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合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郁品蓁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被 上訴 人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複 代理 人 張芸慈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