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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著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擎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訴訟代理人 李振戎律師複 代理 人 丁巧欣律師

蔡尚謙律師被 上訴 人 海神波塞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廷被 上訴 人 林弘全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林羿萱律師追 加被 告 Poseidon Network Co.,Ltd法定代理人 林弘全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屏如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