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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秘聲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7號聲 請 人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代 理 人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蔡孟彤律師相 對 人 劉偉立律師

侯羽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第一審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其附隨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甲證37:Benesch FriedlanderCoplan & Aronoff LLP於西元2024年12月4日報導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之電子郵件資料及甲證38:Benesch FriedlanderCoplan & Aronoff LLP於西元2025年3月27日報導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之電子郵件及附件(以下合稱系爭郵件), 為其與第三人及其律師聯繫之重要訴訟資訊,非競爭同業所得知悉,亦為聲請人業務上應予保密之事項,且已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使他人無法輕易探知其內容,確屬聲請人應予保護之業務秘密。本案訴訟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士公司)與聲請人有競業關係,二者皆為市場上MOSFET產品之供應商。系爭郵件若經開示或供本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當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商業活動之虞,實有必要限制其開示或使用,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劉偉立律師、侯羽欣律師等二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相對人早已將聲請人114年4月11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三)狀」連同證物(包含系爭郵件),提供本案訴訟當事人力士公司內部相關人員、非本案委任之其他法律顧問、美國訴訟委任之訴訟律師閱覽,且聲請人亦未請求渠等負保密義務,因此系爭郵件內容已不具秘密性,非屬營業秘密,不得據此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四、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為本案訴訟力士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系爭郵件屬聲請人所有之業務秘密,為確保其所有業務秘密之安全及秘密性,以免因本案訴訟上之閱覽及開示,以致遭相對人洩漏而嚴重影響聲請人在MOSFET產品市場上之競爭力及其事業活動,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云云。惟查,聲請人於114年4月11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三)狀」將系爭郵件以書狀附件方式(即甲證37及甲證38)提供予相對人,而系爭郵件為美國律師事務所Benesch Friedlander Coplan & Aronoff LLP與多方對於力士公司與華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之案件討論內容,聲請人就系爭郵件內容未為任何遮蔽即逕送相對人,難認聲請人就系爭郵件有何保持秘密性之考量,聲請人亦未具體說明系爭郵件之相關背景、當事人間關係、美國律師與委託人間關係、費用等細節,難認具經濟價值,且未採取任何保密措施,自難認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相對人等在本件聲請前,確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知悉及持有系爭郵件之證據資料,且考量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依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者,因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在於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以及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之本旨無涉,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4項、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