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原 告 林柏青
陳憶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被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陸學森(Horace Luke)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4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