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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聲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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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秀培律師陳初梅律師謝祥遇蕭詠翰兼複代理人 蔡昀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限制閱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ONG KIAN KOK為相對人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LLC)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並於同年9月12日送達裁定正本予兩造代理人,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0日提起抗告,惟相對人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LLC)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8月15日變更為ONG KIAN KOK,並於同年10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