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上再更一字第1號再 審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楊文政再 審被 告 開鉅電腦輔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鈴再 審被 告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江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改定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