310亦可在PCB 307之末端附近形成於主體303中。每一結合襯墊可連接至區域306a及306b中之一接點或接點對。導線(未圖示)接著可焊接至結合襯墊以提供自接點至轉接器150中之電路的電連接。然而,在一些實施例中,結合襯墊係不必要的,且取而代之,連接器152之接點及組件與轉接器150中之其他電路之間的所有電連接經由電路耦接至的PCB上之跡線及/或藉由轉接器150內之多個PCB之間的互連件而進行」(卷三第196頁、第239頁圖3)。其中乙證18位於PCB 307遠離插接端另一側的結合襯墊310、焊接導線或PCB互連端點可對應為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電路板PCB 307上遠離連接器插接尖端的另一側,且通過PCB 307電性連接該連接器152之接點及IC晶片308a/308b可對應要件編號1D「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故乙證18已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連接器及該晶片」之技術特徵。差異在於乙證18之晶片並非針對「USB Type-C」通道所設計之配置通道晶片。
E.要件編號1E:乙證18說明書揭露「308a、308b操作性耦接至
PCB 307並耦接至識別接點」(卷三第196頁);「電力管理器616為攜帶型電子裝置602提供電力管理能力。舉例而言,電力管理器616可經由線617將電力自電池……傳遞至配件I/O介面620及傳遞至攜帶型電子裝置602之其他組件……電力管理器616亦可經由配件I/O介面620及線619接收電力……」(卷三第201頁、第242頁圖6);「處理器610可控制攜帶型電子裝置602之操作……處理器610實施一協定精靈協助程式及其他程式以管理與一或多個所連接配件……之通信……處理器610可判定連接至轉接器之配件的類型,且基於彼資訊指導轉接器啟用轉接器之一特定模式」(卷三第201頁、第242頁圖6);「配件ID接點提供使主機裝置能夠鑑認配件並使配件能夠將關於如下文較詳細描述的配件之能力的資訊傳達至主機裝置的通信通道。」(卷三第197頁)。由上開內容可知,乙證18已揭露端子透過電路板與晶片(308a/308b)電性連接,且電源端子透過導接端子電性連接外部主板之電力管理器616可對應要件編號1E「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資料端子透過導接端子電性連接外部主板之處理器610可對應要件編號1E「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晶片(308a/308b)並透過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處理器610以傳輸回饋訊號供處理器判斷連接介面與啟用模式可對應要件編號1E「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介面的判斷」。故乙證18已揭露要件編號1E之電路連接架構與回饋判斷機制,差異在於上述電性連接與訊號回饋並非針對「USB Type-C」介面端子及晶片所為。
F.依上所述,乙證18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主要差異特徵在於:乙證18之連接器模組並非「USB Type-C」規格,且未揭露
USB Type-C所特有之「二配置通道端子」、「配置通道晶片」,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②乙證16係「Universal Serial Bus Type-C Cable and Conne
ctor Specification,Release 1.0」之官方技術規格書,乙證16揭露
A.USB Type-C接腳定義與端子配置: USB Type-C連接器介面的24隻引腳配置及說明中,A5和B5引腳明確定義為二配置通道端子(CC1和CC2);A4、A9、B4、B9引腳為電源端子(VBUS),A1、A12、B1、B12引腳為接地端子(GND);A6、A7、B6、B7為USB 2.0資料差分端子(Dp1/Dn1,Dp2/Dn2),A
2、A3、B2、B3、A10、A11、B10、B11為Super Speed USB資料傳輸差分端子(SSTX/SSRX)(卷三第53頁之表3-4)。
B.配置通道晶片與晶片組架構及介面判斷:乙證16揭露包含「
USB chipset (USB晶片組)」、「CC Logic and Vconn swit
ch (CC邏輯開關/配置通道晶片)」及「MUX (多工器)」,並詳細揭示了USB Type-C埠數據總線路由之邏輯模型(卷三第108至109頁、第109頁之圖4-3)。
C.CC端子回饋與介面判斷機制:乙證16揭露CC1與CC2端子係用於建立與管理連接埠(DFP與UFP)之連接,透過檢測連接器上的CC引腳(CC1和CC2)之終端電阻狀態(如Rp、Rd、Ra),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能夠確定插入方向(Plug orientation/flip-ability)、主從角色(DFP/UFP)及供電模式,並將對應資訊回饋至USB晶片組(USB chipset),由USB晶片組據以控制多工器開關(MUX)以路由SuperSpeed USB訊號對及配置系統介面(卷三第24至26頁之2.3節、第108至109頁之4.5.1節)。
D.由上述內容可知,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18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
③乙證18揭露一種具備雙面可逆插拔特徵之連接器模組、內建
控制晶片及外部主機通信之電路架構,乙證16則為產業界制定之USB Type-C連接器與纜線通用標準規格書。兩者皆屬於電子連接器模組、高速資料傳輸介面及主機與週邊裝置間互連架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具有高度之技術領域關聯性。乙證18之目的在於提供一種雙面可逆插拔之連接器,並透過連接器內部小型PCB上的控制/ID晶片將識別及組態資訊傳送給主機端之處理器(晶片組)與電力管理器,以解決介面判斷與電源分配之問題;而乙證16所公布之USB Type-C介面,其核心目的亦是實現更薄型化、支援正反盲插(flip-ability),並利用CC通道引腳(CC1、CC2)搭配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向主機端USB晶片組回報狀態,以進行插頭插入方向判斷、資料通道路由切換及電力傳輸管理。兩者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相同,且相關電路元件之配置(連接器端子、介面判斷晶片、連接外部主板處理器與電源管理晶片)具有實質之功能與作用共通性。USB Type-C規格在系爭專利6申請前已由USB-IF組織公開頒布(即乙證16),其接腳定義(含CC
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及與USB晶片組之連接架構已屬業界習知通常知識。當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面對新型通用傳輸介面(USB Type-C)之普及需求時,自有明確動機將乙證18揭露之連接器模組硬體架構(電路板前端設連接器、板上設晶片、後端設導接端子引出至主板晶片組與電源管理晶片),依循乙證16所公開之標準USB Type-C規格進行置換與常規設計變更,將乙證18之連接器更換為乙證16之USB Type-C連接器,並將識別晶片更換為符合該標準之配置通道晶片(CC晶片),且該二CC端子回饋至晶片組作介面判斷亦僅為落實乙證16之既有教示,此等置換為通常知識者依循乙證18與乙證16之教示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④綜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18與乙證1
6技術內容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18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乙證44 (主要引證)及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乙證44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A.要件編號1A:乙證44說明書揭露「本創作之USB電連接器,該USB電連接器10包括:一外殼1、一座體2、一端子組3、一橋接電路板4及一蓋體5」(卷六第290頁);「在本創作之USB電連接器10在使用時,透過該導電腳柱44與該電腦20的主機板201電性連結」(卷六第291頁、第296至297頁圖5、圖6)。其中乙證44之「USB電連接器10」可對應要件編號1A之「連接器模組」;「橋接電路板4」可對應要件編號1A之「電路板」;電腦20之「主機板201」可對應要件編號1A之「外部主板」。故乙證44已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一種……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技術特徵,差異在於乙證44之連接器模組為一般傳統USB規格(如Type-A插座),並非「USB Type-C」規格。
B.要件編號1B:乙證44說明書揭露「該端子組3,係由複數導電接腳31組成,每個導電接腳31具有一第一段接腳311及一第二段接腳312,該第一段接腳311呈一弧形配置於該承載部22上,而該第二段接腳312呈一L形配置於該穿孔23中……於該橋接電路板4一端設有複數插孔43,該複數插孔43供該第二段接腳312一端插入後,與該橋接電路板4電性連結」(卷六第290至291頁、第294、296頁圖1、圖4)。其中乙證44之端子組3(導電接腳31)電性連接於橋接電路板4之一側(設有插孔43之一端),且端子組3包含傳統USB之電源端子(VBUS、GND)及資料端子(D+、D-),可對應要件編號1B之「一……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故乙證44已揭露連接器電性連接於電路板之一側並具有複數電源端子與複數資料端子,差異在於乙證44之連接器非屬「USB Type-C」規格,且未揭露USB Type-C所特有之「二配置通道端子」。
C.要件編號1C:乙證44說明書揭露「該橋接電路板4,其正面電性連結有一橋接晶片41及背面電性連結有一儲存單元42,該橋接晶片41作資料傳輸處理」(卷六第291頁、第294、296頁圖1、圖4)。其中橋接晶片41電性連接於橋接電路板4,可對應要件編號1C之「一……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
差異在於乙證44所揭露之晶片為負責資料傳輸轉換之「橋接晶片41」,並非針對USB Type-C規格之「配置通道晶片」。
D.要件編號1D:乙證44說明書揭露「於該橋接電路板4一端設有複數插孔43,該複數插孔43供該第二段接腳312一端插入後,與該橋接電路板4電性連結,該橋接電路板4的另一端設有複數導電腳柱44,該導電腳柱44以供與該電子裝置(圖中未示)的主機板電性連接……該第一蓋板51上設有複數個通孔511,該通孔511供該導電腳柱44穿過……在該電腦20的主機板201上的USB電連接器10內部具有資料轉換的橋接電路板4」(卷六第291頁、第294、296頁圖1、圖4、圖5)。其中乙證44設置於橋接電路板4另一端(遠離插孔43之另一側)之「複數導電腳柱44」可對應為要件編號1D之「複數導接端子」;且該導電腳柱44電性連接於電路板上遠離端子組的另一側,並通過橋接電路板4電性連接端子組3及橋接晶片41,可對應要件編號1D「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連接器及該……晶片」之技術特徵。差異在於乙證44之連接器非屬「USB Type-C」,且晶片非為「配置通道晶片」。
E.要件編號1E:乙證44說明書揭露「該端子組由複數導電接腳組成……該橋接電路板上電性連結一橋接晶片及一儲存單元,以進行傳遞資料處理及儲存,該橋接電路板一端設有複數插孔,該複數插孔延伸於該中空開孔外部之導電接腳電性連結,又於該橋接電路板的另一端設有複數導電腳柱,該導電腳柱係與電子裝置的主機板電性連接」(卷六第290頁);「在本創作之USB電連接器10在使用時,透過該導電腳柱44與該電腦20的主機板201電性連結。在該電腦20的主機板201上的USB電連接器10內部具有資料轉換的橋接電路板4,即可讓電腦對電腦之間作資料互傳」(卷六第291頁、第297頁圖6);「在第一台電腦20要將資料傳遞給第二台電腦30……第一台電腦20所送出的資料經過橋接電路板4處理後,將資料傳輸至第二台電腦30儲存。同樣地,該第二台電腦30所傳遞的資料送至該USB電連接器10,經過橋接電路板4處理後,將資料傳輸至第一台電腦20中儲存,以達到二台電腦資料互傳之目的」(卷六第300頁、第297頁圖6)。由上述內容可知,乙證44已揭露端子組3通過橋接電路板4及橋接晶片41電性連接,且端子組3之接腳及橋接晶片41通過導電腳柱44電性連接至外部主機板201以傳輸電力與資料;而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均知主機板201上必然具備供應電源之電力控制電路/晶片以及負責資料傳輸運算之晶片組(如南橋/PCH晶片組)。然而,乙證44並非採用USB Type-C介面規格,故乙證44並未揭露「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以及「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等針對USB Type-C介面判斷之電路連接與訊號回饋特徵。
F.依上所述,乙證44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主要差異特徵在於:乙證44之連接器模組為傳統USB規格,並非「USB Type-C」規格,且未揭露USB Type-C所特有之「二配置通道端子」、「配置通道晶片」,以及「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②乙證16揭露
A.USB Type-C接腳定義與端子配置:USB Type-C連接器介面的24隻引腳配置及說明中,A5和B5引腳明確定義為二配置通道端子(CC1和CC2);A4、A9、B4、B9引腳為電源端子(VBUS),A1、A12、B1、B12引腳為接地端子(GND);A6、A7、B
6、B7為USB 2.0資料差分端子(Dp1/Dn1, Dp2/Dn2),A2、A3、B2、B3、A10、A11、B10、B11為SuperSpeed USB資料傳輸差分端子(SSTX/SSRX)(卷三第53頁之表3-4)。
B.配置通道晶片與晶片組架構及介面判斷:乙證16揭露包含「
USB chipset (USB晶片組)」、「CC Logic and Vconnswitc
h (CC邏輯開關/配置通道晶片)」及「MUX (多工器)」,並詳細揭示了USB Type-C埠數據總線路由之邏輯模型(卷三第108至109頁、第109頁之圖4-3)。
C.CC端子回饋與介面判斷機制:乙證16揭露CC1與CC2端子係用於建立與管理連接埠(DFP與UFP)之連接,透過檢測連接器上的CC引腳(CC1和CC2)之終端電阻狀態(如Rp、Rd、Ra),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能夠確定插入方向(Plug orientation/flip-ability)、主從角色(DFP/UFP)及供電模式,並將對應資訊回饋至USB晶片組(USB chipset),由USB晶片組據以控制多工器開關(MUX)以路由SuperSpeed USB訊號對及配置系統介面(卷三第24至26頁之2.3節、第108至109頁之4.5.1節)。
D.由上述內容可知,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
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44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
③乙證44揭露一種內建電路板與晶片、並透過導電腳柱插設於
主機板上的USB電連接器模組架構,乙證16則為產業界製定之USB Type-C連接器與纜線通用標準規格書。兩者皆屬於USB連接器結構設計、高速資料介面傳輸及與主機裝置電路板互連之相同技術領域,具有高度之技術領域關聯性。乙證44之目的在於將傳輸與控製功能晶片整合於連接器內部的小型電路板上,再經由後端導接端子(導電腳柱)引接至主機板,以達成節省主機板空間及簡化周邊互連之目的;而乙證16所公開之USB Type-C標準規格,其核心目的即是提供支援正反盲插、多功能整合之新型傳輸介面,並教示利用CC通道端子(CC1、CC2)搭配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將偵測到的回饋訊號傳輸至外部主機晶片組,以供晶片組判定正反插方向、資料通道路由切換及電源供應模式。兩者皆涉及在連接器結構中配合電路板、晶片與主機板晶片組及電力控製元件達成介面判斷與訊號傳遞,具有實質之技術問題與功能作用共通性。USB Type-C規格在系爭專利6申請前已由USB-IF組織公開頒布(即乙證16),其接腳端子定義、CC配置通道晶片功能及與主機板晶片組之回饋架構已屬該領域之習知通常知識。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新型通用傳輸介面USB Type-C普及化之技術趨勢時,自有明確之技術動機參考乙證16所公開之標準USB Type-C規範,將乙證44所揭露之模組化硬體架構(前端連接器、內部電路板搭載晶片、後端導接端子插接於主機板)進行常規置換與設計變更,將乙證44之傳統USB連接器更換為乙證16之USB Type-C連接器(具CC1/CC2端子、電源端子及資料端子),並將電路板上之晶片更換為乙證16所教示之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使其通過導電腳柱與主機板晶片組電性連接並傳輸回饋訊號以進行Type-C介面判斷。此等規格轉換與電路組合僅為通常知識者依循乙證44及乙證16之教示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④綜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44與乙證1
6之技術內容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4、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⑶乙證44及乙證43(與乙證44擇一為主要引證)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乙證44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已如前述。
②乙證43係「CY4501 CCG1 Development Kit Guide官方晶片說
明書」,乙證43揭露
A.USB Type-C接腳定義與端子配置:「Configuration channe
l (CC): A USB Type-C bus wire used to transmit proto
col signals」;「USB Type-C (Type-C): A new standardwith a slimmer USB connector and a reversible cable, capable of sourcing up to 100 W of power and supporting Alternate Modes」;「VBUS: A USB Type-C bus w
ire used for power; initially 5 V, but increased up
to 20 V on USB PD systems」;「TX1p, TX1n, RX1p,RX1n, TX2p, TX2n, RX2p, and RX2n: USB Type-C bu
s wires used to transmit and receive SuperSpeed USB
and PCIe or DisplayPort data」(卷六第284頁)。且乙證43之圖式明確揭露USB 3.0 Type-C插頭與插座之接腳配置,包括對稱排列之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VCONN)、電源端子(VBUS)、接地端子(GND)、USB 2.0資料端子(Dp、Dn)及SuperSpeed資料傳輸端子(TX1/RX1、TX2/RX2)(卷六第284頁之圖式)。
B.配置通道晶片與電路板配置:乙證43說明書揭露「The CY45
04 CCG1 host board is an evaluation board equipped w
ith CCG1 (CYPD1131-35FNXI),a Type-C connector,a USBMini-B port,a SuperSpeed USB port,and a DisplayPortinterface.This evaluation board supports notebooks,tablets,smart phones,and other applications that wou
ld host a Type C interface.It is primarily intended
as a development vehicle for USB host systems that houses a Type-C connector……」(卷六第255頁);「Figur
e 3-1 shows the CY4504 CCG1 host board block diagram.On the board,the CCG1 device provides a host proces
sor interface (HPI) to a PC via a USB-Serial connect
ion or to an external Embedded Controller (EC) and aType-C connector for the USB PD interface」(卷六第255頁,圖 3-1);「Figure 3-3.CY4504 CCG1 Host Board
Connectors」亦清楚標示板上配置有CCG1晶片(CYPD1131-35FNXI)及Type-C插座(Type-C Receptacle)(卷六第257頁,圖 3-3)。其中CCG1晶片即為電性連接於電路板上之「配置通道晶片(CC晶片)」,用以處理Type-C介面之CC協定與控制。
C.配置通道晶片與晶片組架構、電源管理及介面判斷機制:乙證43說明書揭露「The SuperSpeed USB signals and DisplayPort signals are delivered to the Type-C connector
through a high-speed multiplexer controlled by theCCG1 device.The power connector is connected to a circuit that allows power to be sourced from either a
5 V rail supplied by the USB Mini port or VBUS that
is part of the Type-C connector」(卷六第255頁,圖3-1)。圖 3-1明確揭示:Type-C Connector之VBUS端子連接至電力管理電路(Power Mgt),資料線(Data Lines)經由受CCG1控制之多工器(Data MUXs)路由至主機端介面,而Type-C Connector之配置通道端子(CC)則電性連接至配置通道晶片(CCG1)(卷六第255頁,圖 3-1)。乙證43說明書進一步揭露CCG1如何與外部主板之晶片組/處理器連接並傳輸CC回饋訊號:「The CY4504 CCG1 host board provi
des a Host Processor Interface (HPI) to interface to
an external EC.In terms of hardware,the HPI is a three-pin interface composed of I²C (SDA and SCL) and
an interrupt signal. The CCG1 device on the host boa
rd implements the HPI over a 400-kHz I²C slave interface (CCG1 I²C slave device address: 0x08) with aninterrupt line.The CCG1 HPI allows the EC/host processor to change the configuration,monitor statuses,update firmware,or transparently interact with connected devices using unstructured vendor-defined messa
ges (VDMs)……」(卷六第256頁);「Figure 3-2.Connecti
on Between EC and CY4504 CCG1 Host Board」亦載明外部嵌入式控制器/主機處理器(External EC/Host Processor,即外部主板之晶片組)透過HPI介面(INTR#中斷訊號、I²C_SCL、I²C_SDA)與CCG1 Host Board連接,以接收CC1、CC2之偵測狀態(卷六第257頁、圖 3-2)。乙證43並揭示其介面判斷功能包含:「Plug orientation,Detection and Alternate modes: Five MUX-select pins to select between
SuperSpeed USB and 2-lane or 4-lane DisplayPort、Ho
t Plug Detect(HPD) for DisplayPort Alternate Mode ofoperation」(卷六第256頁,表3-1);且Header J2揭示有CCG1_CC1(Pin 12)、CCG1_CC2(Pin 8)以及供偵測之VBUS_VMON等端子(卷六第258頁,表3-2)。配置通道晶片(CCG1)透過CC端子偵測插入方向(Plug orientation)與裝置狀態,並將對應之回饋訊號經由HPI傳輸至外部主板晶片組(EC/Host Processor),以進行USB Type-C介面之判斷與資料路徑切換。
D.由上述內容可知,乙證43已完全揭露USB Type-C介面所需之「USB Type-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G1)」、「VBUS電源端子連接電力管理」、「資料端子連接主機晶片組」,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外部主板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44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
③乙證44為一種將電路板、晶片整合於USB電連接器本體內並透
過導電腳柱插接於主機板之連接器模組結構;乙證43則為Cypress公司所公開之USB Type-C/PD評估與控制開發套件,詳盡揭示了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板、配置通道晶片(CCG1)及其與主機處理器/嵌入式控制器(EC)間之訊號架構。兩者皆屬於電子連接器模組、USB傳輸介面硬體架構及主機端周邊互連控制之相同技術領域,具有高度之技術領域關聯性。乙證44之創作目的在於將處理晶片微型化內建於USB連接器本體中,藉由小電路板將連接器端子訊號與晶片訊號整合後經導接腳柱引出至主機板,達到免除外接轉接線、緊湊化模組配置之目的;而乙證43所揭露之USB Type-C系統,其核心目的即在於因應新一代USB Type-C規格之普及,提供支援正反插拔、透過配置通道端子(CC1/CC2)搭配配置通道晶片(CCG1)向主機處理器(晶片組)回報連接狀態、供電協商及介面路由判斷之完整硬體模組解決方案。兩者均涉及如何透過連接器內建電路板與晶片,將前端連接器端子訊號有效導接並回饋至主機板之處理晶片與電源管理架構,具有實質之功能與作用共通性。USB Type-C規範自公開頒布以來,已成為高速傳輸介面之通用業界標準,其接腳定義(具CC1、CC2端子)、配置通道晶片(CC Controller)之運作及其與主機晶片組/EC之通訊架構,均屬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新型通用傳輸介面由傳統USB升級更替為USB Type-C之市場趨勢與設計需求時,自有明確動機將乙證44所揭露之模組硬體結構(前端設連接器、中間設小型電路板及控制晶片、後端設導電腳柱導接至外部主板),依照乙證43所教示之標準USB Type-C硬體架構進行常規規格變更與置換,亦即將乙證44之傳統USB連接器更換為乙證43之USB Type-C連接器,將橋接晶片更換為符合Type-C規範之CCG1配置通道晶片,並依乙證43之教示將二CC端子之回饋訊號(透過HPI/I²C/中斷線等導接端子)傳輸至主機板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電源端子連接電力控制,資料端子連接晶片組。此等模組端子與晶片之置換與對應連接,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循乙證44之結構教示及乙證43之既有電路規範所能輕易完成者,且其所達成之正反盲插判斷與USB Type-C傳輸功能,亦均為引證所能預期之技術功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④綜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44與乙證4
3之技術內容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4與乙證4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乙證45 (主要引證)及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乙證45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A.要件編號1A:乙證45說明書揭露「本創作主要揭露了一種可擴充晶片的連接器……該連接器1主要包括一座體2、複數導接端子3、複數連接端子4及一金屬殼體5」(卷六第310至311頁);「當一電路板6插置到該插槽22中時,可同時與裸露在該插槽22中的該複數導接端子3及該複數連接端子4電性連接……」(卷六第311頁);「該電路板6的形狀及大小對應至該插槽22的形狀及大小,故該電路板6恰可由該插槽22置入該座體2中」(卷六第312頁);「該些第二連接部42則分別朝該座體2的底部延伸,並凸伸出該座體2的底部外,藉以該連接器1通過該第二連接部42電性連接一外部電子裝置上的主機板(如第四圖中所示的主機板7)」(卷六第312頁、第325頁第四圖)。其中乙證45之連接器1(包含座體2、外殼5及插置之電路板6等整體組合)可對應要件編號1A「連接器模組」;電路板6(或6')可對應要件編號1A「電路板」;外部電子裝置之主機板7可對應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故乙證45已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一種……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技術特徵,差異在於乙證45之連接器模組並未特定為「USB Type-C」規格。
B.要件編號1B:乙證45說明書揭露「該座體2的前端面朝前延伸設置有一舌部21,後端面則朝內開設有一插槽22。該舌部21上設置有複數與該插槽22相通的上端子槽211……該複數導接端子3係分別設置於該複數上端子槽211內,並且其一端分別通過該複數上端子槽211裸露於該插槽22中」(卷六第311頁);「該複數導接端子3分別具有一第一導接部31及一第二導接端32,該些第一導接部31分別裸露於該舌部21外,用以與外部連接器公頭(圖未標示)上的端子電性連接。該些第二導接部32分別朝下方彎折延伸,並裸露於該插槽22中,以電性連接該電路板6」(卷六第311至312頁);「該複數導接端子3可通過該些第二導接部32及該些上層金手指621與該電路板6電性連接……」(卷六第314頁、第325頁第五圖);「該連接器1為一通用序列匯流排(Universal Serial Bus,USB)2.0的連接器」(卷六第311頁);「該複數導接端子3與該複數第二導接端子8的數量總合為9根……該連接器1''為USB3.0連接器」(卷六第316頁)。其中乙證45之座體2之舌部21與導接端子3(或3與8)構成連接器插接部,電性連接於電路板6之一側(上層金手指621);且乙證45之連接器為業界標準之USB 2.0或USB 3.0連接器,具有載運電力之電源端子(VBUS/GND)及載運傳輸資料之資料端子(如USB 2.0之D+/D-或USB 3.0之SuperSpeed差分訊號對),可對應要件編號1B之「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故乙證45已揭露連接器電性連接於電路板之一側,並具有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之技術特徵,差異在於該連接器規格非屬「US
B Type-C」,且未揭露USB Type-C所特有之「二配置通道端子」。
C.要件編號1C:乙證45說明書揭露「該電路板6上設有一晶片61,該晶片61具有該連接器1可支援之功能,並且該電路板6上還設置有複數與該晶片61電性連接的金手指62」(卷六第312頁,第322、324頁第一圖、第三圖);「該晶片61可例如為一訊號增益(Repeater)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
IC)……該晶片61實可依據使用者的需求而更換,例如更換為訊號加解密IC、突波保護IC、記憶體、微處理單元等,不應以此為限」(卷六第313頁)。其中乙證45之晶片61電性連接於電路板6,可對應為要件編號1C「一……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差異在於乙證45之晶片61並非針對「USB Type-C」通道所設計之「配置通道晶片」。
D.要件編號1D:乙證45說明書揭露「該複數連接端子4分別具有一第一連接部41及一第二連接部42,該些第一連接部41分別裸露於該插槽22中,以電性連接該電路板6。該些第二連接部42則分別朝該座體2的底部延伸,並凸伸出該座體2的底部外,藉以該連接器1通過該第二連接部42電性連接一外部電子裝置(圖未標示)上的主機板(如第四圖中所示的主機板7)」(卷六第312頁);「該電路板6主要係於上層設置有複數的上層金手指621、並於下層設置有複數下層金手指622。
該複數上層金手指621及該複數下層金手指622分別經由該電路板6與該晶片61電性連接……該複數連接端子4可通過該些第一連接部41及該些下層金手指622與該電路板6電性連接」(卷六第314頁、第325頁第四圖、第五圖);「當該電路板6插入該插槽22中時,可通過其上的該複數金手指62,分別與該複數導接端子3與該複數連接端子4電性連接。藉此,該複數導接端子3通過該電路板6連接該晶片61,將所接收的訊號經由該晶片61處理後,再通過該電路板6傳輸至該複數連接端子4,藉以對外輸出」(卷六第312至313頁)。其中乙證45之連接端子4(實質對應系爭專利之「導接端子」)之第一連接部41電性連接於電路板6上遠離前端插接端子3之另一側(下層金手指622),且通過電路板6電性連接前端之導接端子3(對應系爭專利之連接器端子)及晶片61,並凸伸出座體2外以電性連接外部主機板7。故乙證45已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連接器及該……晶片」之技術特徵,差異在於乙證45之連接器非USB Type-C規格,且晶片非針對USB Type-C設計之配置通道晶片。
E.要件編號1E:乙證45說明書揭露「各式的電子裝置上通常設置一或多個的連接器,藉以為該電子裝置進行充電,或是對外傳輸資料。上述連接器通常需要配合對應的晶片來使用,例如若要使用通用序列匯流排(Universal Serial Bus,USB)的連接器,就必須在電子裝置的主機板上設置USB加解碼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IC),以為USB連接器的訊號進行處理……」(卷六第308頁);「藉此,該複數導接端子3通過該電路板6連接該晶片61,將所接收的訊號經由該晶片61處理後,再通過該電路板6傳輸至該複數連接端子4,藉以對外輸出。也就是說,該連接器1所接收的所有訊號,都可經由該電路板6上的該晶片61處理後再加以輸出」(卷六第312至313頁);且連接端子4電性連接外部主機板7(卷六第311至312頁)。由上開內容可知,乙證45已揭露端子透過電路板與晶片61電性連接;連接器之電源端子與資料端子透過連接端子4(對應導接端子)導接至外部主機板7上之電力供電迴路與USB加解碼IC處理晶片(可對應要件編號1E「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晶片61亦透過電路板及連接端子4電性連接外部主機板7之IC晶片以傳輸訊號。差異在於:乙證45並非針對「USB Type-C」規格,未揭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以及「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F.依上所述,乙證45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主要差異特徵在於:乙證45之連接器模組並非「USB Type-C」規格,且未揭露
USB Type-C所特有之「二配置通道端子」、「配置通道晶片」,以及「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②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
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45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之理由已如前述。
③乙證45揭露一種藉由在連接器座體內部開設插槽以插置具有
晶片之電路板(如訊號增益IC、USB加解碼IC、集線器IC或微處理單元等),將晶片訊號處理與擴充功能模組化整合於連接器中,用以節省外部主機板配置空間、簡化線路佈局並與外部主機板電性導接之連接器模組架構。乙證16則為產業界制定之USB Type-C連接器與纜線通用標準規格書。兩者皆屬於電子連接器模組、高速資料傳輸介面、晶片電性配置及主機板互連架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具有高度之技術領域關聯性。乙證45之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可依需求任意擴充/更換晶片功能之連接器模組,透過在連接器座體內插置帶有晶片之電路板,將端子訊號經由電路板上的晶片處理後再輸出至外部主機板,以解決主機板空間不足及功能整合之問題;而乙證16所公布之USB Type-C介面,其核心目的在於實現薄型化、支援正反盲插(flip-ability)與高功率傳輸,並利用新增之CC通道端子(CC1、CC2)搭配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向主機板端之USB晶片組回報狀態,以進行插頭插入方向判斷、資料通道路由切換及供電管理。兩者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具有共通性(皆涉及在傳輸介面中配置晶片以處理訊號、簡化主機板佈線與完成介面管理),且相關電路元件之配置(前端插接端子、電路板及板載晶片、後端導接端子連接至主機板處理晶片與電源迴路)具有實質之功能與作用共通性。USB Type-C規格在系爭專利6申請前已由USB-IF組織正式公開頒布(即乙證16),其接腳定義(含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及與USB晶片組之連接架構已屬業界習知通常知識。當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面對新型通用傳輸介面(USB Type-C)之普及與微型化需求時,自有明確動機將乙證45揭露之連接器模組硬體架構(連接器座體內設電路板、電路板設晶片、後端導接端子引出至外部主板),依循乙證16所公開之標準USB Type-C規格進行置換與常規設計變更,將乙證45之連接器規格更換為乙證16之USB Type-C連接器,並將電路板上之晶片更換為符合該標準之配置通道晶片(CC晶片),且使二CC端子通過電路板連接該CC晶片並回饋訊號至外部主板晶片組作介面判斷,此等置換與電路佈局僅為落實乙證16之既有標準教示,為通常知識者依循乙證45與乙證16之教示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④依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45與乙證1
6之技術內容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5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⑸乙證45及乙證43 (與乙證45擇一為主要引證)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乙證45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已如前述。
②乙證43已完全揭露USB Type-C介面所需之「USB Type-C連接
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G1)」、「VBUS電源端子連接電力管理」、「資料端子連接主機晶片組」,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外部主板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
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45與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之理由已如前述。
③乙證45與乙證43均屬電子連接器、USB傳輸介面、晶片電性配
置及主板互連架構之相同技術領域,乙證45旨在解決電子裝置薄型化下主板面積縮減之問題,教示於連接器座體內插置設有晶片(包含微處理單元等)之電路板,將端子訊號經由晶片處理後再由端子導接至外部主機板,以模組化整合晶片並節省主板空間(卷六第308頁、第311至313頁);而乙證43則揭示應用於筆電、平板等系統之USB Type-C及Power Delivery之CCG1微控制器晶片方案(卷六第249頁、第255頁),兩者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具有共通性,且乙證43已明確教示將Type-C連接器之CC端子連接至CCG1(配置通道晶片),CCG1再透過主機處理器介面(HPI,包含I²C與中斷訊號)電性連接至外部主板之主處理器/嵌入式控制器(晶片組)以回饋訊號進行Type-C介面狀態判斷與控制,並將電源與資料端子引接至外部主板之電力管理晶片與資料通道(卷六第255至256頁),此電路連接拓撲與乙證45之端子及板載晶片引接架構具有高度功能作用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Type-C介面普及與裝置微型化需求,為達成乙證45節省主板空間之目的,自有明確動機參酌乙證45之連接器座體與電路板模組架構,套用乙證43所揭示之USB Type-C與CCG1控制晶片電路方案,將乙證45之連接器規格更換為Type-C並在電路板上配置CCG1晶片以回饋訊號至外部主板晶片組進行介面判斷,此種結合僅為既有規格與電路功能之常規技術套用,為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45與乙證43之技術內容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5與乙證4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⑹乙證44(主要引證)、乙證16、乙證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44、乙證16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乙證44、乙證16、乙證46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⑺乙證44、乙證43(與乙證44擇一為主要引證)及乙證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44、乙證43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乙證44、乙證43、乙證46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⑻乙證45(主要引證)、乙證16、乙證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45、乙證16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乙證45、乙證16、乙證46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⑼乙證45、乙證43(與乙證45擇一為主要引證)及乙證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45、乙證43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乙證45、乙證43、乙證46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⑽特通公司所述不可採之理由:
①特通公司稱乙證44僅為傳統USB連接器且橋接晶片係作電腦對
電腦資料傳輸,與乙證16規格書領域有別、所欲解決問題不同且缺乏結合動機云云(卷十第194至201頁)。惟查,乙證44已揭露由電路板、晶片及複數導電腳柱組成並電性連接外部主機板之連接器模組硬體架構,具備將晶片模組化整合於連接器內部以節省主板空間之功效,而乙證16作為USB Type-C官方技術規格書,已完整揭示USB Type-C連接器接腳配置(包含CC1、CC2配置通道端子、電源端子與資料端子)、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及向主機端晶片組回傳CC回饋訊號以判定正反插方向與介面狀態之電路邏輯。乙證44與乙證16均屬電子連接器、高速資料傳輸及主機互連之相關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與功能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新型USB Type-C傳輸介面普及之技術趨勢,本有明確動機參考乙證16之標準規範,將乙證44之模組硬體架構進行常規置換,把前端連接器更換為USB Type-C連接器,並將電路板上之晶片更換為符合該標準之配置通道晶片,使其通過導電腳柱電性連接主機板晶片組以傳輸回饋訊號進行介面判斷,此等置換僅屬既有技術與標準規格之常規組合,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乙證44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所述不足採。
②特通公司稱乙證44與乙證16無法結合,且乙證46屬充電供電
電路板設計,未揭示系爭專利6之晶片連接與訊號回饋架構,加入乙證46仍無法證明不具進步性云云(卷十第201至208頁)。惟查,乙證44與乙證16之組合已完整揭示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且通常知識者具備充分動機將乙證44之模組結構依乙證16規範置換為Type-C端子及配置通道晶片電路,單憑乙證44與乙證16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乙證46所揭示者為USB充電與供電電路板設計,其供電迴路本屬電子電路中之常規設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結合乙證44與乙證16時,進一步參酌乙證46之電源迴路常規技術以完善電源端子之供電連接,僅為既有通常知識之簡易附加,未增加技術難度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故乙證44、乙證16與乙證46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所述洵無足採。
③特通公司稱乙證43係CY4504評估主板而非連接器模組,且其C
CG1晶片架構與系爭專利6不同,兩者結構相異且缺乏結合動機云云(卷十第208至215頁)。惟查,乙證44已揭示將電路板及晶片整合於連接器內部並透過導電腳柱插接於主機板之連接器模組架構,目的在於緊湊化配置以節省主板空間;而乙證43官方手冊已詳細揭露USB Type-C連接器(具CC1、CC2端
子、電源端子及資料端子)與板載CCG1配置通道晶片,並明確教示CCG1晶片透過主機處理器介面(HPI,包含I²C與中斷訊號)將CC回饋訊號傳輸至外部主板之主機處理器或晶片組以進行插入方向判定與介面判斷,同時將電源與資料端子分別引接至外部主板之電力管理與晶片組。兩者同屬USB連接器模組、高速傳輸介面硬體架構及主機互連控制之相同技術領域,具有實質之功能與作用共通性,通常知識者因應傳輸介面由傳統USB升級為USB Type-C之趨勢,自有明確動機將乙證44揭露之模組硬體結構,依乙證43教示之Type-C規範與CCG1電路架構進行常規規格變更與置換,將連接器更換為Type-C並將晶片更換為CCG1晶片,且依乙證43之教示經由導電腳柱將CC回饋訊號及電源、資料引接至主機板,此種置換與連接為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乙證44與乙證4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所述自非可採。
④特通公司稱乙證44與乙證43無法結合,且乙證46未補足差異
特徵,三者結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卷十第215至223頁)。惟查,乙證44與乙證43之組合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結構特徵、Type-C端子配置、配置通道晶片以及訊號傳輸至外部主板晶片組進行介面判斷之技術內容,且具備明確結合動機,單憑乙證44與乙證43之組合即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乙證46揭露之充電與供電電路板設計,僅屬電子系統中供電管理之常規電路選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乙證46之供電常規概念運用於乙證44與乙證43之模組架構中,屬習知技術之單純疊加,並未產生任何超出引證預期之技術功效,故乙證44、乙證43與乙證46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所辯不足採信。
⑤特通公司稱乙證45係具插槽以供擴充更換晶片之連接器,並
非固定式配置通道晶片,且乙證16未教示如何將CC晶片整合於連接器插槽結構內,兩者缺乏結合動機云云(卷十第223至231頁)。惟查,乙證45已揭露在連接器座體內部插置具有晶片之電路板,並透過電路板金手指連接前端端子及後端連接端子(即導接端子)以電性連接外部主機板之模組架構,且說明書已敘明該晶片可依需求更換為微處理單元等各類處理晶片,目的即在於模組化整合晶片以節省主板配置空間;而乙證16已完整揭示USB Type-C標準規格、CC1/CC2配置通道端子、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及回傳CC狀態至晶片組作正反插判斷之控制架構。兩者皆屬於電子連接器模組、高速傳輸介面及主機板互連之相同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均涉及晶片模組化整合以節省主板空間與介面控制,具備實質功能與作用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應USB Type-C普及化與微型化需求,自有充分動機將乙證45之連接器架構依循乙證16之Type-C標準進行常規設計變更,將連接器更換為USB Type-C規格並將電路板上之晶片更換為配置通道晶片,使CC回饋訊號經後端端子傳輸至主板晶片組進行介面判斷,此等置換屬通常技術之常規運用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乙證45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所述顯不足採。
⑥特通公司稱乙證45與乙證16無法結合,且乙證46未揭露配置
通道晶片等特徵,三者結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卷十第231至240頁)。惟查,乙證45所揭露之連接器模組硬體結構結合乙證16所公開之USB Type-C標準規格,已完全涵蓋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且其規格置換與電路整合為通常知識者依循兩引證教示所能輕易完成,乙證45與乙證16之組合本身即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在此前提下,乙證46所揭示之USB供電與充電電路板設計僅屬一般電源處理之常規習知技術,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46以規劃電源端子與外部主板電力控制晶片之常規連接,純屬通常知識之簡易應用,並未改變乙證45與乙證16結合之技術實質,故乙證45、乙證16與乙證46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所述並無理由。
⑦特通公司稱乙證45與乙證43技術領域不同、結構相異,乙證4
3之開發板無法置入乙證45之插槽座體內,兩者缺乏結合動機云云(卷十第240至249頁);惟查,乙證45旨在解決電子裝置薄型化下主板面積縮減之問題,教示於連接器座體內配置設有晶片(含微處理單元)之電路板,將訊號處理後導接至外部主板以模組化整合並節省主板空間;而乙證43則揭露應用於系統端之USB Type-C及PowerDelivery之CCG1微控制器方案,已具體教示Type-C連接器之CC端子連接至CCG1配置通道晶片,CCG1再透過主機處理器介面(HPI,包含I²C與中斷訊號)電性連接至外部主板之主機處理器或晶片組以回傳回饋訊號進行介面狀態判斷與控制,並將電源與資料端子引接至電力管理晶片與資料通道。兩者均屬電子連接器、USB傳輸介面、晶片電性配置及主板互連架構之相同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高度共通,且乙證43之電路拓撲與乙證45之端子及板載晶片引接架構具有實質功能作用共通性,通常知識者為因應Type-C普及與微型化需求,達成乙證45節省主板空間之目的,自有明確動機將乙證45之模組結構套用乙證43之Type-C與CCG1控制電路方案,將連接器更換為Type-C並於電路板配置CCG1晶片以回饋訊號至主板晶片組作介面判斷,此種結合僅為既有規格與電路功能之常規套用,為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乙證45與乙證4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所述實非可採。
⑧特通公司稱乙證45與乙證43無法結合,且乙證46未提供進一
步教示,三者結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卷十第250至259頁)。惟查,乙證45與乙證43之組合已完整揭示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各項結構特徵、端子配置、配置通道晶片及其與主機板晶片組、電力控制晶片之電性連接與判斷機制,且具備明確結合動機,單由乙證45與乙證43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乙證46揭示者僅為充電與供電電路板之常規設計,將其供電電路概念附加於乙證45與乙證43之架構中,純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循常規需求所為之簡易疊加,未產生任何超出引證教示之協同效果,故乙證45、乙證43與乙證46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特通公司稱各引證無法結合且具進步性等節,自不足採信。
㈡系爭專利7(M493699)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7請求項1要件包括:⑴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
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板;⑵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及⑶要件編號1C: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
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
⒉乙證19(主要引證)與乙證20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19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A.要件編號1A:乙證19說明書揭露「本案更提出一種電腦系統,包括:一外部輸出入埠;一信號線,一端連接至該外部輸出入埠;以及一主機板,包括:一晶片,產生一晶片信號;一第一線段的第一端連接至該晶片;一第一輸出入埠固定於該主機板上」(卷三第261頁);「請參照第4圖,其所繪示為本發明之信號切換連接器組件550設置於主機板520上之示意圖。電腦系統500其機殼512之正面除了包含有電源開關502與光碟機504外,另包含有多個USB 3.0埠506、508。而電腦系統500的主機板520上包含有南橋晶片516」(卷三第262頁、第274頁圖4);「通用序列匯流排(Universal SeriesBus,以下簡稱USB)是一種串列埠匯流排標準,也是一種輸入輸出(input/output,IO)介面技術規範,被廣泛應用於個人電腦和移動裝置等資訊通訊產品」(卷三第257頁)。其中乙證19之電腦系統500可對應要件編號1A「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主機板520可對應要件編號1A「主機板」。
故乙證19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7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技術特徵。
B.要件編號1B:乙證19說明書揭露「電腦系統500的主機板520上包含有南橋晶片516,信號切換連接器組件550與USB 3.0埠526、528,其中USB 3.0埠526、528設置於主機板520邊緣處且固定於主機板520所屬電腦機殼512之背面」(卷三第262頁、第274頁圖4);「主機板20包含有中央處理器(CPU)20
2、北橋晶片(NB)204、南橋晶片(SB)206、兩個USB埠連接器
210、二個USB埠126、128。其中,南橋晶片206可提供4組USB信號,而二組USB信號直接傳遞至二個USB埠126、128……位於主機板20之邊緣處之USB埠126與128經由……孔洞固定於機殼12之背面處」(卷三第258頁、第272、271頁圖2、圖1B);「南橋晶片516的USB 3.0信號端經由第一主機板佈線532連接至信號切換連接器組件550,並且信號切換連接器組件550經由第二主機板佈線534連接至USB 3.0埠526、528中的信號端」(卷三第262至263頁);「插入於USB埠126或128之USB裝置(未繪示)可經由主機板佈線236達成與南橋晶片206間資料之傳輸」(卷三第259頁、第273頁圖3)。其中乙證19之南橋晶片516(或206)電性連接於主機板上,可對應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設置於主機板520邊緣處固定於機殼背面孔洞之位置,可對應要件編號1B「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設置於其上的U
SB 3.0埠526、528(或USB埠126、128)為母座連接器,可對應要件編號1B「複數……連接器母頭」;主機板佈線532、534(或236)電性連接南橋晶片與該等USB埠,可對應要件編號1B「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故乙證19已揭露晶片組電性連接主機板、複數USB連接器母頭設置於主機板輸出/入端並藉由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之硬體配置架構,差異在於乙證19之連接器母頭規格為USB 3.0(或USB 2.0/1.1),並未特定為「USB C-Type」。
C.要件編號1C:乙證19說明書揭露「插入於USB埠106或108之USB裝置(例如USB隨身碟,未示出)可經由USB傳輸線250,兩個USB埠連接器210與主機板佈線232達成與南橋晶片206間資料之傳輸。插入於USB埠126或128之USB裝置(未繪示)可經由主機板佈線236達成與南橋晶片206間資料之傳輸」(卷三第259頁、第273頁圖3);「如果使用者需要使用USB3.0埠時,則必須將USB裝置連接至機殼背面……」(卷三第259頁)。
乙證19僅揭露將外部一般USB裝置(如USB隨身碟)插入主機板之USB埠以與晶片組傳輸資料,並未具體揭露「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訊號轉換傳輸機制,且乙證19之介面規格亦非「USB C-Type」。
D.綜上所述,乙證19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主要差異特徵在於:乙證19未揭露如要件編號1C所述之「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轉接與協定轉換架構;乙證19之連接器母頭規格為US
B 3.0(或USB 2.0/1.1),並未特定為「USB C-Type」規格。
⑵乙證20係一種「連接器轉接器 CONNECTOR ADAPTER」之發明
專利公開案,乙證20揭露
A.轉接器之連接架構部分:乙證20說明書揭露「本發明之例示性實施例提供一轉接器,其包括可與一配件之一配件連接器配合的一配件介面連接器及可與一主機器件之一主機連接器配合的一主機介面連接器。該轉接器亦可包括轉換電路以將自該主機器件接收之資料(本文中被稱作『主機資料』)轉換成可由該配件辨識/使用之一格式。該轉換電路亦可將自該配件接收之資料(本文中被稱作『配件資料』)轉換成可由該主機器件辨識/使用之一格式」(卷三第283頁);「轉接器40可具有外殼41,外殼41包括可為插座連接器之配件介面連接器44及可為插塞連接器之主機介面連接器42……主機介面連接器42經組態以與主機器件30上之主機插座連接器34配合……」(卷三第288至289頁、第329頁圖2)。其中乙證20之轉接器40可對應轉接模組,外部硬體配件20可對應外部擴充設備。
B.訊號轉換機制部分:乙證20說明書揭露「轉換電路820可將在配件20與主機器件30之間傳輸之通信信號及電力轉換成配件20及主機器件30中之每一者可處理及藉以操作的信號及電力……通信資料轉換器823能夠將根據由配件20使用之一或多個通信協定傳輸的資料信號轉譯成可由一由主機器件30使用之通信協定使用的資料信號。在一例示性實施例中,配件20可使用UART通信協定及/或USB通信協定,且主機器件30可使用專屬通信協定。在另一實施例中,配件20可使用UART通信協定,且主機器件30可使用USB通信協定」(卷三第295至296頁,第333頁圖8A);「在一些實施例中,在配件UART信號通道1077上傳輸之呈UART協定格式之通信資料中的一些或全部可由控制器1022傳換成呈USB協定格式之通信資料。經轉換通信資料可經由USB資料及控制信號1069發送至USB多工器1023,以用於經由主機USB信號通道1071傳輸至主機器件」(卷三第309至311頁,第336頁圖10)。
C.乙證20雖揭露轉接器可將配件之UART信號轉換成USB協定信號並傳送至主機端,惟乙證20所載之轉接器係針對Apple專有針腳連接器或傳統USB傳輸協定進行轉換,其連接器插頭實體規格及訊號格式均非「USB C-Type」規格,亦完全未揭露將訊號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特徵。
D.依上所述,乙證20與乙證19通篇均未揭露「USB C-Type」連接器規格,亦未揭露將資料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之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7請求項1限定主機板設有「複數USB C-Type連接器
母頭」,且轉接模組須將訊號「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經查,乙證19僅揭露傳統USB3.0/2.0連接器母頭與線路切換,乙證20亦僅揭露專屬介面與傳統USB或UART等協定之轉接,兩份引證案均完全未揭露任何「USB C-Type」連接器規格或「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等關鍵技術特徵。乙證19及20既無任何一者記載或教示USB C-Type之端子構造、電氣規格或訊號轉換格式,亦未提供將傳統介面改採US
B C-Type之技術啟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將乙證19與乙證20結合,亦無從獲得置換為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並將訊號轉換為符合USB C-Type格式傳輸之合理動機,故乙證19(主要引證)與乙證20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⒊乙證19 (主要引證)、乙證20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19、乙證20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比對已如前述。
⑵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
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19、20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之理由已如前述。
⑶乙證19、乙證20與乙證16均屬電腦系統架構、USB介面傳輸及
信號處理之相同技術領域。乙證19揭露主機板配置USB連接器母頭之電腦架構,乙證20則教示透過轉接模組將外部配件訊號轉為USB格式傳送至主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擴充乙證19電腦系統對外部周邊設備之相容性,自有明確動機結合乙證20之轉接技術,在乙證19主機板之USB母頭插接轉接模組以進行訊號轉換與傳輸。又乙證16為USB Type-C之官方標準規格,其插座規格、接腳定義與介面架構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屬業界習知之通常知識。通常知識者因應新一代傳輸介面之普及趨勢與正反盲插等實用需求,自有充分動機依循乙證16之標準規範,將乙證19主機板之USB母頭及乙證20轉接模組之輸出介面常規置換為USB Type-C規格,並轉換為符合USB Type-C介面之格式傳輸。此等置換僅為既有規格之單純代換與通常技術之運用,未產生無法預期之顯著功效。
⑷依上所述,乙證19、乙證20與乙證16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7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19 (主要引證)、乙證20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乙證19 (主要引證)、乙證20與乙證2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19、乙證20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比對已如前述。
⑵乙證21係中華民國新型第M484832號「通用序列匯流排連接器
新型專利說明書,乙證21揭露:
A.USB Type C連接器規格與結構配置:乙證21明確揭露其「尤其係一種USB TYPE C之電連接器」(卷三第343頁),且「主要係屬於一種USB Type C的連接器10,其係包括一絕緣本體1、一第一端子組2、一第二端子組3、一遮蔽殼體4及複數接地片13,該第一端子組2及該第二端子組3係收容於該絕緣本體1,該絕緣本體1係收容裝置於該遮蔽殼體4,各該接地片13係分別固定於該絕緣本體1」(卷三第347頁),並揭示「該遮蔽殼體4係包覆於該絕緣本體1外側並圍繞該舌板12形成一對接空間45,以利於一對接插頭(圖示中未標示)固定裝置於該連接器10」(卷三第348至349頁、第354頁第一圖)。
B.USB Type C介面標準規範與無方向性插入機制:乙證21揭露「為了更加普及USB在不同裝置供電上的應用,並提供攜帶方便及更輕薄的多媒體電子產品,同時減少因USB插入方向或接線方向錯誤而發生無法傳輸之情況,全新的通用序列匯流排Type C便應運而生。USB國際制定標準協會(USB-IF)於日前宣布了這項名為USB Type C介面的標準規範,旨在透過高達100瓦的電力傳輸量,讓各種裝置均能透過單獨一條USB
線纜滿足供電需求,使其縮短裝置充電時間的優點,更能優化行動應用的便利性」(卷三第343至344頁)。
C.符合USB Type C介面格式之資料與訊號傳輸:乙證21揭露「另外,USB Type C介面將支援各種設備的全新超薄設計,從手機、平板電腦、二合一產品、筆記型電腦到桌上型電腦以及其他眾多更具體用途的設備。這項採用業界新標準的薄型介面可以傳輸資料、電力和視訊,將成為人們結合各種設備傳輸所需的唯一介面......」(卷三第344頁),並揭示其「用以降低電子元件於運作時,電子訊號間的相互電磁干擾,強化連接器整體於電子電路訊號傳遞之可靠度」(卷三第345頁),明確揭露各種設備均仰賴USB Type C介面之標準規範進行資料、電力及視訊傳輸,即已揭示資料傳輸係轉換為符合該USB Type C介面規範之格式。
⑶由上述內容可知,乙證21已完全揭露「USB C-Type」連接器
規格,以及將資料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等全部乙證20與乙證19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
⑷乙證19、乙證20與乙證21均屬電腦系統架構、通用序列匯流
排(USB)傳輸介面、主機與外部設備互連及信號處理之相同或密切相關技術領域。乙證19已揭露主機板配置USB連接器母頭並電性連接晶片組之電腦硬體架構,乙證20則教示透過轉接模組將外部配件(擴充設備)之訊號轉換為USB協定格式後傳送至主機端處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擴充乙證19電腦系統對各類外部擴充設備之相容性,自有明確動機結合乙證20之轉接技術,在乙證19主機板之USB母頭插接轉接模組以達成信號之轉接與傳輸。又乙證21已揭示
USB Type-C(USB C-Type)連接器規格與介面定義。通常知識者因應通用序列匯流排技術朝向USB Type-C規格演進之必然趨勢,為滿足薄型化、正反盲插及多功能高速傳輸之實用需求,自有充分動機依循乙證21之教示,將乙證19主機板之USB母頭置換為USB Type-C規格母頭,並使乙證20轉接模組之輸出介面及訊號對應轉換為符合USB Type-C介面之格式。
⑸依上所述,乙證19、乙證20與乙證21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7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19 (主要引證)、乙證20與乙證2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⒌乙證4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7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A.要件編號1A:乙證47說明書揭露「本發明實施例之目的,在於提供一種通訊網路中的改良型資料傳輸方法和裝置,且本發明可透過USB介面或其他介面連接至無線裝置的可攜式電腦中」(卷六第367頁);「通訊系統20包含存取點裝置230和無線裝置210,無線裝置210則透過USB介面270耦接至主機電腦220」(卷六第369頁、第386頁圖2);「主機電腦220則透過USB介面270與無線裝置210連接。主機電腦220包括處理器222以及封包緩衝控制器240……」(卷六第369頁);「本發明實施例可以應用於以下不同的通訊系統:1.一個存取點裝置和一台電腦裝置,此可攜式電腦透過具有USB介面轉接器的802.11a/g無線區域網路卡與存取點裝置進行通訊。2.一個存取點裝置和一台筆記型電腦……」(卷六第373頁);「通用序列匯流排(Universal Serial Bus,USB)介面170與一主機電腦120連接……主機電腦120則包含一處理器122和一封包緩衝控制器140……」(卷六第365頁)。其中乙證47之主機電腦220(或可攜式電腦、筆記型電腦)可對應要件編號1A「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主機電腦內部安裝處理器222與封包緩衝控制器240並承載電路訊號之基板結構即對應要件編號1A「主機板」。故乙證47已揭露系爭專利7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技術特徵。
B.要件編號1B:乙證47說明書揭露「主機電腦220包括處理器222以及封包緩衝控制器240。封包緩衝控制器240更包括了USB介面模式控制器242以及資料速率控制器244,用以透過USB介面270動態調整存取點裝置230和無線裝置210之間的資料速率」(卷六第369至370頁、第386頁圖2);「主機裝置係透過上述通用序列匯流排介面電路與無線裝置連結,更包括:一USB介面模式控制器,用以偵測上述無線裝置之一第一USB模式;以及一資料速率控制器……」(卷六第382至383頁);「在第1b圖中,無線裝置透過USB介面插接上主機電腦(步驟S100)。接著,偵測在無線裝置和主機電腦間USB介面的支援速率(步驟S110)……」(卷六第365頁);「當具有USB 1.1介面之無線裝置110的接頭接上主機電腦120時,主機電腦便可以偵測到此USB介面的支援速率……」(卷六第366頁)。其中乙證47之處理器222搭配封包緩衝控制器240(含USB介面模式控制器242)電性連接於主機板上,可對應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主機電腦上供無線裝置插接之USB介面埠(插座母頭)設置於主機端,並與處理器及控制器電性連接,可對應要件編號1B「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差異在於乙證47未特定為「複數」個,且揭露之介面規格為USB 2.0/1.1,並未特定為「
USB C-Type連接器母頭」。
C.要件編號1C:乙證47說明書揭露「此通訊系統包含一個存取點裝置(access point),及透過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介面電路連接至主機(host)裝置的一無線裝置。此無線裝置具有一資料緩衝器,用以接收來自存取點裝置的資料……」(卷六第363頁);「本發明實施例可以應用於以下不同的通訊系統:1.一個存取點裝置和一台電腦裝置,此可攜式電腦透過具有USB介面轉接器的802.11a/g無線區域網路卡與存取點裝置進行通訊……」(卷六第373頁);「無線裝置210包括天線
211、射頻電路212、處理器213、基頻處理器214、MAC控制器216、用以來處理來自存取點裝置230之傳送資料的封包緩衝器(或稱資料緩衝器)218、以及緩衝器使用率偵測電路……另外,無線裝置210尚包括一介面電路(未圖示),用來處理USB介面270的資料傳輸與控制」(卷六第369頁、第386頁圖2);「因此從存取點裝置130所傳送而由無線裝置110所接收的資料或封包……當具有USB 1.1介面之無線裝置110的接頭接上主機電腦120時……」(卷六第366頁)。其中乙證47中具有USB介面轉接器之無線裝置210(或具有USB介面轉接器之無線區域網路卡)連接至主機電腦之USB介面埠,可對應要件編號1C「一轉接模組,連接該……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存取點裝置230(AP)可對應要件編號1C「外部的一擴充設備」;無線裝置透過天線211及射頻電路212接收來自存取點裝置230傳輸之符合802.11協定之無線資料或封包,可對應要件編號1C「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無線裝置經由基頻處理器214、MAC控制器216及介面電路將無線訊號處理轉換為符合USB介面之格式後,透過USB介面270傳送至主機電腦,可對應要件編號1C「轉換為符合USB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差異在於乙證47之USB介面規格非屬「USB C-Type」,且轉換之訊號格式未特定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
D.依上所述,乙證47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主要差異特徵在於:主機板輸出入端未特定配置「複數」個連接器母頭,且其USB介面規格為USB 2.0/1.1,並未揭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以及轉接模組「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特定規格。
⑵乙證47既完全未記載或教示USB C-Type之規格結構、電氣特
性或訊號轉換格式,且未提供任何將傳統USB介面變更為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之技術指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乙證47之內容中,根本無從獲得動機將乙證47之主機板輸出入端改設為「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亦無法思及將轉接模組之輸出設定為「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是以,系爭專利7請求項1所界定之各項USB C-Type特定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47之揭露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乙證4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⒍乙證47(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7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比對已如前述。
⑵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
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47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之理由已如前述。
⑶乙證47與乙證16均屬電腦系統架構、USB傳輸介面及信號處理
之相同技術領域。乙證47已揭露主機透過USB介面連接具轉接功能之無線裝置,且主機板輸出/入端配置複數個USB母頭本屬業界習知常規設計;而乙證16為USB Type-C官方標準規格,已完整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母頭、CC端子、配置通道晶片及介面判斷等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應新一代傳輸介面朝向USB Type-C演進之必然趨勢,為滿足正反盲插、薄型化及高速傳輸之實用需求,自有充分動機依循乙證16之標準規範,將乙證47主機板之USB母頭常規置換為乙證16之「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並在主機板配置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以進行介面判斷;同時將乙證47無線轉接模組之輸出介面及訊號格式對應變更為「符合USBC-Type介面之格式」傳輸至主機板。此等置換僅屬既有標準規格之單純代換與通常技術運用,未產生無法預期之顯著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47與乙證16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7 (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⒎乙證4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8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A.要件編號1A:乙證48說明書揭露「圖一即為本發明無線周邊14於一電腦系統10中與一主機12搭配運用時之功能方塊示意圖。主機12中設有一中央處理器36、一橋接電路34(像是北橋、南橋電路之晶片組)、一揮發性的記憶體38(像是隨機存取記憶體)、一非揮發性之儲存裝置32(像是硬碟機或是光碟機)、一基本輸出入模組40以及訊號介面電路26A、26C」(卷六第400頁、第418頁圖二);「為了連接各種周邊,主機12上設有至少一泛用連接埠28C(像是一USB 連接埠)以及至少一有線輸入埠30(像是一PS/2連接埠)」(卷六第400頁);「使用者會在開機時進入基本輸出入系統(Basic Input/Output System,BIOS)設定主機的一些基本功能(像是主機板運作的時脈,由哪一個磁碟機載入作業系統等等)」(卷六第398頁)。其中乙證48之電腦系統10(主機12)可對應要件編號1A「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主機12內部承載中央處理器36、橋接電路34、記憶體38等電路組件之基板電路結構即對應要件編號1A「主機板」。故乙證48已揭露系爭專利7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技術特徵。
B.要件編號1B:乙證48說明書揭露「主機12中設有一中央處理器36、一橋接電路34(像是北橋、南橋電路之晶片組)……為了連接各種周邊,主機12上設有至少一泛用連接埠28C(像是一USB連接埠)……訊號介面電路26C即用來由泛用連接埠28C接收符合泛用連接埠訊號格式之電子訊號……透過橋接電路34,中央處理器36、記憶體38、儲存裝置32、訊號介面電路26A、26C就能互相交換數據或訊號」(卷六第400頁、第418頁圖二)。其中乙證48之橋接電路34(北橋、南橋電路之晶片組)電性連接於主機板上,可對應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主機12上供外接設備連接之泛用連接埠28C(USB連接埠母頭)設置於主機板之一側輸出/入端,且經由訊號介面電路26C電性連接橋接電路34以交換數據,可對應要件編號1B「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差異在於乙證48之連接埠未特定為「複數」個,且揭露之介面規格為一般USB規格,並未特定為「USB C-Type連接器母頭」。
C.要件編號1C:乙證48說明書揭露「一般來說,像是藍芽無線鍵盤這類的無線輸入介面裝置,都是搭配一個無線連接裝置,像是藍芽之USB連接器(USB Dongle,USB即泛用串列匯流排,Universal Serial Bus),以形成一完整的無線輸入裝置。在使用時,藍芽USB連接器可連接於電腦系統主機的USB連接埠;使用者在藍芽無線鍵盤上按鍵觸控的動作會被藍芽無線鍵盤本身感測為觸控訊號,再轉換為符合藍芽無線通訊協定的藍芽觸控訊號(像是將訊號封裝為藍芽格式之封包),並以無線電的方式傳輸至藍芽USB連接器。藍芽USB連接器接收到藍芽無線鍵盤傳來的藍芽觸控訊號後,會以韌體或硬體之基本控制模組將其轉換為符合USB訊號格式之USB指令訊號,將此指令訊號透過藍芽USB連接器上的USB連接埠、主機上的USB連接埠而傳輸至主機」(卷六第396至397頁);「連接裝置16B中則設有另一無線電模組18B,以及一控制模組56
B、一訊號介面電路26B……連接裝置18B也可設置有一泛用連接埠28B,與主機12上的泛用連接埠28C相對應……」(卷六第401頁、第418頁圖二);「在作業系統So之環境下進行一般輸入時,使用者可將本發明連接裝置18B電連於泛用連接埠28C。當使用者於輸入介面20上進行輸入時,使用者的按鍵(或觸控)動作會被感測為觸控訊號41……無線電模組18A會將基頻觸控訊號42A調變為無線電之觸控訊號42R發送出去。連接裝置16B上的無線電模組18B在接收到無線觸控訊號42R後,會將其接收為電子的基頻觸控訊號42B……僅會執行基本控制模組24A的功能,以依照泛用連接埠28B之訊號規格而將觸控訊號42B 轉換為能在泛用連接埠間傳輸的指示訊號46A。而指示訊號46A就能經由訊號介面電路26B、泛用連接埠28B、28C而傳輸至主機12」(卷六第401至402頁,第418頁圖二)。其中乙證48之連接裝置16B(USB連接器/Dongle)連接於主機之泛用連接埠28C,可對應要件編號1C「一轉接模組,連接該……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外部之介面裝置16A(如無線鍵盤)可對應要件編號1C「外部的一擴充設備」;介面裝置16A傳送之無線觸控訊號42R(包含觸控訊號41)可對應要件編號1C「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連接裝置16B接收該訊號後,利用基本控制模組24A將其轉換為符合泛用連接埠(USB)訊號格式之指示訊號46A,並透過泛用連接埠28B、28C傳輸至主機12,可對應要件編號1C「轉換為符合USB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差異在於乙證48之USB介面非屬「USB C-Type」,且其轉換格式非特定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
⑵乙證48既完全未記載或教示USB C-Type之規格結構、電氣特
性或訊號轉換格式,且未提供任何將傳統USB介面變更為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之技術指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乙證48之內容中,根本無從獲得動機將乙證48之主機板輸出入端改設為「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亦無法思及將轉接模組之輸出設定為「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是以,系爭專利7請求項1所界定之各項USB C-Type特定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48之揭露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乙證4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⒏乙證48 (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8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比對已如前述。
⑵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
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48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之理由已如前述。
⑶乙證48與乙證16均屬電腦系統架構、USB傳輸介面及信號處理
之相同技術領域。乙證48已揭露主機透過USB介面連接具轉接功能之無線裝置,且主機板輸出/入端配置複數個USB母頭本屬業界習知常規設計;而乙證16為USB Type-C官方標準規格,已完整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母頭、CC端子、配置通道晶片及介面判斷等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應新一代傳輸介面朝向USB Type-C演進之必然趨勢,為滿足正反盲插、薄型化及高速傳輸之實用需求,自有充分動機依循乙證16之標準規範,將乙證48主機板之USB母頭常規置換為乙證16之「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並在主機板配置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以進行介面判斷;同時將乙證48無線轉接模組之輸出介面及訊號格式對應變更為「符合USBC-Type介面之格式」傳輸至主機板。此等置換僅屬既有標準規格之單純代換與通常技術運用,未產生無法預期之顯著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48與乙證16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8 (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⒐乙證4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9未特定電腦端配置「複數」個連接器母頭,且揭露之U
SB接頭為傳統USB規格,並非「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且乙證49之USB介面規格非屬「USB C-Type」,且其傳輸之訊號格式未特定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
⑵乙證49既完全未記載或教示USB C-Type之規格結構、電氣特
性或訊號轉換格式,且未提供任何將傳統USB介面變更為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之技術指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乙證49之內容中,根本無從獲得動機將乙證49之主機板輸出入端改設為「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亦無法思及將轉接模組之輸出設定為「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是以,系爭專利7請求項1所界定之各項USB C-Type特定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49之揭露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乙證4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⒑乙證49 (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9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比對已如前述。
⑵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
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49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之理由已如前述。
⑶乙證49與乙證16均屬電腦系統架構、USB傳輸介面及信號處理
之相同技術領域。乙證49已揭露主機透過USB介面連接具轉接功能之無線裝置,且主機板輸出/入端配置複數個USB母頭本屬業界習知常規設計;而乙證16為USB Type-C官方標準規格,已完整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母頭、CC端子、配置通道晶片及介面判斷等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應新一代傳輸介面朝向USB Type-C演進之必然趨勢,為滿足正反盲插、薄型化及高速傳輸之實用需求,自有充分動機依循乙證16之標準規範,將乙證49主機板之USB母頭常規置換為乙證16之「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並在主機板配置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以進行介面判斷;同時將乙證49無線轉接模組之輸出介面及訊號格式對應變更為「符合USBC-Type介面之格式」傳輸至主機板。此等置換僅屬既有標準規格之單純代換與通常技術運用,未產生無法預期之顯著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49與乙證16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9 (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⒒乙證50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50未特定電腦端配置「複數」個連接器母頭,且揭露之U
SB接頭為傳統USB規格,並非「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且乙證50之USB介面規格非屬「USB C-Type」,且其傳輸之訊號格式未特定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
⑵乙證50既完全未記載或教示USB C-Type之規格結構、電氣特
性或訊號轉換格式,且未提供任何將傳統USB介面變更為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之技術指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乙證50之內容中,根本無從獲得動機將乙證50之主機板輸出入端改設為「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亦無法思及將轉接模組之輸出設定為「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是以,系爭專利7請求項1所界定之各項USB C-Type特定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50之揭露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乙證50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⒓乙證50 (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50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比對已如前述。
⑵乙證16已完全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所需之「USB Type-
C連接器」、「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以及「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並傳輸二配置通道端子之回饋訊號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等全部乙證50與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之理由已如前述。
⑶乙證50與乙證16均屬電腦系統架構、USB傳輸介面及信號處理
之相同技術領域。乙證50已揭露主機透過USB介面連接具轉接功能之無線裝置,且主機板輸出/入端配置複數個USB母頭本屬業界習知常規設計;而乙證16為USB Type-C官方標準規格,已完整揭露USB Type-C連接器母頭、CC端子、配置通道晶片及介面判斷等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應新一代傳輸介面朝向USB Type-C演進之必然趨勢,為滿足正反盲插、薄型化及高速傳輸之實用需求,自有充分動機依循乙證16之標準規範,將乙證50主機板之USB母頭常規置換為乙證16之「USB C-Type連接器母頭」,並在主機板配置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晶片組以進行介面判斷;同時將乙證50無線轉接模組之輸出介面及訊號格式對應變更為「符合USBC-Type介面之格式」傳輸至主機板。此等置換僅屬既有標準規格之單純代換與通常技術運用,未產生無法預期之顯著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50與乙證16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7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50 (主要引證)與乙證1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7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㈢依上所述,系爭專利6請求項1、系爭專利7請求項1均有撤銷
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特通公司不得對反訴原告主張權利。
二、特通公司對於反訴原告發律師函所為,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警告函處理原則)規定,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
㈠⒈警告函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
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㈢律師函。……」。⒉警告函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事業踐行下列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㈢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如為新型專利,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⒊警告函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3款規定:「事業踐行下列全部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㈠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㈢如為新型專利,為上述通知或發函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⒋警告函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事業未踐行第3點或第4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⒌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㈡特通公司就四專利對反訴原告發律師函:⒈就三新型專利所發
之律師函(反甲證16至反甲證18,卷九第377至388頁),並未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特通公司所為已違反警告函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雖特通公司辯稱已檢附侵權分析報告,然參酌專利法第116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規定,自不得以侵權分析報告取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特通公司之專利侵權分析報告所分析之產品,尚難證明與我國境內所販售系爭產品完全相同,特通公司據以主張反訴原告販售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已屬可議,業如本訴判決第3至4頁所示(卷十一第391至392頁),特通公司所辯不足採。⒉反訴原告為美國蘋果公司的臺灣經銷商,特通公司就三新型專利所發前揭3份律師函,以及就系爭專利6所發律師函(反甲證12,卷五第33至50頁)均未陳明已事先或同時通知美國蘋果公司排除侵害,逕對經銷商之反訴原告發函,所為違反警告函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⒊特通公司自承未檢附新型技術報告(卷四第510頁),然就三新型專利所發律師函均記載「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系爭專利之新型技術報告」,且特通公司就四專利逕對經銷商之反訴原告發律師函並提起本訴,所為顯有欺罔及顯失公平情形,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參酌警告函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特通公司所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
三、反訴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得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如附表一所示:
㈠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
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特通公司所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反訴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應屬有據。
㈡反訴原告第一項聲明「特通科技公司不得基於四專利妨礙、
干擾或阻止蘋果亞洲公司從事任何商業活動」,係以四專利業經智慧局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反甲證23、反甲證25、反甲證14、反甲證32,卷十二第11至42頁、第67至102頁,卷七第295至334頁,卷十三第17至53頁)為據,然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反訴原告並未提出專利舉發案行政救濟程序已確定之佐證,特通公司亦稱舉發成立部分尚未確定,仍會爭訟(卷十二第139頁),而三新型專利之專利權期間雖已屆滿,仍有防免特通公司主張專利有效期間之專利權必要,本院認以本訴及前揭認定之四專利各請求項1部分,作為反訴排除、防止侵害之範圍,方屬妥適。又反訴原告聲明內容有特通公司所述欠缺特定性之疑慮,本院認應明確化為「特通公司不得基於四專利各請求項1,自行或委由他人,向反訴原告、反訴原告之經銷商或代理商、現有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寄發警告函或散布侵害專利權之言論與訊息」,反訴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尚非明確可採,予以駁回。
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60萬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
一、反訴原告得請求特通公司賠償損害:㈠⒈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⒉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第1項)……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㈡特通公司曾以四專利對訴外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專
利侵權訴訟,經另案民事判決認定:⒈系爭專利4請求項1相較於本件乙證15與乙證16之組合不具進步性;⒉系爭專利6請求項1相較於本件乙證16與乙證18之組合不具進步性;⒊系爭專利7請求項1相較於本件乙證19、乙證20與乙證21之組合不具進步性;⒋系爭專利9請求項1相較於乙證16不具新穎性。
另案經特通公司提起上訴後,本院二審以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甲證1、甲證2及乙證25裁判在卷可稽(卷四第15至193頁、第447至449頁)。而反訴原告在特通公司寄發律師函後即告知另案第一審判決結果,特通公司亦有回應(甲證4,卷四第199頁),是以特通公司於發律師函前明知四專利各請求項1有應撤銷原因,卻以民事判決無對世效力為由,逕對系爭產品經銷商即反訴原告發警告函並提起本訴,且就三新型專利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本訴進行中,明知反訴原告所提前述證據與另案相同,亦未提出足以動搖四專利各請求項1無效結論之主張,竟再以本訴之系爭專利4、系爭專利9持續對包括反訴原告在內逾30家競爭同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反甲證24,卷十二第43至66頁),反訴原告就四專利提起舉發,當係制止特通公司不當行使專利權所必需,所提舉發案均經智慧局審認成立而撤銷專利,而四專利從未經法院或行政機關認定為有效乙情,亦據反訴原告製表陳明(卷十三第81頁)。
綜觀上情,特通公司在明知四專利有效性顯有重大瑕疵情況下,仍違反前述警告函處理原則及專利法第116條規定,貿然對反訴原告發律師函要求專利授權,並逕對經銷商而非製造商之反訴原告提起本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難謂屬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之正當行使權利行為,特通公司所為核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反訴原告,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以及公平交易法第30條之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致侵害於反訴原告,反訴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特通公司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㈢反訴原告雖另主張依專利法第117條本文「新型專利權人之專
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反訴原告並未提出舉發案行政救濟程序已確定之佐證,特通公司亦稱舉發成立部分尚未確定,仍會爭訟等語,已如前述,尚難認四專利已遭撤銷確定,尚難逕予採為本件損害賠償之依據。
二、請求賠償金額之酌定:反訴原告主張計算至115年3月31日為回復特通公司之警告函及特通公司所提起本訴關於四專利部分進行防禦答辯,包括就四專利向智慧局提起舉發所支出之律師費用,總計約為963萬元,已遠超過反訴原告請求之300萬元損害賠償等情,提出反甲證13-1、反甲證14-1、反甲證15-1、反甲證27-1、反甲證28-1、計算至114年1月31日之附表、114年12月31日至115年3月31日之計算說明為證(卷十二第195至373頁、卷九第373至374頁、卷十二第9頁)。此為特通公司否認並辯稱:律師酬金業經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5條定位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並設有支給標準與上限,此係立法者有意劃定律師費轉嫁之範圍與上限,倘容許繞過訴訟費用制度,將全額律師費改以侵權損害另行請求,則前揭規定核定上限形同虛設,反訴原告就超過核定上限部分請求於法無據,且反訴原告所提證據之工作內容幾遭全部遮隱,特通公司無從核對是否與反訴主張相關等語。經查: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5條規定:「第10條第1項本文及第11
條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觀其立法理由略為:律師之酬金均應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定其負擔,並應限定其最高額,以維公允。是就反訴原告本訴第一審律師費用支出部分,應於本訴判決確定後,循聲請核定律師酬金程序處理,縱反訴原告陳明不主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法定支給標準之上限部分(卷十三第61頁),亦不得在反訴中以實體侵權損害為由另為請求,特通公司此部分所辯可採,反訴原告就本訴第一審律師費用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㈡反訴原告為經銷商而非製造商,收受未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之警告函,為釐清經銷產品有無侵權,所支出法律評估與回函防禦之律師費用,發生在本訴繫屬前;委請專業律師向智慧局提起舉發之相關費用支出亦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訴訟或程序費用,自不受前述民事訴訟費用法定上限之拘束。而反訴原告身為經銷商,面對違反警告函處理原則及專利法規定之律師函,委任專業律師調查專利狀態、研擬回函以防營業秩序遭受波及;並為徹底解決特通公司一再以有效性顯有重大瑕疵之專利提出專利訴訟而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所為支出均屬反訴原告為防止損害發生及擴大之必要合理防禦費用,與特通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之不法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應由特通公司賠償。反訴原告主張委請律師研閱並處理回復特通公司警告函事宜所支付之總費用約12萬元,向智慧局提起舉發費用約480萬元(卷九第359頁),提出反甲證13-1、反甲證15-1為證,可認確因特通公司所為支出相關費用而受有損害,然觀諸證據資料所示金額涉及特通公司本訴主張之其他專利,難以明確釐清證明損害數額,本院自得依反訴原告主張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損害賠償金額(卷九第359至360頁),本件審酌特通公司寄發律師函後雙方處理情形,四專利之技術內容、舉發審定書所示引證內容,以及特通公司未正當行使專利權之前述情節等一切情況,認此部分金額以60萬元為妥適,逾此部分金額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三、反訴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第8條第3項本文規定,請求張乃千、張黃美子連帶賠償損害,為有理由:
㈠公司法第8條第3項本文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
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㈡張乃千為特通公司實質負責人乙情,業經反訴原告提出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為證(反甲證26,卷十二第103至127頁),特通公司僅空言案情不同,尚難憑採。而就專利發警告函與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屬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張乃千基於實質負責人地位主導決策,執行業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等規定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本文、第23條第2項規定,應就前述賠償金額與特通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張黃美子為特通公司寄發警告函及反訴原告提起舉發時之登
記法定代理人,即為公司負責人,竟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查核四專利之權利瑕疵,逕由特通公司對外發律師函並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等非正當行使專利權行為,自應就任內所致之前述賠償金額與特通公司及張乃千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反訴被告應賠償之前揭金額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兩造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金額,自張乃千收受起訴狀繕本(卷十三第58頁)翌日即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戊、綜上所述,反訴原告請求特通公司排除、防止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以及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損害賠償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於反訴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至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庚、據上論結,本件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I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Ⅴ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