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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司民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民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創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惠雯聲 請 人 吳豐卿相 對 人 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晨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民全字第1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