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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秘聲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34號聲 請 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代 理 人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相 對 人 鄭育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鄭育忻律師就如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113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其附隨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案訴訟原告即上訴人於訴訟中所

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第33號、第43號、第52號、第53號裁定、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4號、第6號、第8號、第13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第24號裁定、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8號、第14號、第15號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65號裁定、本院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7號、第18號裁定、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1號、第12號對本案訴訟對造及其等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等核發秘密保持令在案。因本案訴訟對造之訴訟代理人鐘芝宣律師之複代理人即相對人鄭育忻律師未受上開裁定效力所及,為保護聲請人營業秘密之系爭資料,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系爭資料,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第33號、第43號、第52號、第53號裁定、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4號、第6號、第8號、第13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第24號裁定、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8號、第14號、第15號、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7、18號裁定、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1號、第22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

而相對人鄭育忻律師為鐘芝宣律師之複代理人,有複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案訴訟更審卷三第367頁),是相對人有接觸或閱覽該營業秘密之必要,且迄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其內容,則該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害聲請人基於系爭資料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4項、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蔓附表編號 本院裁定案號 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證據 1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 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原證2、原證24、原證25、原證26、原證30、原證36、原證36-1至36-3、原證37至39、原證54、原證54-1、原證54-2、原證55至55-2、原證56、原證56-1、原證57、原證60至60-2、原證61、原證62、原證64至64-3、原證65至67、原證79、原證79-1、原證80至81、原證82、原證82-1、原證83、原證88、原證88-1、原證89、原證91、原證93、原證111、原證123、原證124、原證133至133-2、原證134、原證134-1、原證135、原證142、原證142-1、原證143、原證143-1、原證144至144-2、原證145至145-2、原證146至146-2、原證147、原證148、原證149、原證6、原證7、原證9、原證10、原證17、原證21至23、原證34、原證35、原證40至44、原證45至51、原證53、原證58、原證59、原證63、原證68至73、原證75至78、原證84至87、原證90、原證92、原證94至99、原證100、原證101至108、原證110、原證112至117、原證122、原證150、原證150-1、原證150-2、原證151至151-2、原證152、附表3、附表4。 2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3號 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陳報(二)暨聲請狀」所附之附表5、原證159至161,以及「民事準備書(二)狀」所附之原證166。 3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3號 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四)狀」所附之附表6、原證168至169、原證175至177、原證182至189。 4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52號 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五)狀」所附之原證190至193。 5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53號 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六)狀」所附之原證198至201。 6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8號 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上訴理由(一)狀」所附之上證2至5。 7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3號 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二)狀」所附之上證22至22-2及「民事準備書(三) 狀」所附之上證34、上證36至37。 8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 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四)狀」所附之上證40-8、40-9。 9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6、17號 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五)狀」所附之上證51、64、65、66、69、69-1、70及「民事準備書(六) 狀」所附之上證71至94。 10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4號 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七)狀」所附之上證95、96及「民事準備書(八)狀」所附之上證97、98。 11 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 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所提出「民事準備書(十四)狀」所附之上證105至209及附表四。 12 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8號 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13日「民事上訴理由(二)狀」所附之更上證4至5、113年9月13日「民事準備書(一)狀」所附之附件1至5、更上證6至45,及113年9月25日「民事準備書(二)暨聲請狀」所附之附件6至26、更上證46至98等證據資料 13 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1號 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以「民事準備書(五)狀」所提出更上證109至154號之資料 14 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2號 聲請人於114年7月10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六)狀所附更上證156號與更上證157號證物;聲請人於114年7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所附更上證158號證物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