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植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俊宏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王薏瑄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林俐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