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黃柏維律師複 代理 人 廖瑋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專利師被 告 黃彥華
林泰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被 告 朱莉莉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被 告 VitaSpring Biomedical Co., Ltd.法定代理人 吳孟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蕭采如律師鍾永盛律師鍾佩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