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商暫字第8號聲 請 人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君怡公司)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曾心潔
共 同代 理 人 林志洋律師相 對 人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華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陣蒼
曾芷陵崔家興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複 代理 人 許原浩律師
何謹言律師相 對 人 李文杰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緊急處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君怡公司原列法定代理人鄭翔仁,嗣鄭翔仁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4年度全字第89號裁定(下稱第89號裁定)禁止代表君怡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而君怡公司股東兼董事僅有鄭翔仁及第三人郭明昌二人,另名董事郭明昌亦經臺北地院113年度全字第726號裁定(下稱第726號裁定)禁止代表君怡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又別無其他可代表公司之董事,且股東無法互推一人代表公司,致無人得代君怡公司為訴訟行為,認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商聲字第6號裁定【見本院114年度商暫字第8號卷(下稱商暫卷)三第475至477頁】選任聲請人曾心潔為君怡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曾心潔於114年3月21日聲明承受訴訟(見商暫卷三第471至473頁)。
二、聲請意旨略以:君怡公司為新華公司之法人董事長,並與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國公司)均為新華公司第13屆董事,君怡公司原指派相對人李文杰代表行使新華公司董事長職務,嗣於114年1月8日改派鄭翔仁為法人代表人行使董事長職務,然李文杰仍以新華公司董事長自居,分別於114年1月27日、同年2月27日召集董事會(下合稱系爭董事會),且未通知代表新國公司行使董事職務之代表人曾心潔,召集程序有上開瑕疵,如附表一、二所示決議全部內容均屬無效,且無效決議通過召集之114年4月18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亦屬無效,造成新華公司經營權混亂不明,阻礙公司營運與推行,因有時效之急迫性,爰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本院114年度商暫字第7號裁定之)前,請求先為:1.禁止相對人李文杰代表君怡公司行使新華公司第13屆董事之董事長職務。2.君怡公司指派之法人代表人鄭翔仁得行使新華公司第13屆董事之董事長職務,並禁止相對人妨礙君怡公司指派之法人代表人鄭翔仁行使新華公司第13屆董事之董事長職務。3.禁止新華公司執行如附表一、二所示決議全部內容之緊急處置。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法院為前條第1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2項、第5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蓋因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其必要性如何,恐一時不易為正確之判斷,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審理須費時日,為恐緩不濟急,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前開規定明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而所謂「認有必要」之意,應係指法院認為於聲請人所提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作出裁定前,若不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將導致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發生或擴大而言。是自限於聲請人已釋明於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其有發生危害之急迫危險,法院始得裁定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華公司111年股東會議事錄、公開資訊觀測站111年3月29日訊息(君怡公司代表人李文杰)及113年11月1日訊息(新國公司改派代表人曾心潔)、系爭董事會及召開股東常會公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君怡公司章程、新華公司114年1月9日函文、君怡公司114年1月8日及同年月15日存證信函為 證(見商暫卷一第39至45、225至231、49、51至54、103至106、47、113至135頁)。惟鄭翔仁於前揭臺北地院第89號裁定生效後,已不得代表君怡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自亦不得代表君怡公司行使新華公司董事長職務。是聲請人上開請求第2項部分顯已違反臺北地院第89號裁定意旨,自難准許。又新華公司雖定於114年4月18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且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4至8所示議案攸關召集股東常會及改選董事,然本院已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以114年度商暫字第7號裁定禁止相對人李文杰代表君怡公司行使新華公司第13屆董事之董事長職務;及禁止新華公司執行如附表一、二所示決議全部內容,無先為緊急處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本院核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准為上開請求之緊急處置,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附表一:114年1月21日董事會決議編號 議案案由 決議 1 討論事項第一案: 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選舉案。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2 討論事項第二案: 擬公告受理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三席)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 同上 3 討論事項第三案: 提請股東會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同上 4 討論事項第四案: 擬召開本公司一一四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同上 5 討論事項第五案: 股東會發放紀念品案。 同上 6 討論事項第六案: 擬增修本公司銷售及收款循環內部控制制度。 同上附表二:114年2月27日董事會決議編號 議案案由 決議 1 討論事項第一案: 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2 討論事項第二案: 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同上 3 討論事項第三案: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同上 4 討論事項第四案: 擬召開本公司一一四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新增議案)。 同上 5 討論事項第五案: 董事會提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案。 同上 6 討論事項第六案: 審核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案。 同上 7 討論事項第七案: 提請股東會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同上 8 討論事項第八案: 本公司擬不再審查逾越受理提案期限之股東提案。 同上 9 討論事項第九案: 本公司一一三年「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同上 10 討論事項第十案: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評估及委任案。 同上 11 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子公司玉豐物業管理顧問(股)公司發行新股案。 同上 12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擬修訂本公司採購管理辦法。 同上 13 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訂定本公司有關基層員工之範圍。 同上 14 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本公司公司治理主管張紜瑄薪資追認案。 同上 15 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本公司經理人業務部協理李建祥薪資追認案。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