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秘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Bristol-Myers Squibb Holdings Ireland Unlimi
ted Company(愛爾蘭商必治妥施貴寶控股愛爾蘭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Eugen Waser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張雅雯專利師黃宇澤專利師羅秀培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張秉貹律師相 對 人 蘇佑倫律師
林勤皓律師陳宣宏律師詹抒靜律師童啟哲專利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蘇佑倫律師、林勤皓律師、陳宣宏律師、詹抒靜律師、童啟哲專利師。
二、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除「相對人是否已閱覽」欄位記載已閱覽或毋庸閱覽部分)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目前由本院審理中。因聲請人於本案所有如附表(除「相對人是否已閱覽」欄位記載已閱覽或毋庸閱覽部分)所示之內容為其營業秘密,非一般人可得知悉,且具有實際經濟價值,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本案被告與聲請人或其被授權人為市場上之直接競爭者,如附表所示之資訊為被告所知悉,將嚴重危及聲請人市場競爭力,故有對相對人蘇佑倫律師、林勤皓律師、陳宣宏律師、詹抒靜律師、童啟哲專利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前開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當事人辯論權之保障。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除「相對人是否已閱覽」欄位記載已閱覽或毋庸閱覽部分)所示之證據資料,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內容,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事業活動之虞,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佑倫律師、林勤皓律師、陳宣宏律師、詹抒靜律師、童啟哲專利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巧瑄附表編號 (限閱卷)頁數 文件名稱 相對人是否已閱覽 1 第7至8頁 105年5月4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專三(四)01027字第10520546880號函(稿) 是(共1頁) 2 第13至15頁 105年3月28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520368950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核准審定書(稿) 是(共3頁) 3 第17至21頁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審查意見表 否 4 第23至24頁 105年3月14日理律法律事務所(1 05)理專(化學)2616字第008542號函 是(共2頁) 5 第25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達證書 否 6 第31至33頁 104年12月10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1678840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稿) 是(共3頁) 7 第35至42頁、第49至56頁 104年11月20日理律法律事務所(104)理專(化學)2616字第039715號函 相對人僅取得第1頁 8 第43至44頁、第57至58頁 102年3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藥字第1021402093號書函 相對人取得之函文共2頁(若43-44頁及57-58頁的文件並非重複文件,則相對人未取得完整之文件) 9 第45、59頁 102年5月15日BMS藥登字第20130 68號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取得之文件共1頁 (若45頁及59頁的文件並非重複文件,則相對人未取得完整之文件) 10 第47第48頁、 第61至62頁 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 毋庸閱覽 (相對人取得的文件共2頁,若47-48頁及61-62頁的文件並非重複文件,則相對人未取得完整之文件) 11 第63頁 104年11月16日(104)理專程2681 字第038996號申請書 是(共1頁) 12 第65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達證書 否 13 第69至70頁 104年9月8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 1212950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稿) 是(共2頁) 14 第71、73頁 104年8月19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藥字第1049905464號函及其附件2衛部藥輸字第026133號藥品許可證之藥品登 記申請案件審查流程 否 15 第75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文封 否 16 第77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達證書 否 17 第81至83頁 104年8月1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 1067400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稿) 是(共2頁) 18 第85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達證書 否 19 第89至90頁 104年8月1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 1067350號函(稿) 是(共1頁) 20 第91至93頁、第95至97頁 104年6月30日理律法律事務所(1 04)理專(化學)2616字第021843號函 相對人取得之文件共3頁(若91-93頁及95-97頁的文件並非重複文件,則相對人未取得完整之文件) 21 第99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達證書 否 22 第103至104頁 104年3月27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 0399830號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稿) 是(共2頁) 23 第105頁 104年3月6日理律法律事務所(10 4)理專(化學)2616字第007166號函 是(共1頁) 24 第109至110頁 103年2月18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智專一(二)15165字第1034 0300810號函(稿) 是(共1頁) 25 第111至113頁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 是(共3頁) 26 第119至120頁 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 否 27 第121至122頁 96年5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藥字第0960318245號書函 否 28 第123至124 頁 102年2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授食 字第1015027438號書函 否 29 第125至126頁 102年10月15日衛生福利部授食 字第1021452814號書函 否 30 第127至128頁 外盒、仿單、標籤粘貼表 否 31 第129、131頁 醫藥品國內臨床試驗清單 否 32 第133頁 第091120573號專利申請案(第I320039號專利)許可事項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連性 否 上開限閱卷係指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民事案件之限閱卷,兩造同意以上開限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為本件秘密保持密令之範圍(本院卷二第5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