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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昊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婉真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複 代理 人 簡玉如專利師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被 上訴 人 聯喬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郭東陵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沈哲慶律師林鼎堅專利師黃書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6-01-06