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擎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訴訟代理人 李振戎律師複 代理 人 丁巧欣律師
蔡尚謙律師被 上訴 人 海神波塞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廷被 上訴 人 林弘全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林羿萱律師追 加被 告 Poseidon Network Co.,Ltd法定代理人 林弘全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