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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民著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原 告 凌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軒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被 告 資茵醫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幸枝被 告 黃錫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