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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營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蔡錫津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洪偉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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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德維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張英世

陳錦佩被 上訴 人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元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志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