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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公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合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郁品蓁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被 上訴 人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複 代理 人 張芸慈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