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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著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信濃川有限公司(原名:東和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佳純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佩絹律師何婉菁律師被上訴人 毅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沈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