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原 告 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德
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Dr. Jan-Wilhelm Bolt、Lukas Riedel原 告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李瑞涵律師陳佳菁律師張雅雯專利師被 告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豫宛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