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揚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游舒涵律師上二人之輔 佐 人 黃以政被上訴人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政被上訴人 賴麗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趙嘉文專利師吳俊億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上訴人並為訴之擴張及減縮,本院於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擴張之訴駁回。
二、第二審(含擴張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依修正施行後之第75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下稱智審法)。
二、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嗣於本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下稱前審)審理時擴張為1,400萬元本息(民專上卷三第318頁),經前審准予擴張(見前審判決第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原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廢棄。」第2項請求之專利權原為第M482492號新型專利、第M531893號新型專利,嗣更正第1項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列第二至四項聲明部分廢棄。」並就第2項請求減縮為第M531893號新型專利(更一審卷一第145至146頁、更一審卷二第118頁),經被上訴人同意(更一審卷二第11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予准許。
三、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金源,嗣變更為劉子揚,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更一審卷二第229至235頁);被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賴麗琴,嗣變更為周明政,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更一審卷一第247至255頁),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證據編號及所在卷冊頁碼,見更一審卷二第499至509頁之證據編號對照表。
貳、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為我國專利證號第M482492號、第M531893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2,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4、8內容各如前審判決附表1、2所示。
二、被上訴人公司於我國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而出口乃至北美地區,經加拿大標準協會審核認證CSA編號第255938號(下稱CSA938)之刀軸產品(下稱系爭刀軸),分別由訴外人「美商Wahuda LLC.」、「加拿大商K.M.S. Tools & Equipment Ltd.」依序使用於其各自販售之「50160CC-WHD/50180CC-WHD/50110CC-WHD型號手壓刨機、50100PC-WHD/50200PC-MD型號刨床」、「MI-81160/MI-81190型號手壓刨機」(下合稱WHD&MI刨木機)。
三、系爭刀軸存在供個別雙刃、四刃刀片頂抵之垂直面、傾斜面結構,及其刀座、傳動桿、刀片之設置與結合等技術特徵,分別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4、8文義範圍,構成專利侵權。
四、被上訴人公司從事與上訴人相同或相似之業務,疏於查證,致其所製造、販賣之系爭刀軸侵害伊之專利,且被上訴人公司已於109年11月30日收受上訴人所寄發之侵權律師函,卻仍持續實施系爭專利,顯有故意。被上訴人賴麗琴為被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與被上訴人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公司排除、防止侵害、回收銷毀(如上訴聲明第2、3項所示),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損害賠償1,400萬元本息(如上訴聲明第4項所示)。(更一審卷二第119、135頁)
參、被上訴人抗辯:
一、乙證1、2、4及先前技術分別揭露系爭專利1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並均為用於鉋木機之鉋刀裝置;乙證2、6、8、9及先前技術亦分別揭露系爭專利2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均與系爭專利2相同關聯,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下稱通常知識者)依上開證據及先前技術之教示加以組合,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足證系爭專利均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刀軸靠抵部無能供個別雙刃刀片抵頂的垂直面,雖有細微斷層,惟係防止應力集中所設作為逃角之凹槽,目的在使刀片與安裝部及傾斜面靠抵部精準定位,無法用於安裝雙刃刀片,可參被上訴人所提「刀軸鑑定專家諮詢意見書」(乙證22)記載;此外,系爭刀軸亦無裝設雙刃刀片之情形,故系爭刀軸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4之文義範圍。
三、系爭刀軸係使用緊配合使傳動桿與刀座相互卡固,使刀座與傳動桿不會相對旋轉,且以沉頭螺絲、鎖固螺絲固定或結合傳動桿、刀座、刀片,為機械工業界常見之固定手段,不僅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且該請求項文義涵蓋先前技術已先占之技術範圍,被上訴人並為先前技術抗辯。
(更一審卷二第119頁、第135至136頁)
肆、上訴及答辯聲明:
一、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如下: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列第二至四項聲明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用於WHD&MI刨木機或其他適用CSA編號第255938號之手壓刨機與刨床之刀軸,或為其他侵害系爭專利2之行為。
㈢被上訴人應將已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前述目的而進口之上述刀軸全數回收並銷燬。
㈣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400萬元,暨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就第㈡至㈣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伍、得心證之理由:
(壹)本件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如附表1、2所示,經本院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先就附表2所示之爭點第一、二項進行調查及辯論(更一審卷二第120至121頁)。
(貳)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爭點一㈠】
一、系爭專利1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1於103年1月22日申請,於同年7月21日公告,專利權期間至113年1月21日止。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3、一所示。
二、系爭刀軸之技術內容:一審於110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本院前於110民聲字第8號證據保全期日所保全之刀軸(丁證1,一審卷二第341至350頁),其技術內容及照片如附表4所示。而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各項技術特徵為基礎,解析系爭刀軸的技術內容予以對應,如附表5、一至八所示。
三、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㈠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技術特徵可解析為3個要件,如附表5、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⑴要件編號1a:
系爭刀軸為一適用於機器型號50180-CC之螺旋鉋刀軸(甲證19、一審卷二第285至299頁),依一審110年9月28日勘驗筆錄拍攝照片(丁證1,一審卷二第241至350頁)可知,該鉋刀軸係樞設於平鉋機可受傳動而轉動,且勘驗筆錄圖8鉋刀軸上樞設有複數四刃刀片(丁證1,一審卷二第345頁),因此系爭刀軸適用於供複數四刃刀片設置;另鉋刀軸上雖未見設置有雙刃刀片,惟依勘驗筆錄圖式第3至7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3至345頁),明顯可見靠抵部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的垂直面,該垂直面可供雙刃刀片抵靠,因此系爭刀軸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設置。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A「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所文義讀取。
勘驗圖片3至8
⑵要件編號1b:
系爭刀軸如一審勘驗筆錄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7頁)所示包含複數個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B「該螺旋刨刀軸包含: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系爭刀軸如勘驗筆錄圖式第3至7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3至345頁),系爭刀軸具有6個靠抵部,分別對應於6個安裝部設置,各該靠抵部頂端形成傾斜面可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各該靠抵部於傾斜面下方形成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C。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C「及複數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一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2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如附表5
、二所示。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2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2a:
如前述1a至1c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2要件編號2A「如請求項1所述的螺旋刨刀軸,」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2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包含複數個安裝部,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2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二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3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如附表5、三所示。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3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3a:
如前述1a至1c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3要件編號3A「如請求項1所述的螺旋刨刀軸,」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3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該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所文義讀取。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3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三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㈣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4技術特徵可解析為3個要件,如附表5、四所示。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⑴要件編號4a:
系爭刀軸為一適用於機器型號50180-CC之螺旋鉋刀軸(甲證19、一審卷二第285至299頁),其上具有複數刀片,依一審110年9月28日勘驗筆錄拍攝照片(丁證1,一審卷二第341至350頁)可知,該鉋刀軸係樞設於平鉋機可受傳動而轉動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要件編號4A。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A「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複數刀片;及一螺旋刨刀軸,樞設於該平刨機且受傳動而轉動」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4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具有複數個間隔設置的安裝部,各安裝部分別具有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4要件編號4B「並包括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該等安裝部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4c: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4至7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3至345頁)揭露系爭刀軸具有複數個分別對應安裝部設置的靠抵部,靠抵部頂端形成傾斜面可供個別刀片頂抵,靠抵部於傾斜面下方形成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要件編號4C。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4要件編號4C「及複數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的靠抵部,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4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四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7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如附表5、五所示。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7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7a:
如前述4a至4c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7要件編號7A「如請求項4所述的刀軸裝置,」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7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3、8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3、345頁),系爭刀軸刀片是四刃刀片,並分別包括一錐狀孔,及四彼此相鄰接的切斜面,該等切斜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傾斜面上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7要件編號7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7要件編號7B「其中,該等刀片是四刃刀片,並分別包括一錐狀孔,及四彼此相鄰接的切斜面,該等切斜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傾斜面上。
」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7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五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㈥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8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如附表5、六所示。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8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⑴要件編號8a:
如前述7a至7b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8要件編號8A「如請求項7所述的刀軸裝置,」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8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7頁)所示,系爭刀軸包含複數穿過於刀片且螺鎖固定於安裝部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8要件編號8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8要件編號8B「還包含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且螺鎖固定於該安裝部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8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六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㈦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9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如附表5、七所示。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9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9a:
如前述4a至4c、7a至7b、8a至8b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9要件編號9A「如請求項4至請求項8之其中任一項所述的刀軸裝置,」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9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安裝部及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9要件編號9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9要件編號9B「其中,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9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七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㈧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0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如附表5、八所示。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10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10a:
如前述4a至4c、7a至7b、8a至8b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A「如請求項4至請求項8之其中任一項所述的刀軸裝置,」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0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0所文義讀取
(如附表5、八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㈨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載「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
片與四刃刀片設置」為區別系爭專利1與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依實務見解具有限定作用;系爭專利1請求項1、4所載「實質」二字係用於限定修飾「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即該垂直面需有一定高度或尺寸,始能供雙刃刀片頂抵以達穩固加工效果,系爭刀軸周緣具有六個傾斜面,各傾斜面皆有一細微斷層,而各細微斷層經由直角尺規量測,所呈現的角度不盡相同,有的接近90度,有的則大於90度、有的則為弧形,且系爭刀軸傾斜面上細微斷層部分分別佔各傾斜面部分比例約五分之一至八分之一不等,相較系爭專利1垂直面與傾斜面比例為二分之一明顯不同,此等細微斷層非屬系爭專利1請求項1、4中所稱之「垂直面」云云(更一審卷第301至306頁)。惟查:
⒈所謂必要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
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及【發明內容】記載其為解決螺旋刀軸彈性應用於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設置,主要技術手段係由刀軸之安裝部、垂直面及傾斜面構成之技術特徵得以彈性安裝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系爭專利1請求項1「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設置」之記載為系爭專利1之功能敘述或說明,非為系爭專利1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難謂該文字為系爭專利1之必要技術特徵。
⒉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系爭專利1請求項1界定「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請求項4界定「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系爭專利1說明書【0018】及圖式第4圖揭露「該等靠抵部42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41且能供個別刀片2頂抵的垂直面421,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421朝遠離該安裝部41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2頂抵的傾斜面422。該垂直面421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4的徑向方向延伸。」該垂直面主要功能係提供刀片垂直面24頂抵固定。對照一審系爭刀軸勘驗筆錄照片圖4至圖7(丁證1,一審卷二第343至345頁),可明顯觀得被上訴人所稱細微斷層具有實質垂直於刀片之安裝部,垂直面向遠離安裝部方向延伸一傾斜面之特徵。
⒊系爭刀軸垂直面與安裝部具一定段差高度,且安裝部與垂
直面產生頂抵作用即能達成系爭專利1強化刀片的穩固性的功效,可達到系爭專利1適用於二刃刀片及四刃刀片之目的,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1「實質垂直」僅要接近垂直且具有一定高度足以產生頂抵作用已足。是以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刀軸之細微斷層由直角規量測所呈角度不盡相同,細微斷層垂直面所占比例僅為傾斜面五分之一至八分之一,與系爭專利1占二分之一比例有別等等,然系爭專利1圖式內容僅屬示意圖,圖式內容所載角度、比例關係固可為參考,然系爭專利1請求項1、4並未記載該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1說明書內容亦未界定該等比例關係,故前述比例關係之抗辯係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有違禁止讀入原則。
⒋由系爭刀軸勘驗筆錄照片第4至7圖揭示刀片安裝面、垂直
面及傾斜面之特徵(丁證1,一審卷二第343至345頁),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及系爭專利1請求項4「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內容,被上訴人辯稱此等細微斷層非屬系爭專利1請求項1、4「垂直面」云云,顯不足採。
㈩被上訴人又辯稱系爭刀軸之「細微斷層」為刀軸成型過程不
可預期之結果,凹槽之凹圓角設計係常見採用於減少應力集中的形式;系爭刀軸之細微斷層未被銑刀切銷到而呈現原始角度,有的呈現小於90度,有的則大於90度,有的則為弧形;屬於任意開鑿的退縮空間,不會有精確角度控制,系爭刀軸上之細微斷層屬於逃角結構無法供個別雙刃刀片抵頂的效果等事實,亦可參110年12月23日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所出具「刀軸鑑定專家諮詢意見書」(乙證22、一審卷四第53頁)云云(更一審卷一第306頁,更一審卷二第183頁)。然查:
⒈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所出具「刀軸鑑定專家諮詢意見書」(
乙證22)諮詢事項(一)至(六)(一審卷三第185至197頁)略述待鑑定物之刀座為採鋁擠型擠壓製成預定形狀,該等凹槽之凹圓角係減少應力集中常見形式,該凹槽具有逃角功能,該刀座之刀片安裝部及傾斜面以銑刀加工增加精度,凹槽為擠壓過程產生變形、冷卻溫度、模具磨耗等因素造成,安裝面及傾斜面因銑刀圓弧角問題而形成細微斷層,該等細微斷層因未受銑刀切削而呈現不同角度或弧度;該細微斷層無法達成系爭專利1供雙刃及四刃刀面頂抵效果等。
⒉然乙證22專家意見書說明對應系爭專利1垂直面之凹槽為一
消除應力之凹圓角、避免干涉之逃角、擠製加工造成之表面不平整或銑刀磨耗形成,惟乙證22專家意見書並未說明該細微斷層係由擠製後冷卻過程自然形成及未經銑刀切削之判斷依據。又被上訴人亦已於原審110年9月28日準備程序說明「被告的刀軸是採鋁擠,型擠壓成預定的形狀,因為避免整體之後的刀角產生角斷裂,所以被告在成型的模具上對應刀角處設有凹槽(有點類似原告之前主張的逃角),熱經過冷卻以後會收縮,這個收縮是很細微的,經過我們加工過把這個凹槽切削後,會產生很細微的斷層,這個很基本的加工過程」(一審卷二第339頁),被上訴人前段說明該細微斷層為擠製後未銑削之原始角度,後段敘述該細微斷層為銑削加工後所產生,被上訴人就如何產生細微斷層前後敘述顯有矛盾,其所辯並不足採。
⒊乙證22專家意見書之諮詢事項(七)(一審卷三第199頁)略
述待鑑定物細微斷層未被銑刀切削到而呈現擠製成型加工後原始角度,因而有呈小於90度,有的則大於90度,有的則為弧形等情形,然如系爭專利1該實質垂直之細微斷層主要作用係對雙刃刀片產生頂抵作用,系爭專利1請求項1界定「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所指即與該安裝部接近垂直產生頂抵作用已足,如一審111年3月22日當庭勘驗所示(丁證3、一審卷五第15至19),系爭刀軸之「細微斷層」特徵即可對應系爭專利「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技術特徵,顯已落入系爭專利1文義範圍,被上訴人所辯顯不足採。
被上訴人再辯稱:系爭刀軸鋁擠壓成型後,再以60度角銑刀
切削安裝部及傾斜面(靠抵部),確保刀片安裝基準面之平整度及精度,未對凹槽及其一部分的細微斷層進行加工,系爭刀軸細微斷層之作用在於避免刀角處斷裂、干涉,且相對於傾斜面之佔比甚小,不足以提供雙刃刀片穩固靠抵,達到精密鉋削加工之目的,該細微斷層本質上屬任意開鑿,不具精確角度控制之逃角結構,並非被上訴人刻意所為之結構形貌。又各細微斷層與安裝部或傾斜面(靠抵部)的傾角不同、精度非一致,且各細微斷層相對於傾斜面(靠抵部)所佔的比例也很小,並無法用於安裝「雙刃刀片」,即便將「雙刃刀片」裝設於其上,亦無法達成靠抵穩固、提供精密的刨削加工目的云云(更一審卷二第343至347頁)。惟查:
⒈上訴人輔佐人於一審111年3月22日當庭以器具將系爭刀軸
原本的四面刀刃取出,安裝其庭呈的雙面刀刃並鎖上螺絲,安裝後如照片所示(一審卷五第11至12頁之上開言詞辯論筆錄第5頁最後一行至第6頁第10行,該勘驗照片即丁證
3、一審卷五第15至29頁)。由勘驗照片內容顯示該雙刃刀片之底面及垂直面分別與系爭刀軸之安裝部及安裝部之垂直面靠抵,該細微斷層是否具為任意開鑿或不具精確角度,系爭刀軸之安裝面皆可彈性安裝雙刃刀片及四刃刀片。
⒉被上訴人稱該細微斷層相對傾斜面之佔比甚小,不足以提
供雙刃刀片穩固靠抵云云(更一審卷二第144、145頁),然該雙刃刀片安裝於系爭刀軸時該刀片之垂直面與該細微斷層頂抵,再由鎖固螺絲穿過於該等刀片的錐狀孔且螺鎖固定於該安裝部的螺鎖孔,提供雙刃刀片穩固靠抵,達到精密鉋削之目的,該垂直高度形成一頂抵面,該高度所佔之比例大小、精度並無礙實現雙面刀刃頂抵作用之實現,該細微斷層與雙刃刀片垂直面頂抵可達成靠抵穩固、提供精密的刨削加工目的,故被上訴人所辯顯不足採。
(更一審卷二第144、145頁)
四、綜上,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
(叁)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爭點一㈡至㈣】
一、系爭專利1有無應撤銷原因所應適用的法令:㈠系爭專利1於103年1月22日申請,於同年7月21日公告,專利
權期間至113年1月21日止,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103年3月24日公布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㈡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
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又依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另新型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者,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因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述規定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被上訴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二、確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範圍: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3、一所示,請求項1、4之要件特徵解析如附表7、一所示。
三、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被上訴人就系爭專利1之有效性抗辯所提引證為乙證1、2、4,相關技術內容及圖式如附表6、一至三所示,另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如附表3、一(一)所示,其公開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年1月2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四、確定該新型通常知識者於系爭專利1申請時之技術水準:㈠所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who has th
e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乃一虛擬之角色,並非具體存在,其技術能力如何、主觀創作能力如何,必須藉由外部證據資料將其能力具體化,在專利訴訟實務中,爭議之專利其所歸類之技術分類、以及該類技術於爭議之專利申請當時所呈現之技術水平,均足作為具體化此一虛擬角色能力之參考資料,當此一虛擬角色之技術能力經由兩造攻擊防禦過程中漸次浮現時,有關爭議專利之創作是否與已經存在之技術間有顯著之不同、相較於既有或已知之技術而言是否產生顯著之功效、或與先申請案存有細微差異,但以上差異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否利用其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即可得知,即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之前提下加以客觀檢視,而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法院就專利之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程度上即係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能力具體化,倘其論證內容不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自然法則,即尚難謂法院未就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平加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7號裁定、114年度上字第577號判決參照)。
㈡系爭專利1說明書【0002】所載先前技術為習知裝設於鉋削木
材的平鉋機內部的螺旋刨刀軸10適用供一刀片11裝設,該刀片11具有一底面111及一垂直於該底面111的抵靠面112。該螺旋刨刀軸10包含一安裝面101及一垂直於該安裝面101的承托面102。藉由將該刀片11連接固定於該安裝面101,並利用該承托面102限位頂抵,能達到穩定加工的功效。
㈢乙證1為一種螺旋鉋刀的刀片,螺旋鉋刀包含一傳動軸及複數
套於傳動軸的刀盤,刀片擋止直立面頂抵於刀座直立承靠面,以增加刀片安裝於刀盤之穩固度。
㈣乙證2為一種鉋木刀具,特別是指一種螺旋鉋刀裝置,目的在
於提供製造較方便、省時及可降低製造成本的螺旋鉋刀裝置。
㈤乙證4為一種鉋木刀具,特別是指一種螺旋鉋刀的刀片,目的在於該螺旋鉋刀操作時更加順暢,進而能降低負載電流。
㈥綜上,於面臨系爭專利1「螺旋刨刀軸」技術問題,由系爭專
利1說明書所載「技術領域」及「新型內容」,可知「螺旋刨刀軸」為系爭專利1相關技術領域,是以本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具有「螺旋刨刀軸」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該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先前技術(乙證1、2、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揭示內容,確立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進而判斷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是否不具進步性。
五、主引證:關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是否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之爭點,被上訴人表明分別以乙證2、乙證4、乙證2為主要引證,如附表2、一(二)至(四)所示。
六、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㈠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乙證2(主引證)之比對:
①乙證2說明書第6頁【實施方式】第4至7行(一審卷一第
463頁)揭露「本新型螺旋鉋刀裝置適用於安裝於一鉋木機(圖未示),該較佳實施例包含一傳動軸20、一鍵塊30、多數刀盤40、多數刀片50、多數螺栓60及二定位件70」,因此,乙證2揭示一種螺旋刨刀,該鉋刀安裝於鉋木機已實質隱含螺旋鉋刀裝置係受傳動而轉動之技術內容,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之技術特徵。②乙證2圖式第4圖、說明書第7頁第7至10行(一審卷一第
474、464頁)記載「該鎖塊46具有一自該凹槽44沿徑向往外設置用以供該刀片50置放的承置面461。該螺孔47是沿一垂直該承置面461的方向設置於該鎖塊46。」之內容,其中乙證2複數個刀盤40其上具有承置面461、螺孔47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的複數安裝部、螺鎖孔之技術特徵;又乙證2圖式第2圖(一審卷一第472頁)揭示該等複數刀盤承置面461呈間隔設置之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之特徵,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之技術特徵; 乙證2圖式第8圖(一審卷一第477頁)揭露凹槽44為直角三角形,抵靠面451為傾斜面;乙證2說明書第7頁第5至6行(一審卷一第464頁)記載「該環塊45具有一連接該外環面42與該凹槽44並鄰近該鎖塊46用以供該刀片50抵靠的抵靠面451。」之內容。乙證2之抵靠面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靠抵部,故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複數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具有一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技術特徵。
③又乙證2說明書第8頁第10至11行(一審卷一第465頁)配
合圖式第8圖記載「該刀盤40的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不小於90度之技術內容,該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夾角包含「等於」90度之實施態樣,意即該凹槽44位於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間之凹槽可為實質垂直的垂直面,惟乙證2說明書內容未說明凹槽44之作用功能,亦未揭露該凹槽44垂直面是否用來抵頂雙刃刀片之技術內容,是以乙證2未直接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靠抵部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技術特徵。
⑵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次引證)比對:
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第【0002】段揭露「習知裝設於鉋削木材的平鉋機內部的螺旋刨刀軸10適用供一刀片11裝設,該刀片11具有一底面111及一垂直於該底面111的抵靠面112。該螺旋刨刀軸10包含一安裝面101及一垂直於該安裝面101的承托面102。藉由將該刀片11連接固定於該安裝面101,並利用該承托面102限位頂抵,能達到穩定加工的功效。」之內容,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示刀片安裝面之垂直承托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垂直面頂抵之特徵為系爭專利1申請前之習知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習知技術內容應用至乙證2,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且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2、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
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7、一、⒈所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2(主引證)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
先前技術(次引證),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乙證2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同屬藉由傳動桿旋轉驅動之螺旋鉋刀軸於技術領域上具關聯性,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螺旋鉋刀軸皆安裝至鉋木機裝置於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螺旋刨刀軸適用供雙刃刀片頂抵問題,並考量刀片穩定加工之功效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 and would)將先前技術靠抵部垂直面頂抵雙刃刀片垂直面之技術應用於乙證2凹槽44,於主觀上會有組合乙證2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動機,從而將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創作,且系爭專利1請求項1相較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2係依附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之
範圍,其內容為「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⒉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4行(一審卷一第464頁)揭露「組裝時,只需將該刀片50的貼置面51置放在該承置面461上,並使該刀片50的其中一刨削斜面53靠抵該環塊45的靠抵面451」。
乙證2承置面461、靠抵面451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2安裝部、靠抵部;乙證2圖式第2圖(一審卷一第472頁)揭露承置面461、靠抵面451沿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由上所述,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創作,是以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㈢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1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3係依附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之
範圍,其內容為「其中,該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⒉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2圖式第8圖(一審卷一第477頁)揭露承置面461與環塊45間之凹槽44形成一直角三角形,該三角形之底面(承置面461)、三角形之的垂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3安裝部、靠抵部的垂直面;另由乙證2圖式第8圖揭露該承置面461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環塊45之凹槽所形成三角形的垂直面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由上所述,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乙證2(主引證)之比對: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4為獨立項,乙證2說明書第6頁【實
施方式】第4至7行(一審卷一第463頁)揭露「本新型螺旋鉋刀裝置適用於安裝於一鉋木機(圖未示),該較佳實施例包含一傳動軸20、一鍵塊30、多數刀盤40、多數刀片50、多數螺栓60及二定位件70」,因此,乙證2揭示一種螺旋刨刀裝置,該鉋刀裝置安裝於鉋木機已實質隱含螺旋鉋刀裝置係受傳動而轉動,以及乙證2圖式第1圖已揭示具有複數刀片之技術內容,故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複數刀片;及一螺旋刨刀軸,樞設於該平刨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之技術特徵。
②乙證2圖式第4圖、說明書第7頁第7至10行(一審卷一第
474、464頁)記載「該鎖塊46具有一自該凹槽44沿徑向往外設置用以供該刀片50置放的承置面461。該螺孔47是沿一垂直該承置面461的方向設置於該鎖塊46。」之內容,其中乙證2複數個刀盤40其上具有承置面461、螺孔47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的複數安裝部、螺鎖孔之技術特徵;又乙證2圖式第2圖(一審卷一第472頁)揭示該等複數刀盤承置面461呈間隔設置之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由上所述,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並包括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該等安裝部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之技術特徵。
③乙證2說明書第7頁第5至8行及圖式第8圖(一審卷一第4
64、477頁)揭露一凹槽44鎖塊46供刀片50抵靠之抵靠面451及鎖塊46徑向向外設置供刀片置放的承置面461間之凹槽44,如圖式第8圖所示該凹槽44為一直角三角形,抵靠面451為傾斜面之內容。乙證2之承置面461及抵靠面451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靠抵部42及傾斜面422,故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4「複數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的靠抵部,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技術特徵。
④又乙證2說明書第8頁第10至11行(一審卷一第465頁)配
合圖式第8圖記載「該刀盤40的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不小於90度之技術內容,該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夾角包含「等於」90度之實施態樣,意即該凹槽44位於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間之凹槽可為實質垂直的垂直面,惟乙證2說明書內容未說明凹槽44之作用功能,亦未揭露該凹槽44垂直面是否用來抵頂刀片之技術內容,乙證2未直接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4「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技術特徵。
⑵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次引證)比對:
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第【0002】段揭露「習知裝設於鉋削木材的平鉋機內部的螺旋刨刀軸10適用供一刀片11裝設,該刀片11具有一底面111及一垂直於該底面111的抵靠面112。該螺旋刨刀軸10包含一安裝面101及一垂直於該安裝面101的承托面102。藉由將該刀片11連接固定於該安裝面101,並利用該承托面102限位頂抵,能達到穩定加工的功效。」之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習知技術內容應用至乙證2,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4「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差異技術特徵。⑶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乙證2、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
技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7、一、⒉所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2(主引證)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
先前技術(次引證),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乙證2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同屬藉由傳動桿旋轉驅動之螺旋鉋刀軸於技術領域上具關聯性,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螺旋鉋刀軸皆應用於鉋木機裝置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螺旋刨刀軸適用供雙刃刀片頂抵問題,並考量刀片穩定加工之功效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 and would)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靠抵部垂直面頂抵雙刃刀片垂直面之技術應用於乙證2凹槽44,於主觀上會有組合乙證2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動機,從而將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創作,且系爭專利1請求項4相較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4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以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㈤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7係依附請求項4,進一步限縮請求項4之
範圍,其內容為「其中,該等刀片是四刃刀片,並分別包括一錐狀孔,及四彼此相鄰接的切斜面,該等切斜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傾斜面上。」⒉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2說明書第7頁第16至23行(一審卷一第464頁)揭露「每一刀片50分別具有一置放在該鎖塊46的承置面461上的貼置面51,一反向於該貼置面51且面積較小的外置面52,連接該貼置面51與該外置面52的數鉋削斜面53,及一連通該外置面52與該貼置面51的穿孔54。組裝時,只需將該刀片50的貼置面51置放在該承置面461上,並使該刀片50的其中一鉋削斜面53抵靠該環塊45的抵靠面451,再將該螺栓60穿過該穿孔464並鎖入該螺孔47」之內容;乙證2圖式第2、3、4圖(一審卷一第472至477頁)揭露刀片50為四刃刀片且中央具有一穿孔54。此外,乙證2穿孔54、刀片50,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7錐狀孔、四刃刀片;乙證2刀片為四刃刀片及並使該刀片50的其中一刨削斜面53抵靠該環塊45的抵靠面451,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7四彼此相鄰接的切斜面,該等切斜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傾斜面上。由上所述,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㈥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1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8係依附請求項7,進一步限縮請求項4之
範圍,其內容為「還包含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且螺鎖固定於該安裝部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⒉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2說明書第7頁第16至23行及圖式第4圖(一審卷一第464、474頁)揭露「使該刀片50的其中一鉋削斜面53抵靠該環塊45的抵靠面451,再將該螺栓60穿過該穿孔464並鎖入該螺孔47」之內容,乙證2螺栓60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8鎖固螺絲;另乙證2圖式第2圖揭露複數螺栓60。由上所述,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㈦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1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9係依附請求項4至8,進一步限縮請求項4
之範圍,其內容為「其中,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⒉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4、7、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2圖式第2、3圖(一審卷一第472、473頁)揭露承置面461及抵靠面451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㈧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1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4至8,進一步限縮請求項
4之範圍,其內容為「其中,該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⒉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4、7、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2圖式第8圖(一審卷一第477頁)揭露承置面461與環塊45間之凹槽形成一直角三角形,該三角形之底面(承置面461)、三角形之的垂直面,相當系爭專利1請求項10安裝部、靠抵部的垂直面;另由乙證2圖式第8圖揭露該承置面461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環塊45之凹槽所形成三角形的垂直面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由上所述,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故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㈨綜上,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七、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㈠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乙證4(主引證)之比對:
①乙證4為一種螺旋鉋刀的刀片,說明書第6頁第3至5行
(一審卷一第503頁)記載「螺旋鉋刀包含一傳動軸、複數套於該傳動軸的刀盤,及複數分別鎖置於該等刀盤的刀片,每一刀片包括一第一面、一第二面及一鉋切斜面」之內容。又乙證4說明書第5頁第6至7行(一審卷一第503頁)記載「為改進以往的一種螺旋鉋刀用於將木材A平鉋,包含一傳動軸1、複數套設於該傳動軸1的刀盤2,及複數分別鎖置於該等刀盤2的刀片3」之內容,乙證4應用於平鉋機裝置,故乙證4包含有傳動軸的螺旋鉋刀,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螺旋鉋刀軸,因此,乙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刀片設置」的技術特徵。
②乙證4圖式第4圖(一審卷一第512頁)揭露該刀片5藉
由一螺栓固定件螺鎖於刀盤4的安裝部上,乙證4圖式第1圖揭露複數刀盤2上具有安裝部(未標號),該等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之技術內容,乙證4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的技術特徵。
③乙證4圖式第4圖(一審卷一第512頁)揭露刀片5鉋切
斜面53靠抵於刀盤靠抵部(未標號),且靠抵部係與安裝部對應設置的技術,乙證4上述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1靠抵部分別對應安裝部設置、且具有供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技術特徵,故乙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複數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及「並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的技術特徵。
乙證4圖式第4圖(一審卷一第512頁)雖在第二面52、鉋切斜面53間揭露直角三角形之示意圖,惟乙證4說明書內容未說明該直角三角形之作用功能,亦未揭露可利用直角三角形垂直面用來抵頂雙刃刀片之技術內容,是以乙證4未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及「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之技術特徵。
⑵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次
引證)比對: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第【0002】段揭露「習知裝設於鉋削木材的平鉋機內部的螺旋刨刀軸10適用供一刀片11裝設,該刀片11具有一底面111及一垂直於該底面111的抵靠面112。該螺旋刨刀軸10包含一安裝面101及一垂直於該安裝面101的承托面102。藉由將該刀片11連接固定於該安裝面101,並利用該承托面102限位頂抵,能達到穩定加工的功效。」之內容,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示該承托面102可頂抵該雙刃刀片之抵靠面。
⑶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乙證4、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
技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7、一、⒈所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4(主引證)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
先前技術(次引證),不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
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雖揭示該承托面102可頂抵該雙刃刀片之抵靠面,惟如前所述,乙證4說明書未揭示具有垂直頂抵面之技術特徵,縱乙證4結合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亦未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及「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之技術特徵,其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以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1請求項2、3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㈢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乙證4(主引證)之比對: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4為獨立項,乙證4為一種螺旋鉋刀的
刀片,說明書第6頁第3至5行(一審卷一第503頁)記載「螺旋鉋刀包含一傳動軸、複數套於該傳動軸的刀盤,及複數分別鎖置於該等刀盤的刀片,每一刀片包括一第一面、一第二面及一鉋切斜面。」之內容。又乙證4說明書第5頁第6至7行(一審卷一第503頁)記載「為改進以往的一種螺旋鉋刀用於將木材A平鉋,包含一傳動軸1、複數套設於該傳動軸1的刀盤2,及複數分別鎖置於該等刀盤2的刀片3」之內容,乙證4應用於平鉋機裝置,因此,乙證4揭示之鉋刀裝置安裝於平鉋木機已實質隱含螺旋鉋刀裝置係受傳動而轉動,以及乙證4圖式第1圖已揭示具有複數刀片及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之技術內容,故乙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複數刀片;及一螺旋刨刀軸,樞設於該平刨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括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之技術特徵;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1、2段(一審卷一第503頁)記載「螺旋鉋刀的刀片的第一較佳實施例適於裝設在該螺旋鉋刀的其中一刀盤4上,且該刀片5為韌性較佳的高速鋼(HSS,high speedsteel)材質製成,該刀片5包含一第一面51、一第二面52及一鉋切斜面53。該第二面52面積小於該第一面51,且與該第一面51間隔設置」之內容。
②乙證4圖式第1圖揭示複數個刀盤2其上具有安裝面、乙
證4圖式第4圖揭示該等刀片5之第一面51抵靠於該安裝面,並已螺鎖方式固定,該刀片之鉋切斜面53頂抵於刀盤安裝面對應之斜面之內容,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的複數安裝部、螺鎖孔及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乙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4「該等安裝部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421朝遠離該安裝部41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2頂抵的傾斜面422」之技術特徵。
③乙證4圖式第4圖(一審卷一第512頁) 雖在第二面52、
鉋切斜面53間揭露直角三角形之示意圖,惟乙證4說明書內容未說明該直角三角形之作用功能,亦未揭露可利用直角三角形垂直面用來抵頂雙刃刀片之技術內容,是以乙證4未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4「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
」之技術特徵。⑵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次引證)比對:
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第【0002】段揭露「習知裝設於鉋削木材的平鉋機內部的螺旋刨刀軸10適用供一刀片11裝設,該刀片11具有一底面111及一垂直於該底面111的抵靠面112。該螺旋刨刀軸10包含一安裝面101及一垂直於該安裝面101的承托面102。藉由將該刀片11連接固定於該安裝面101,並利用該承托面102限位頂抵,能達到穩定加工的功效。」之內容,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示該承托面102可頂抵該雙刃刀片之抵靠面。
⑶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乙證4、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
技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7、一、⒉所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4(主引證)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
先前技術(次引證),不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4:
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雖揭示該承托面102可頂抵該雙刃刀片之抵靠面,惟如前所述,乙證4說明書未揭示具有垂直頂抵面之技術特徵,縱乙證4結合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亦未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4「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技術特徵,其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以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㈣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1請求項7至1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1請求項7至10係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4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7至10不具進步性。
㈤綜上,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八、乙證1、2、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㈠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1、2、4、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7、一、⒈、⒉所示,均已如前述。
㈡又乙證1、乙證2、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皆
以傳動桿驅動之螺旋鉋刀於技術領域上具關聯性,乙證1、2、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螺旋鉋刀軸皆應用於鉋木機裝置上於作用、功能具有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解決刀軸適用供雙刃刀片頂抵,並考量刀片穩定加工之功效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 and would)利用乙證1或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揭示之靠抵部垂直面頂抵雙刃刀片垂直面之特徵,應用至乙證2凹槽44或乙證4圖式第4圖第二面52、鉋切斜面53間之所界定之直角三角形垂直面上,主觀上自有組合乙證1、乙證2、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動機,從而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創作,且系爭專利1請求項1相較乙證1、乙證2、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1、乙證2、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以乙證1、乙證2、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㈢綜上,乙證1、2、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九、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稱乙證2圖8,或乙證4圖4等揭露諸如垂直面供雙刃刀片頂抵、傾斜面供四刃刀片頂抵之內容,再基於同一結構轉用達到彈性配置刀片之功效,認為即係先前技術之簡單變更而不具進步性,然乙證2第8圖之刀片鉋切斜面與安裝面間部限定形狀之「凹槽」特徵,或乙證4第4圖第二面52與鉋切斜面53間之「間隙」特徵,僅為示意圖不宜由「圖面本身」逕以認定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實質垂直的垂直面」之技術特徵,其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無說明書其他文字具體佐證前提下,將乙證2第8圖「凹槽」特徵,或乙證4第4圖第二面52與鉋切斜面53間之「間隙」特徵,縱結合系爭專利1所載先前技術【0002】段及圖1具垂直承托面102頂抵雙刃刀片之抵靠面112特徵,仍無法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轉用為供雙刃刀片頂抵,實現雙刃、四刃刀片之彈性配置;被上訴人辯稱有could-would法則之適用並不可採云云(更一審卷二第46至54頁)。惟查:㈠系爭專利說明書【0002】段先前技術敘明習知螺旋刨刀軸之
垂直承托面可頂抵雙刃刀片垂直抵靠面,使雙刃刀片穩定刨削加工之功效,是以刀軸上刀片安裝面之垂直面具有頂抵雙刃刀片垂直面之技術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習知技術;又乙證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記載「如圖7、8所示,…,則該刀盤40的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不小於90度,如此可以增加該鉋削斜面53與該抵靠面451之間的抵靠面積,相對可以提高該刀片50的穩固效果。」,是以乙證2說明書已揭示適用頂抵四刃刀片之傾斜面。另由乙證2第8圖揭示該刀片鉋切斜面與安裝面間之「凹槽」特徵;及乙證4圖式第4圖揭示該刀片第二面52與鉋切斜面53間之「間隙」皆呈垂直。按引證文件中包含圖式者,因圖式僅屬示意圖,若無文字說明,僅圖式明確揭露之技術始屬引證文件有揭露者;而角度、比例關係或各元件相關位置等不因影印之縮放產生差異者,亦可用為參考(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3-7頁,乙證60、更一審卷一第408頁),乙證2及乙證4說明書內容雖未直接界定,然由乙證2及乙證4圖式之角度及比例關係已「明確揭露」其為垂直特徵,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實質垂直的垂直面」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系爭專利1先前技術及乙證2或乙證4揭示內容,為解決同一刀軸彈性應用雙刃刀片及四刃刀片,合理預期應會或有意願提供靠抵雙刃刀片之功效與作用時,簡單變更該習知技術應用至乙證2凹槽特徵或乙證4圖4垂直面,上訴人主張顯不足採。
㈡被上訴人主張可由乙證2圖8或乙證4圖4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
項1大部分技術特徵,差異在於乙證2具有實質垂直面的凹槽44或乙證4之垂直面是否有提供靠抵雙刃刀片之功效與作用(更一審卷一第278、281頁),該垂直面靠抵之雙刃刀片之功效與作用可由系爭專利1先前技術揭示習知內容透過轉用可得。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乙證2具有實質垂直面的凹槽44或乙證4之垂直面是否有提供靠抵雙刃刀片之功效與作用時,簡單轉用系爭專利1先前技術所載習知螺旋刨刀之垂直面具有頂抵刀片之垂直抵靠面之技術,於乙證2具實質垂直面的凹槽44或乙證4之垂直面上,即屬專利審查基準所規範簡單變更之適用範疇;復由could-would法則,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遇有螺旋刨刀軸彈性應用於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之問題時,參閱系爭專利1先前技術應用在螺旋刨刀軸上,其所載技術功效即為垂直面頂抵刀片之垂直抵靠面之技術,在客觀技術問題的考量下,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不足採。
十、上訴人依台灣大學嚴慶齡工業研究中心所出具之「逃角結構相關鑑定意見專家意見書」(下稱台大鑑定書,甲證25,一審卷三第121至145頁)及劉國讚教授之「專利有效性分析專家意見」(下稱劉國讚教授意見書,附件77,三審卷二第23至46頁),均主張乙證2圖8顯示於刀片50旁之凹槽44,係為針對刀片所設計之「逃角」,基於相關刀軸結構就是沒有對應的垂直面要供刀片靠抵,因此乙證2圖8之凹槽無法證明具有系爭專利1「實質垂直的垂直面」特徵云云(更一審卷二第54至58頁)。然查:
㈠台大鑑定書敘明逃角之功能在於避免元件抵靠時定位不正確
,任意開鑿之退縮空間(一審卷三第131頁),並舉例說明以【例1~5】說明避免元件間相互干涉、【例6~7】說明刀具停駐空間或避免過切設計、【例8~11】說明刀片穴內轉角處避免干涉並精確定位之設計皆定義為「讓槽(逃角)」設計,於機械加工元件場合為避免干涉,可透過創造間隙排除干涉,據以鑑定認定乙證2圖8所述「凹槽」,及乙證4圖2、4「間隙」為防止與刀片相互干涉,以達到精密定位功能之逃角,為習知技術之應用。惟鑑定內容並無法推論或得出鑑定問題(壹)「逃角結構本質上係一個任意開鑿出的退縮空間,其本身並不會有精確的角度控制」之根本問題。
㈡此外,所稱逃角,為任意開槽之退縮空間不具精確角度控制
問題,惟機械加工於避免干涉場合,雖可透過創造間隙排除干涉,惟該間隙仍需透過精確計算干涉量、干涉角度,更甚者需考量應力分布狀況再確定間隙設計,與台大鑑定書所稱僅為任意開鑿之退縮空間顯有矛盾,是以乙證2圖8之凹槽及乙證4圖2、4之間隙顯非上訴人所稱任意開鑿出的退縮空間,其本身並不會有精確的角度控制之逃角。
㈢劉國讚教授意見書第12頁(三審卷二第36頁)第1至5行記載
「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觀察證據2圖8的繪示方式,刀片50的鉋削斜面53與垂直面間的空間可以直接且無歧異所得知的隱含內容,應該是機械加工領域的逃角。逃角的功能在於避免元件於抵靠時發生定位不正確,讓該元件(刀片)得以和非抵靠面間存在間隙,而不會因非抵靠面位置的加工精度不良,而非預期地干涉該元件的定位,此為機械加工領域所熟知」內容,劉國讚教授意見書雖認同該凹槽為逃角,然意見書亦認可乙證2具有「垂直面」之特徵,該意見書顯有矛盾,所載內容應不足採。
、綜上,乙證2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以及乙證1、2、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惟乙證4及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肆)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之文義範圍:【爭點二㈠】
一、系爭專利2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2於105年6月1日申請,同年8月2日審定准予專利,同年11月11日公告,專利權期間至115年5月31日。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3、二所示。
二、系爭刀軸之技術內容:一審於110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本院前於110民聲字第8號證據保全期日所保全之刀軸(丁證1,一審卷二第341至350頁),其技術內容及照片如附表4所示。而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之各項技術特徵為基礎,解析系爭刀軸的技術內容予以對應,如附表5、九至十一所示。
三、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之文義範圍:㈠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技術特徵可解析為6個要件,如附表5、九所示。
⒉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1a:
系爭刀軸為一適用於機器型號50180-CC之螺旋鉋刀軸(一審卷二第341頁),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A。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A「一種刀軸,」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包含有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軸線方向延伸;依甲證13第14頁為系爭刀軸Wahuda官方網站公告之50180CC-WHD規格(Specification)影本(一審卷一第157頁),規格中揭示系爭刀軸新採用的螺旋式刀頭,採用與鋼製內軸相同的重型鋁擠型材製造而成之內容,鋼製內軸即與系爭專利2該傳動桿材質為鋼之技術特徵相同,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B「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其具有一刀座,圍繞傳動桿並沿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傳動桿之內容。依甲證13第14頁為系爭刀軸Wahuda官方網站公告之50180CC-WHD規格(Specification)影本(一審卷一第157頁),規格中揭示系爭刀軸新採用的螺旋式刀頭,採用與鋼製內軸相同的重型鋁擠型材製造而成之內容,重型鋁擠型材之刀頭即與系爭專利2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相同,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C。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C「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d: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2頁),系爭刀軸具有複數刀片繞軸線並間隔設置於刀座之內容;系爭刀軸如一審勘驗筆錄第12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7頁)所示包含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D。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D「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
①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0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6
頁),系爭刀軸具有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且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於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且定位件係設置於相對應的第一定位段與第二定位段間,藉由定位件卡制於傳動桿的第一定位段與刀座的第二定位段,使刀座不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E。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E「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所文義讀取。
②被上訴人辯稱本件系爭刀軸是以「緊配合方式」使傳
動桿與刀座相互卡固,達到刀座與傳動桿之間不會相對旋轉的目的,系爭刀軸非以鎖固螺絲方式做為卡固手段,刀座與傳動軸間會產生旋轉,故系爭刀軸不符合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的文義云云(更一審卷第494至496頁)。惟由一審勘驗筆錄圖10所示(丁證1,一審卷第346頁),該鎖固螺絲之長度大於該刀座之厚度,該固定螺絲螺鎖於刀座之鎖孔必定穿過該刀座並定位於傳動軸上,故系爭刀軸之刀座與傳動桿係以鎖固螺絲方式進行卡固,系爭刀軸已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文義範圍。再者,被上訴人於114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亦不否認刀軸與刀座以螺絲鎖固為一體(更一審卷二第120頁第20行),故被上訴人所辯並不可採。
⑹要件編號1f: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2、13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
47、348頁),系爭刀軸具有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F。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要件編號1F「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2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有要件所文義讀取(如附表5、九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㈡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2請求項4技術特徵可解析為3個要件,如附表5、十所示。
⒉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4a:
如前述1a至1f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A「如請求項1所述的刀軸,」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4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6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9頁),系爭刀軸,每一刀片包括一本體、4個形成於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4個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之內容,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4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本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4c: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6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49頁),系爭刀軸,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4C。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4要件編號4C「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完全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
所文義讀取(如附表5、十所示),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㈢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技術特徵可解析為3個要件,如附表5、十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1更正後請求項8與系爭刀軸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8a:
如前述1a至1f所述。由上所述,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A「如請求項1所述的刀軸,」所文義讀取。⑵要件編號8b: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8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50頁),系爭刀軸該定位件為螺栓,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8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其中,該等定位件為螺栓,」所文義讀取。⑶要件編號8c:
依一審勘驗筆錄圖式第18圖(丁證1,一審卷二第350頁),系爭刀軸該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傳動桿的鎖孔,第二定位段連通刀座與相對應的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第一定位段,使刀座不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8C。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C「該等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該傳動桿的鎖孔,該等第二定位段連通該刀座與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該等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刀軸技術內容完全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
所文義讀取(如附表5、十一),因此,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四、綜上,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之文義範圍。
(伍)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爭點二㈡至㈦】
一、系爭專利2有無撤銷之原因應適用的法令:㈠系爭專利2於105年6月1日申請,同年8月2日審定准予專利,
同年11月11日公告,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103年3月24日公布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㈡依前揭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第
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叁)、一項),系爭專利2有無違反前述規定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被上訴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二、確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範圍: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3、二所示,請求項1之要件特徵解析如附表7、二所示。
三、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被上訴人就系爭專利2之有效性抗辯所提引證為乙證2、6、8、9,相關技術內容及圖式如附表6、二、四至六所示,另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如附表3、二(一)所示,其公開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5年6月1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四、確定該新型通常知識者於系爭專利2申請時之技術水準:㈠系爭專利2說明書【0003】所載先前技術為,該傳動桿與該刀
軸的材質皆為鐵,整體重量較重,且使用時間久了,該刀座會生銹,與該等刀片卡固處容易造成鬆動的情況發生,最重要的是,材質為鐵的該刀座其成本較為昂貴。
㈡乙證2為一種鉋木刀具,特別是指一種螺旋鉋刀裝置,目的在
於提供製造較方便、省時及可降低製造成本的螺旋鉋刀裝置
㈢乙證6為一種應用於刨木機的刨刀,特別是指一種多段式的刀片及刀具,目的在可減少加工成本的刀片。
㈣乙證8為一種刀頭,特別是一種刨削刀頭,提供一種結構簡單的刀片夾持機制。
㈤乙證9為一種用於電機驅動的手搖刨床的刀座,將切削頭設計
為由兩個可分離、易製造的異型部件組成,利用緊固件和彈性元件實現精確的刀片夾持、定位和調整,解決製造複雜或使用不便的問題。
㈥綜上,於面臨系爭專利2「刀軸」技術問題,及由系爭專利2
說明書所載「技術領域」及「新型內容」,可知「螺旋刨刀軸」為系爭專利2相關技術領域,是以本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具有「螺旋刨刀軸」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該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先前技術(乙證2、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揭示內容,確立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進而判斷系爭專利2請求項1、4、8是否不具進步性。
五、主引證:關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是否1、4、8不具進步性之爭點,被上訴人表明分別以乙證2、乙證6、乙證2、乙證6、乙證2、乙證6為主要引證,如附表2、二(二)至(七)所示。
六、乙證2、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及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㈠乙證2、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2、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2(主引證)之比對:
①乙證2為一種螺旋鉋刀裝置,圖式第3、4圖(一審卷一
第472、473頁)及說明書第6頁第15至18行(一審卷一第463頁)揭露「本新型螺旋鉋刀裝置適用於安裝於一鉋木機,該較佳實施例包含一傳動軸20、一鍵塊30、多數刀盤40、多數刀片50、多數螺栓60及二定位件70。」乙證2傳動軸20、鍵塊30、多數刀盤40、刀片50,相當於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傳動桿、定位件、刀座、刀片。
②乙證2圖式第2至4圖(一審卷一第471至473頁)揭露傳動
軸20沿軸線方向延伸,複數刀盤40圍繞傳動軸並沿軸線方向延伸且卡固於傳動軸,複數刀片50繞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複數刀盤40,相當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因此,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 乙證2說明書第6頁第19行至第7頁第2行記載「傳動軸20包括圍繞一軸線I的一套置段21,一沿該軸線I設置於該套置段21的第一鍵槽22,及分別自該套置段21的二反向端沿該軸線I縮徑延伸的二螺紋段23。該鍵塊30安裝固定在該第一鍵槽22內並局部凸出該套置段21。每一刀盤40分別包括以不等徑度圍繞該軸線I的一內環面41與一外環面42,自該內環面41朝向該外環面42設置並呈等角度分佈的多數第二鍵槽43。」乙證2第一鍵槽、第二鍵槽、鍵塊,相當於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第一定位段、第二定位段、定位件。
③乙證2說明書第8頁第17至21行記載「首先將該鍵塊30
置入該傳動軸20的第一鍵槽22內,然後依次將該等刀盤40套置在該傳動軸20外,同時藉由該等第二鍵槽43套置於該鍵塊30及使相鄰二刀盤40的鎖塊46沿該軸線I錯開,如此就可以使該等刀片50沿該軸線I呈螺旋狀排列。」乙證2將鍵塊設置於第一鍵槽與第二鍵槽間,相當於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該等鍵槽及鍵塊之數量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強度需求所能輕易思及調整鍵槽及鍵塊配置之數量。
故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傳動桿表面形成第一定位段」之技術特徵。
④乙證2圖式第4圖揭露刀盤40上設有螺孔47,可供刀片5
0上穿孔54對應鎖固,乙證2螺孔47、穿孔54相當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2鎖固孔、孔洞組;乙證2圖式第3圖揭露刀盤螺孔繞軸線間隔設置,故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之技術特徵;乙證2圖式第2、4圖揭露利用螺栓60穿設於刀片50上穿孔54與刀盤40上螺孔47而將刀片鎖固於刀盤40,故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及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⑤另由乙證2說明書第7頁第13至14行(一審卷一第464頁)
揭露「該刀盤在本新型中是以粉末冶金為材料」,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刀盤防鏽及輕量化等目的,自可輕易思及以鋁合金材料為刀盤之粉末冶金材質,是以刀座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能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思及,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故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
⑥綜上,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之技術特徵。
⑵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乙證8、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
技術(次引證)比對:①乙證8揭露一種鉋削刀頭,乙證8說明書第2欄第24至29
行(一審卷一第566頁)揭露「一種用於加工木材或塑膠的刨削刀頭有一個刀架1,它由一個圓柱體製成,並有一個中心通孔3用於接收軸。通孔3的中心定義了刀架1的旋轉軸。為了減輕重量,刀架1最好由鋁製成。」乙證8已揭露鉋削刀頭之刀架1為鋁材質製成,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鋁合金即為鋁材質一種。乙證8已揭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第【0003】段第4行揭
露「一種現有刀軸,…該傳動桿與刀軸材質皆為鐵」,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揭露刀軸之傳動桿材質為鐵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製傳動桿易生銹問題,能輕易思及將材質由鐵改變為鋼,且鋼即為鐵的合金,僅為材質之簡單置換,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之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2、8、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7、二所示。
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2(主引證)及乙證8、系爭專利2說明
書所載先前技術(次引證),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
乙證2、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同屬藉由傳動桿旋轉驅動之螺旋鉋刀於技術領域上具關聯性,乙證2之刀盤、乙證8之刀架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皆為結合於傳動桿進行切削作業於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材質刀軸易生鏽問題改以鋼為刀軸材質及為改善刀盤防鏽及輕量化等目的以鋁合金材質為刀座材質時,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 and would)將乙證8刀架為鋁合金之技術,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刀軸為鐵簡單置換為鋼之技術,應用於乙證2之傳動桿及刀座上,於主觀上會有組合乙證2、乙證8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動機,從而將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創作,且系爭專利2請求項1相較乙證2、乙證8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2請求項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2、乙證8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乙證2、乙證8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6(主引證)之比對:
①乙證6說明書【0022】、【0024】至【0026】、【0029
】及圖式第3、4圖(一審卷一第530至532、544至545頁)揭露一種刨木用多段式刀具,包含:一傳動軸,圍繞一軸線X並沿一長方向A延伸;一刀軸3,圍繞傳動軸並沿長方向A方向延伸,且卡固於刀軸3之傳動軸;複數刀片4,繞軸線X並間隔設置於刀軸3,刀軸3包括複數繞軸線X並沿長方向A方向延伸間隔設置的鎖固孔31,每一刀片4包括連通鎖固孔31的固定孔44;及複數繞軸線X且間隔設置於刀軸3的鎖固件5,每一鎖固件5穿過各別的刀片4之固定孔44,且可拆卸地連接於各別的鎖固孔31,並分別夾設該等刀片4的本體41於該刀軸3之技術內容。乙證6之傳動軸、刀軸3、複數刀片4、複數鎖固件5相當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之傳動桿、刀座、複數刀片及複數鎖固件之技術特徵。
②乙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刀軸,包
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及「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
③綜上,乙證6未揭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該傳動
桿的材質為鋼」、「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及「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
⑵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乙證8、9、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
前技術(次引證)比對:①乙證8揭露一種鉋削刀頭,乙證8說明書第2欄第24至29
行(一審卷一第566頁)揭露「一種用於加工木材或塑膠的刨削刀頭有一個刀架1,它由一個圓柱體製成,並有一個中心通孔3用於接收軸。通孔3的中心定義了刀架1的旋轉軸。為了減輕重量,刀架1最好由鋁製成。」乙證8已揭露鉋削刀頭之刀架1為鋁材質製成,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鋁合金即為鋁材質一種。乙證8已揭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
②乙證9揭露一種電機驅動的手鉋刀座,乙證9說明書第3
欄第4~36行(一審卷一第574頁、中譯本一審卷二第394頁)及圖式第1、2圖(一審卷一第571頁)揭示一種用於電機驅動的手鉋刀座,其中記載「滾輪本體1係由兩個異型體2和用以支撐和連接異型體2的方軸3所組成。每個異型體2具有孔4,孔4係與方軸3上的孔5對準,從而定義出徑向地延伸至方軸3或滾輪本體1的旋轉軸線之貫孔。如第2圖所示,軸3具有三個孔5,這些孔係與異型體2中對應的孔對準,從而獲得三個貫孔。在對應的異型體2中的貫孔4的延長中,沉孔8係設置於每個異型體中,因此對應的軸螺釘6可插入通過對應的貫孔,其中每個螺釘軸(screw shaft)6的頭部7係設於相關聯的貫孔中。螺釘軸6之遠離頭部7的另一端可栓入位於另一個異型體的沉孔8中的相關螺母9中。每個螺釘軸6的頭部係被定心套筒7a圍繞,使得螺釘軸可正確地插入相應的貫孔中。
③乙證9說明書第3欄第57~66行(一審卷一第574頁、中譯
本一審卷二第395頁)揭露「每個異形體2中的每一個還設置有至少一個階梯式通孔15,階梯狀貫孔15係垂直於孔4、5延伸並與方軸3中對應的螺紋孔16對準。
通過每個通孔15,將調節螺釘17插入並旋入方軸3的相應螺紋孔16中。通過這些調節螺釘17,異形體2可以相對於方軸3進行調整,以使刨刀13居中」之內容。乙證9之「軸螺釘6、調節螺釘17」相當於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乙證9「通孔15、螺紋孔16」及「鑽孔4、5」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第一定位段」及「第二定位段」之特徵。乙證9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第【0003】段第4行揭
露「一種現有刀軸,…該傳動桿與刀軸材質皆為鐵」,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揭露刀軸之傳動桿材質為鐵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製傳動桿易生銹問題,能輕易思及將材質由鐵改變為鋼,且鋼即為鐵的合金,僅為材質之簡單置換,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之技術特徵。⑶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6、8、9、系爭專利2說
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7、二所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乙證6(主引證)及乙證8、9、系爭專利2
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次引證),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由上所述,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露相當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乙證
6、8、9同屬應用於表面刨除或研磨之刀軸結構於技術領域上具關聯性,藉由傳動軸驅動刀軸進行旋轉加工作業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材質刀軸易生鏽問題改以鋼為刀軸材質及為改善刀盤防鏽及輕量化等目的以鋁合金材質為刀座材質時,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 and would)將乙證8刀架為鋁合金之技術,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刀軸為鐵簡單置換為鋼之技術,應用於乙證6之傳動桿及刀座上,於主觀上會有組合乙證6、乙證8、乙證9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動機,從而將完成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且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相較乙證6、乙證8、乙證9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6、乙證8、乙證9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乙證
6、乙證8、乙證9與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㈢綜上,乙證2、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及
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七、乙證2、6、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及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㈠乙證2、6、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係依附請求項1,附屬技術特徵為
「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本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⒉乙證2、乙證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
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2圖式第2、4圖揭露刀片50包括貼置面51及反向的外置面52,連接於貼置面51與外置面52的數鉋削斜面53,而兩相鄰之刀片50的刀鋒沿著長方向的位移量小於削斜面53長度」之技術內容。此外,乙證6說明書【0022】、【0026】及圖式第4圖 (一審卷一第530、531、545頁)記載「每一刀片4包括一沿該長方向A延伸並具有兩個位於兩相反側之長側緣411的本體41、複數沿該長方向A且分別間隔地形成於該等長側緣411的刀刃42」;「圍繞該軸線X前進設置的兩相鄰之刀片4的刀鋒422,彼此相對形成一沿該長方向A的位移量D,每一刀鋒422具有一刀鋒長度L,該位移量D小於該刀鋒長度L」之內容。乙證2或乙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的附屬技術特徵。
⒊綜上,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2、乙證6、乙證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乙證2、乙證6、乙證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㈡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⒈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
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乙證6說明書【0022】、【0026】及圖式第4圖 (一審卷一第53
0、531、545頁)記載「每一刀片4包括一沿該長方向A延伸並具有兩個位於兩相反側之長側緣411的本體41、複數沿該長方向A且分別間隔地形成於該等長側緣411的刀刃42」;「圍繞該軸線X前進設置的兩相鄰之刀片4的刀鋒422,彼此相對形成一沿該長方向A的位移量D,每一刀鋒422具有一刀鋒長度L,該位移量D小於該刀鋒長度L」之內容,乙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所附屬技術特徵。⒉綜上,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6、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乙證6、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㈢綜上,乙證2、6、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
,及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八、乙證2、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及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㈠乙證2、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係依附請求項1,附屬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等定位件為螺栓,該等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該傳動桿的鎖孔,該等第二定位段連通該刀座與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該等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⒉乙證2、乙證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
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9圖式第1圖揭露該刀座藉由軸螺釘6及調節螺釘17卡制於軸3的鑽孔5及螺紋孔16與異形體2的鑽孔4及通孔15,使異形體2不會繞軸3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故乙證9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所附屬之技術特徵。
⒊乙證2、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同
屬應用於表面刨除或研磨之刀軸相關技術領域,藉由刀軸進行切削加工作業於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鍵塊、鍵槽或螺栓、螺孔等元件進行配合件結合為機械工業中常見之固定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 and would)將乙證2刀座與刀軸結合鍵塊、鍵槽之結合方式,改以乙證9螺栓固定方式取代,於主觀上會有組合乙證2、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動機,從而將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創作,且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相較乙證2、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2、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乙證2、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㈡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⒈乙證6、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
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乙證9圖式第1圖揭露該刀座藉由軸螺釘6及調節螺釘17卡制於軸3的鑽孔5及螺紋孔16與異形體2的鑽孔4及通孔15,使異形體2不會繞軸3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故乙證9已揭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所附屬之技術特徵。
⒉由上所述,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6、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乙證6、乙證8、乙證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㈢綜上,乙證2、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
,及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九、上訴人主張乙證2、乙證9構成反向教示,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界定「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一刀座,…;複數刀片,…;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等內容,系爭專利2明確界定該「刀座」為「單一」、「一體成型」、「非由複數個次級結構組合而成」之結構,排除乙證2、乙證9包含多數刀座(盤)之態樣云云(更一審卷二第66至70頁)。惟查:
㈠按發明專利權範圍既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須
記載構成發明之技術,以界定專利權保護之範圍。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發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臻明確之處,故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而應以熟習該項技術者參考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並瞭解發明目的、所欲解決之問題、對應於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作用、效果後,給予請求項技術特徵最寬廣合理之解釋,據以界定其範圍,惟應避免自說明書及圖式引入請求項所未記載之技術特徵,而不當地限縮發明專利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此即「禁止讀入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32號行政判決參照)。
㈡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界定「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
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2說明書及圖式對應「刀座」之技術內容,並未揭示刀座為「單一」、「一體成型」、「非由複數個次級結構組合而成」實施態樣,自不應違反禁止讀入原則限縮解釋系爭專利對外公告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
㈢另系爭專利2主要發明目的及功效為變更傳動軸及刀座材質以
減輕重量、防鏽、降低刀片鬆動及成本,該刀座為單一或複數結構與系爭專利2所欲達到之目的或功效無涉,更遑論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未記載為「單一」、「一體成型」、「非由複數個次級結構組合而成」實施態樣,上訴人主張乙證2、9非一體式刀軸有違反向教示之詞顯不足採。
㈣又與系爭專利2關聯他案即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79號
判決第5頁第10至21行認定「系爭專利之『刀軸』具有傳動桿、刀座、定位件及鎖固件等複數元件,並使用開放性連接詞即『包含』用以說明系爭專利之『刀軸』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之元件,且申請專利範圍並未限定其刀座為『單一』,亦未限定其結構為『一體成型』,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圖式,而解釋系爭專利之『刀座』為『單一』或『一體成型』」(甲證57,更一審卷二第381頁),併予敘明。
十、上訴人主張:乙證2揭示刀盤以粉末冶金製成,被上訴人稱粉末冶金之材質可依需求而改變的習知技術,為被上訴人擴大解讀、曲解文字記載且無證據可支持;粉末冶金加工係以金屬粉末為原料製成成品之加工方法,未記載粉末之金屬種類、配比、目的等內容,難以認定乙證2已教示「材質可依需求改變」之技術內容,乙證2至多僅揭示刀軸的刀盤以粉末冶金製成,藉金屬粉末及燒結工序形成特定合金,非被上訴人所稱已教示「材料可依需求改變」云云(更一審卷二第70至71頁)。然查:乙證2說明書第7頁第13至15行(一審卷一第464頁)記載「該刀盤40在本新型中是以粉末冶金為材料、以模具成型或以線切割方法製成。」內容,粉末冶金為一種加工工法,透過粉末混合、模壓成形、燒結等步驟製成成品屬習知機械加工法,粉末冶金之特性為粉末材質可視成品需求進行選擇,系爭專利2之發明目的為改善刀軸重量、生鏽等缺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選擇使用鋁合金粉末進行加工,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要無可採。
、綜上,乙證2、6、8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及乙證6、8、9及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不具進步性。
陸、綜上所述,雖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以及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之文義範圍,惟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被上訴人所提之各引證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審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因此,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上訴聲明第二項)、及全數回收刀軸並銷毀(上訴聲明第三項),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損害賠償1,400萬元本息(上訴聲明第四項),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上訴人擴張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擔1,250萬元本息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柒、本件經本院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更一審卷二第120至121頁
),因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2更正後請求項1、4、8不具進步性,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自無須審理附表2所示之爭點第三至五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惠如
法官 陳端宜法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