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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商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原 告 蔡莉屏

洪唯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吳煜德律師被 告 馥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家豪被 告 劉軒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重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定宜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