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原 告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國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複 代理 人 龍美瑜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被 告 石橋有約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良被 告 田光鈞

胡雅苹丘霈淳(原名丘珮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