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植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蔡嘉政律師複 代理 人 郭芝妤律師被 上訴 人 洪宗熙
王茂勇曾俊雄上 一 人輔 佐 人 曾騰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七項應更正為「七、第一審、第二審(均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洪宗熙負擔二分之一、王茂勇負擔四分之一、曾俊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七項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